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化妝品監督所:
現將《武威市農村集體聚餐餐飲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8日
武威市農村集體聚餐餐飲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規范全市農村集體聚餐行為,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甘肅省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家庭因婚慶、喪事、做壽、生子、升學、建房等事宜,宴請親朋好友的非經營性宴席。鄉村廚師是指備有餐具(或租用餐具),無固定加工場所和服務對象,為他人加工烹飪各類宴席并取得報酬的廚師。
第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總責;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業務指導、廚師培訓和應急處置等工作,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堅持地方政府負總責、部門指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實行申報備案、現場指導和督促規范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環境與設施要求
第五條 宴席舉辦人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農村集體聚餐加工、聚餐場所,選用取得年度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培訓合格,并在轄區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備案的鄉村廚師承辦宴席。承辦廚師對舉辦人應提出食品安全指導意見。
第六條 加工場所周圍25米內無糞坑、豬圈、垃圾堆場、有毒有害企業等污染源。
第七條 加工場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調、貯存區域等。
第八條 用于加工的場所預先進行環境清掃,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孳生條件。
第九條 宴席廚房設于固定用房內,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排污及存放廢棄物的設施,有冷凍、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潔設施等。
第十條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臨時搭建的簡易棚,應選擇地勢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設圍欄。
第十一條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區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二條 承辦廚師自備餐具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使用專用的密封保潔柜,餐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十三條 宴席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經檢驗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購和貯存
第十四條 承辦廚師應對舉辦人采購食品提出指導性意見。宴席舉辦或承辦人應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堅持從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或市場采購符合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并索取有效購貨憑證。禁止采購下列食品和食品原料:
?。ㄒ唬┯卸?、有害、腐爛變質、酸敗、霉變、污穢不潔、混有異物和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
?。ǘo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和無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ㄈ┦称窐撕灅俗热莶蝗?,或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四)未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五)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使用后可能產生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原料,如亞硝酸鹽、散裝食用油、四季豆類等。
第十五條 食品應分類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
第四章 食品加工制作
第十六條 承辦廚師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分類清洗后應使用流動水進行沖洗。
第十八條 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第十九條 烹飪后至食用前存放超過2小時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熱食品應當冷卻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條 受加工條件限制,農村家庭集體聚餐不得使用生食海產品。
第二十一條 對宴席供餐食物每種100克以上冷藏留樣48小時。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第二十二條 餐飲具必須洗凈,流動水沖洗,消毒后使用。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要求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 采購外賣熟食或流動餐車配送熟食必須查驗熟食制作時間及保質期限、保存條件等,包裝運輸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用裝盤前應重新回爐加工燒熟煮透,拼制裝盤要注意規范操作,防止污染。
第五章 鄉村廚師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實行鄉村廚師和流動餐車備案管理制度。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承辦集體宴席的鄉村廚師、配送集體宴席的流動餐車進行備案管理。監督指導鄉村廚師按要求參加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督促流動餐車配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保潔等設備,保證食品安全。并組織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二十五條 鄉村廚師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臨時參與人員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òú≡瓟y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食品加工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鄉村廚師應經過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掌握相關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并取得《培訓合格證》后方可承辦農村集體宴席。
第二十七條 鄉村廚師和幫廚人員個人衛生要求:
(一)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持證上崗;
?。ǘ┕ぷ髑?、處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用流動清水洗手;
?。ㄈ┎坏昧糸L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ㄋ模┎坏糜忻鎸κ称反驀娞纭⒖人约捌渌械K食品安全的行為;
?。ㄎ澹┎坏迷诩庸鏊鶅任鼰?。
第六章 申報備案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逐級報備制度。由舉辦者或承辦廚師提前2天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員報備。農村集體聚餐主辦者是申報備案的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村食品安全信息員接到報告,應認真做好登記工作,村協管員要與集體聚餐活動舉辦者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并報鄉鎮食品安全監管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報備內容包括舉辦人、承辦廚師基本情況,就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人員來源、場地衛生條件、菜肴清單等。
第三十一條 對已報備的農村集體聚餐宴席實行分類指導。
(一)就餐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原則上由村協管員進行現場指導,必要時報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派人現場指導。
(二)就餐人數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原則上由鄉鎮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到現場進行指導,必要時可邀請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人現場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群體性聚餐;鄰近鄉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群體性聚餐;發現聚餐加工場所衛生條件不良或設施設備不能滿足食品安全需要的,應督促指導整改,或勸導、限制舉辦家庭聚餐;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禁止舉辦群體性宴席。
第三十三條 對農村集體聚餐引發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應嚴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做好調查、報告、處理和控制工作;宴席舉辦者、村委會、鄉鎮和當地醫療單位要采取應急救治措施,保護好現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對發生食物中毒后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報告手續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舉辦者和承辦廚師,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對接到農村集體聚餐報備后不履行登記、指導和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職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鄉鎮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不履行監管指導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監督員,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備案表、食品安全承諾書由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現將《武威市農村集體聚餐餐飲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8日
