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規發〔2020〕2號)要求,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要求和我區林業草原工作實際,現將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落實措施進行公告。
附件:1.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草種(普通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2.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林木種子(除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從事林木良種種子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以外的普通林木種子外)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3.權限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目錄的物種)
4.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審批
5.林草種子(林木良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6.林草種子(林木良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草種生產許可證核發
7.林草種子(林木良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草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8.草種進出口審批
9.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考核——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考核
10.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11.權限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目錄的物種外)
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草種(普通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方式
實行告知承諾制,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編制告知承諾工作規程,完善辦事指南。申請人承諾已具備相應場所、人員、設施設備、技術能力等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林草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部門規章】《草種管理辦法》(2015年農業部令1號修訂)
四、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草種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草種、檢驗草種質量、掌握草種貯藏和保管技術的人員;
(三)具有與經營草種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倉儲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材料
(一)草種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場所照片、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三)草種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的證明。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六、程序環節
(一)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向審批部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二)審批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審批。
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承諾事項核查
政務服務窗口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后2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二)加強監督檢查
采取專項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縣級林草主管部門對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三)建立誠信檔案
縣級林草主管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八、告知承諾文本
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普通種子草種經營許可證申請)
〔 年〕第 號
申請人: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聯系方式:
營業執照注冊號:
委托代理人: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事項告知
一、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九十三條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部門規章】《草種管理辦法》(2015年農業部令1號修訂)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常規原種種子的經營許可證,由草種經營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四款其他草種經營許可證,由草種經營單位或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七條 申請領取草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草種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草種、檢驗草種質量、掌握草種貯藏和保管技術的人員;
(三)具有與經營草種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倉儲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領取草種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種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場所照片、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三)草種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的證明。
二、申請范圍
在本行政區域并擬在我區從事草種(普通種子)經營的單位。
三、法定條件
本行政審批事項申請領取草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草種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草種、檢驗草種質量、掌握草種貯藏和保管技術的人員;
(三)具有與經營草種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倉儲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草種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場所照片、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三)草種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的證明。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五、必須提交的材料、已遞交的材料和承諾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請人必須在作出承諾前提交: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二)下列材料,申請人已經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
(三)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
(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六、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內向()縣(區)林業和草原局作出承諾。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并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后,()縣(區)林業和草原局應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承諾或未按照本告知承諾書提交相關材料的,()縣(區)林業和草原局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依法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縣(區)林業和草原局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1個月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縣(區)林業和草原局將采取專項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八、誠信管理
申請人兩次以上未按照約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諾書,且沒有提出撤回的,或者在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后,被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化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寧夏),并且,該申請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審批申請,不在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于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六)在獲得審批后,將遵循審慎和負責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向有意向性的業務對方充分、準確地說明企業現狀和將面臨的審批部門進行的承諾情況核查,并承擔因未能通過后續核查所導致的違約和糾紛的相應責任。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附件2
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林木種子(除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從事林木
良種種子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以外的普通林木
種子外)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方式
實行告知承諾制,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編制告知承諾工作規程,完善辦事指南。申請人承諾已具備相應場所、人員、設施設備、技術能力等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縣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部門規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四、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具有曬場、種子庫,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四)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五、申請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林木種子現場勘查檢驗檢測表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購買設施和儀器發票、或租用合同、設備儀器照片等);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六、程序環節
(一)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向審批部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二)審批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審批。
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承諾事項核查
()縣(區)林業和草原局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2個月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二)加強監督檢查
落實《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遵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木種苗質量抽查工作指南》,加強林木種苗執法和種苗質量檢驗檢測,加大對假劣種苗打擊力度;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辦理工作;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全部納入全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信息系統統一管理;嚴格執行“三證一簽”制度、招投標制度、苗木質量檢驗和分級制度、種苗質量抽查和通報制度,建立和完善林木種苗質量檔案。
(三)建立誠信檔案
縣級林草主管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八、告知承諾文本
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除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和從事林木良種種子以外的普通林木種子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
〔 年〕第 號
申請人: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聯系方式:
營業執照注冊號:
委托代理人: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事項告知
一、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三十一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部門規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第八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
(二)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三)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四)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范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的林木品種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生產經營引進外來林木品種種子的,應當提交引種成功的證明材料。
(六)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應當提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種子進出口許可證明。
(七)從事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
第十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
(二)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除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二、申請范圍
在本行政區域并擬在我區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
三、法定條件
本行政審批事項申請領取草種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
(二)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四)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林木種子現場勘查檢驗檢測表;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購買設施和儀器發票、或租用合同、設備儀器照片等);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五、必須提交的材料、已遞交的材料和承諾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請人必須在作出承諾前提交: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二)下列材料,申請人已經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
