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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檢驗檢疫局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檢驗檢疫分類管理辦法(試行)(閩檢動[2012]102號)

   2013-06-28 559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檢驗檢疫分類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檢驗檢疫分類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主體作用,鼓勵企業完善管理體系,保障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進一步提高檢驗檢疫監管的效率,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進出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1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檢驗檢疫分類管理是指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誠信狀況、生產加工條件、產品質量狀況、風險管控能力和官方驗證監管情況等,對生產企業進行考評,根據考評結果和評分高低確定類別,對不同類別的生產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福建局)轄區內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檢驗檢疫分類管理。

  第四條  福建局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考評、上報和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福建局動植處負責組織并監督指導轄區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分類條件

  第五條  根據生產企業的誠信程度、質量管理體系、安全衛生控制能力、產品質量安全穩定性、進出口貿易等情況,將生產企業分為一、二、三、四等4種類別:

  (一)企業信用級別達到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等級A級以上,考核評分95分以上的為一類企業。

  (二)企業信用級別至少達到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等級B級,考核評分85分以上的為二類企業。

  (三)企業信用級別至少達到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等級C級,考核評分80分以上的為三類企業。

  (四)達不到一、二、三類標準的企業為四類企業。

  第六條  考評周期內,獲評一、二、三類的企業至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獲得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注冊登記證時間達1年以上。

  (二)年度出口批次不少于5批。

  (三)未被國家質檢總局或福建局列入黑名單。

  (四)未出現因質量管理不到位,被國外通報嚴重安全衛生質量問題。

  第七條  未列入一、二、三類企業分類管理的和未提出申請的生產企業,全部列入四類企業。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  分類管理的類別由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自愿申請。申請分類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包括擬申請分類管理的類別、企業名稱及注冊登記編號、產品名稱、產品用途、主要原料、生產加工工藝、主要進口市場的安全衛生要求、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其可能發生的環節等內容,見附件1。

  (二)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及獲得認證的證明。

  (三)過去1年的產品質量報告,包括年度自檢自控項目和檢測頻率、批次合格率、主要不合格項目、不合格原因及采取的糾偏措施。

  (四)過去1年的進出口貿易概況,主要進口國家或地區、批次、數量、貨值等。

  第九條 分支機構自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初審。

  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未能在規定期限補齊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條 初審合格后,分支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企業的考核。分支機構開展考評前,應成立考評組,考評組至少由2名具備資質的評審人員組成,并確定1名人員任組長。考評組按照《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考核評分表》(見附件2)對企業進行評審,對將確定為一、二類企業的原則上應開展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應做好記錄。考評組應將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反饋給被評審企業,現場不作出結論。

  第十一條  評審工作結束后,考評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提出評審結論,由分支機構簽署審查意見,批準分類管理類別,并報福建局動植處備案。

  第十二條  福建局對外公布轄區內一、二、三、四類生產企業名單。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一)申請企業類別升級的。

  (二)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加工地點變更的。

  (三)生產加工工藝和設備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十四條  分類管理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考評一次。如無特殊情況,半年內不得隨意調整類別,在新的分類管理類別生效之前,原分類管理類別仍然有效。類別調整情況應及時報送福建局動植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根據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產品風險分析報告、輸往國家(地區)要求,以及是否出具相關《證書》等,按照“一廠一品一案”的原則,確定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監控和對企業的監管方案,包括具體抽檢頻率及項目,以及對出口生產企業的現場查驗和日常監管頻率,具體要求見附件3和4。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應監督生產企業根據檢驗檢疫機構和進口國家或地區要求,參照福建局風險分析報告,制訂原輔料、生產加工過程和出口產品安全風險監控計劃,并如實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檢測情況,檢出重要不合格信息應按要求立即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建立企業檔案,至少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出口情況、質量手冊、HACCP計劃、主要質量管理人員組成、主要硬件設施、主要檢測設備和檢測項目)、日常監控情況(包括企業和分支機構的監控情況)、監管情況、信用情況、分類管理評審情況、不合格及國外反饋情況等。

  第十八條  實施分類管理的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分支機構可動態對企業實施降類,降類幅度視嚴重程度決定,降類情況應及時向省局報備:

  (一)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

  (二)拒不履行產品質量安全職責,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正常運行,對產品質量造成重大安全衛生隱患的。

  (三)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同一個不符合項屢次出現,企業對不符合項沒有進行有效糾正的。

  (四)連續抽檢3批發現產品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

  (五)產品出口因生產加工企業質量管理責任,被國外通報安全衛生問題或發生其他重大質量事故的。

  (六)存在弄虛作假等不誠信行為的。

  (七)其他可能嚴重影響企業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因素。

  降類至少3個月后,方可重新對企業升類進行考評。

  第十九條  福建局動植處組織對分支機構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考評和日常監管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局動植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申請書.doc
2.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考評表.doc
3.以出口批次為分類基礎擬定的官方安全風險監控計劃

  4.不同類別企業的官方監管計劃
 

附件3
以出口批次為分類基礎擬定的官方安全風險監控計劃
監控物質
企業分類
重點監控物質
一般監控物質
一類企業
按批次的10%實施官方監控。
每年官方監控1批。
二類企業
按批次的20%實施官方監控。
每年官方監控1批。
三類企業
按批次的30%~50%實施官方監控。
每年官方監控1批。
四類企業
按批次的50%~70%實施官方監控。
3個月官方監控1批。

注:“批”指生產批。
附件4
不同類別企業的官方監管計劃
企業類別
日常監管頻次
一類企業
每年實地監管1次。
二類企業
每年實地監管2次。
三類企業
每年實地監管3次。
四類企業
每年實地監管5次。

注:若生產批次低于監管頻次的,則實施批批監管。


   福建檢驗檢疫局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風險分析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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