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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做好林草行政執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的通知 (辦發字〔2020〕26號)

   2020-04-16 307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近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近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18號)印發后,生態環境部經國務院同意出臺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導目錄》)。為切實做好林草行政執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銜接事項。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含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下同)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事項為“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具體包括:
 
    (一)《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對“開礦”的行政處罰;
 
    (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對屬于“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破壞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行政處罰;
 
    (三)《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對“開礦”、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處罰;
 
    (四)《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
 
    (五)《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六條中對屬于“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的施工的行政處罰。
 
    《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涉及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為生態環境部門。
 
    《指導目錄》同時明確,地方需要對部分事項的實施主體作出調整的,可結合部門“三定”規定作出具體規定,依法按程序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決定。地方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認真研究上述事項的執法主體調整問題,確需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繼續實施的,請積極向黨委、政府提出合理建議,按程序報批。
 
    二、加強工作溝通。已確定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的執法事項,要制定移交方案,確定時間節點,并將移交事項面向社會公開,移交完成后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也不再承擔相應執法責任。
 
    工作中如遇任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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