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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州政發[2002]20號)

   2011-03-26 602
核心提示: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的無公害管理,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增強我州蔬菜商品的市場競爭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的無公害管理,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增強我州蔬菜商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的無公害管理工作。辦法中所稱無公害蔬菜,是指有害物質殘留量未超過湖南省地方標準(DB43/T152-2001)的蔬菜。

  第三條 禁止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蔬菜。

  第四條 州和縣(市)級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的檢測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蔬菜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無公害蔬菜生產、科研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對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的無公害檢測,并組織對無公害蔬菜基地、無公害蔬菜專營場所、無公害蔬菜加工企業實行登記、授牌、考核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五條 農業、技術監督、衛生、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做好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藥市場的監督管理;

  (二)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將蔬菜納入本州產(商)品質量監督抽查目錄和對上市銷售蔬菜質量的監督管理,對湖南省地方標準(DB43/T152-2001)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

  (三)衛生行政部門依照相關衛生法律法規行使監督職權;

  (四)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蔬菜生產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蔬菜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湘西自治州無公害蔬菜質量監測中心及各縣(市)蔬菜質量檢測機構為蔬菜質量專業監督檢測機構,負責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檢測工作;其他具有資質資格的檢測機構分別承擔無公害蔬菜生產、加工、貯藏和銷售過程中有關質量的檢驗工作;

  第七條 鼓勵對無公害蔬菜生產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推廣和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章 蔬菜生產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無公害蔬菜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認真落實省無公害蔬菜地方標準(DB43/T152-2001)的生產基地。

  第九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應按照湖南省制定的無公害蔬菜地方標準生產無公害蔬菜。

  第十條 禁止向蔬菜生產基地排放超過省標準(DB43/T152-2001)要求的廢氣、廢水、廢物;在蔬菜生產基地內,禁止利用有毒副作用的廢水灌溉菜田和清洗浸泡采收后的蔬菜。

  第十一條 蔬菜生產單位和個人應安全、合理使用農藥,按照規定的用量、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提倡使用生物農藥;科學、合理施用化肥,提倡施用有機肥料、復合肥料、生物肥料;

  第十二條 蔬菜生產主要鄉(鎮)、村或生產示范園,應配備技術人員,負責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的指導,確保生產的蔬菜農藥殘留量不超過規定標準。

  第十三條 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蔬菜生產技術人員和生產者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提高蔬菜生產單位和個人的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并加強對蔬菜生產基地的監督、檢測。

  第十四條 禁止在蔬菜基地使用劇毒、高毒和高殘留農藥。

  第十五條 蔬菜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監督、指導蔬菜生產單位和個人安全、合理使用農藥,及時公布用于蔬菜生產中的高效、新特農藥和禁止使用的農藥目錄。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對蔬菜集中產區的環境監督管理、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蔬菜加工與貯運

  第十七條 蔬菜加工單位及個人加工蔬菜,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質量要求。

  第十八條 蔬菜加工過程中不得使用對人體有毒和副作用的防腐、增白、染色等化學合成物質。 第

  十九條 蔬菜加工單位及個人不得加工農藥殘留量超標和腐爛變質的蔬菜。

  第二十條 蔬菜貯藏、運輸方式必須科學合理。蔬菜的貯運保鮮禁止使用對人體有害的物質。 第四章 蔬菜監測與銷售。

  第二十一條 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無公害蔬菜銷售檢測制度,對上市無公害蔬菜實行市場準入制。

  第二十二條 蔬菜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必須設立無公害蔬菜專營區,實行掛牌亮證經營。在專營區銷售的無公害蔬菜要注明產地、來源。超市、賓館、酒店銷售的蔬菜必須是無公害蔬菜。

  第二十三條 蔬菜質量監測機構應對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專柜、無公害蔬菜進行檢測。蔬菜經營單位應主動配合做好檢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檢測機構必須定期將檢測結果報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將蔬菜質量檢測結果通過新聞媒體予以適時公布。

  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蔬菜:

  (一)施用過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

  (二)未過農藥安全間隔期的;

  (三)在生產、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使用過對人體有毒副作用的催熟、防腐、增白、染色等化學合成物質或激素類物質的;

  (四)用污水清洗和浸泡過的;

  (五)腐爛變質;

  (六)經營者拒絕接受檢測的和經檢測農藥殘留量超過規定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 經蔬菜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符合無公害蔬菜標準的蔬菜,在銷售時可使用無公害蔬菜專用標志。禁止偽造、冒用無公害蔬菜專用標志。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違反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規程或拒絕接受監督檢測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直至取消其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的稱號。

  第二十八條 無公害蔬菜專營區(點)銷售不合格蔬菜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直至取消其無公害蔬菜專營區(點)的稱號。

  第二十九條 對銷售有害蔬菜造成中毒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在蔬菜基地及其附近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蔬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州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實行。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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