武威市農村集體聚餐餐飲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規范全市農村集體聚餐行為,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甘肅省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家庭因婚慶、喪事、做壽、生子、升學、建房等事宜,宴請親朋好友的非經營性宴席。鄉村廚師是指備有餐具(或租用餐具),無固定加工場所和服務對象,為他人加工烹飪各類宴席并取得報酬的廚師。
第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總責;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業務指導、廚師培訓和應急處置等工作,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堅持地方政府負總責、部門指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實行申報備案、現場指導和督促規范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環境與設施要求
第五條 宴席舉辦人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農村集體聚餐加工、聚餐場所,選用取得年度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培訓合格,并在轄區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備案的鄉村廚師承辦宴席。承辦廚師對舉辦人應提出食品安全指導意見。
第六條 加工場所周圍25米內無糞坑、豬圈、垃圾堆場、有毒有害企業等污染源。
第七條 加工場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調、貯存區域等。
第八條 用于加工的場所預先進行環境清掃,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孳生條件。
第九條 宴席廚房設于固定用房內,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排污及存放廢棄物的設施,有冷凍、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潔設施等。
第十條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臨時搭建的簡易棚,應選擇地勢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設圍欄。
第十一條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區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二條 承辦廚師自備餐具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使用專用的密封保潔柜,餐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十三條 宴席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經檢驗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購和貯存
第十四條 承辦廚師應對舉辦人采購食品提出指導性意見。宴席舉辦或承辦人應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堅持從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或市場采購符合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并索取有效購貨憑證。禁止采購下列食品和食品原料:
?。ㄒ唬┯卸?、有害、腐爛變質、酸敗、霉變、污穢不潔、混有異物和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
?。ǘo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和無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ㄈ┦称窐撕灅俗热莶蝗?,或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四)未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五)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使用后可能產生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原料,如亞硝酸鹽、散裝食用油、四季豆類等。
第十五條 食品應分類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
第四章 食品加工制作
第十六條 承辦廚師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分類清洗后應使用流動水進行沖洗。
第十八條 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第十九條 烹飪后至食用前存放超過2小時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熱食品應當冷卻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條 受加工條件限制,農村家庭集體聚餐不得使用生食海產品。
第二十一條 對宴席供餐食物每種100克以上冷藏留樣48小時。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第二十二條 餐飲具必須洗凈,流動水沖洗,消毒后使用。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要求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 采購外賣熟食或流動餐車配送熟食必須查驗熟食制作時間及保質期限、保存條件等,包裝運輸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用裝盤前應重新回爐加工燒熟煮透,拼制裝盤要注意規范操作,防止污染。
第五章 鄉村廚師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實行鄉村廚師和流動餐車備案管理制度。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承辦集體宴席的鄉村廚師、配送集體宴席的流動餐車進行備案管理。監督指導鄉村廚師按要求參加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督促流動餐車配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保潔等設備,保證食品安全。并組織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二十五條 鄉村廚師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臨時參與人員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òú≡瓟y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食品加工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鄉村廚師應經過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掌握相關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并取得《培訓合格證》后方可承辦農村集體宴席。
第二十七條 鄉村廚師和幫廚人員個人衛生要求:
(一)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持證上崗;
?。ǘ┕ぷ髑?、處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用流動清水洗手;
?。ㄈ┎坏昧糸L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ㄋ模┎坏糜忻鎸κ称反驀娞纭⒖人约捌渌械K食品安全的行為;
?。ㄎ澹┎坏迷诩庸鏊鶅任鼰?。
第六章 申報備案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逐級報備制度。由舉辦者或承辦廚師提前2天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員報備。農村集體聚餐主辦者是申報備案的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村食品安全信息員接到報告,應認真做好登記工作,村協管員要與集體聚餐活動舉辦者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并報鄉鎮食品安全監管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報備內容包括舉辦人、承辦廚師基本情況,就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人員來源、場地衛生條件、菜肴清單等。
第三十一條 對已報備的農村集體聚餐宴席實行分類指導。
(一)就餐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原則上由村協管員進行現場指導,必要時報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派人現場指導。
(二)就餐人數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原則上由鄉鎮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到現場進行指導,必要時可邀請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人現場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群體性聚餐;鄰近鄉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群體性聚餐;發現聚餐加工場所衛生條件不良或設施設備不能滿足食品安全需要的,應督促指導整改,或勸導、限制舉辦家庭聚餐;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禁止舉辦群體性宴席。
第三十三條 對農村集體聚餐引發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應嚴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做好調查、報告、處理和控制工作;宴席舉辦者、村委會、鄉鎮和當地醫療單位要采取應急救治措施,保護好現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對發生食物中毒后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報告手續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舉辦者和承辦廚師,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對接到農村集體聚餐報備后不履行登記、指導和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職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鄉鎮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不履行監管指導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監督員,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備案表、食品安全承諾書由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