(三)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
(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六、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內向( )縣(區)林業和草原局作出承諾。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并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后,()縣(區)林業和草原局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承諾或未按照本告知承諾書提交相關材料的,()縣(區)林草局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依法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縣(區)林草局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1個月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縣(區)林業和草原局采取專項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同時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木種苗質量抽查工作指南》,加強林木種苗執法和種苗質量檢驗檢測,加大對假劣種苗打擊力度;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全部納入全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信息系統統一管理;嚴格執行“三證一簽”制度、招投標制度、苗木質量檢驗和分級制度、種苗質量抽查和通報制度,建立和完善林木種苗質量檔案。
八、誠信管理
申請人兩次以上未按照約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諾書,且沒有提出撤回的,或者在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后,被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化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寧夏),并且,該申請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審批申請,不在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于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六)在獲得審批后,將遵循審慎和負責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向有意向性的業務對方充分、準確地說明企業現狀和將面臨的審批部門進行的承諾情況核查,并承擔因未能通過后續核查所導致的違約和糾紛的相應責任。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附件3
權限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
繁育許可證核發(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
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
陸生野生動物目錄的物種)
一、改革方式
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承諾將在規定期限內具備與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等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修訂)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部門規章】《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四、許可條件
(一)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二)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
(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批準發放《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
(三)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
五、申請材料
(一)《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引種地方馴養繁殖許可證復印件)及引種協議;
(三)證明其對人工繁育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人工繁育所需資金來源證明;
(五)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技術能力證明;
(六)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及野生動物飼料來源說明材料;
(七)申請人工繁育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墻(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八)申請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材料,及已經取得的人工繁育許可證復印件和相關批準文件;(僅供申請增加種類時提供)
(九)《非食用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保證書》;
(十)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初審文件;
六、程序環節
(一)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向審批部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二)審批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審批。
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承諾事項核查
政務服務窗口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后1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進行督辦。發現被審批人對承諾事項辦理進展緩慢,逾期難以完成承諾事項,要求其加快進度,按時完成承諾事項;逾期未能完成承諾事項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二)加強監督檢查
自治區林草主管部門組織年檢、抽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市縣(區)林草主管部門通過專項檢查、“抽查、動態監管,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三)建立誠信檔案
林草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八、告知承諾文本
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
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
陸生野生動物目錄的物種權限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
〔 年〕第 號
申請人: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聯系方式:
營業執照注冊號:
委托代理人: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事項告知
一、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修訂)
第二十五條 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第二條 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部門規章】《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二)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
(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批準發放《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
(三)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
第五條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
凡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林業部審批;凡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批準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由林業部統一印制。
二、申請范圍
從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
三、法定條件
本行政審批事項申請領取《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二)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
(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批準發放《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
(三)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引種地方馴養繁殖許可證復印件)及引種協議;
(三)證明其對人工繁育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人工繁育所需資金來源證明;
(五)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技術能力證明;
(六)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及野生動物飼料來源說明材料;
(七)申請人工繁育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墻(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八)申請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材料,及已經取得的人工繁育許可證復印件和相關批準文件;(僅供申請增加種類時提供)
(九)《非食用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保證書》;
(十)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初審文件;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五、必須提交的材料、已遞交的材料和承諾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請人必須在作出承諾前提交:
第一、二、三、七、九、十項。
(二)下列材料,申請人已經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
(三)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
(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六、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內向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作出承諾。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并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后,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應當將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承諾或未按照本告知承諾書提交相關材料的,自治區林草局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依法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審批后約定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自治區林草局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1個月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自治區林草主管部門組織年檢、抽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市縣(區)林草主管部門通過專項檢查、抽查、動態監管,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八、誠信管理
申請人兩次以上未按照約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諾書,且沒有提出撤回的,或者在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后,被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化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寧夏),并且,該申請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審批申請,不在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于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六)在獲得審批后,將遵循審慎和負責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向有意向性的業務對方充分、準確地說明企業現狀和將面臨的審批部門進行的承諾情況核查,并承擔因未能通過后續核查所導致的違約和糾紛的相應責任。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附件4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審批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林草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二條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并事先征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草原植被。
四、許可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縣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有明確的使用面積或臨時占用期限;
(三)對所在地生態環境、畜牧業生產和農牧民生活不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四)征占用草原應當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經營草原的,還應當與草原承包經營者達成補償協議;
(五)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具有恢復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請材料齊全、真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材料
辦理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應當向申請人所在的縣級林草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項目批準文件
(二)草原權屬證明材料;
(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出的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的項目使用草原可行性報告;
(四)與草原所有權、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簽訂的草原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補償協議;
(五)《草原征占用申請表》;
(六)《草原征用使用現場查驗表》;
(七)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八)草原植被恢復方案;
(九)草原旅游路線及圖紙,經營方式。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將審批事項由20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具體如下:
(一)受理(縣級政務窗口) 對申請人申報材料的齊全性和合法性進行初審,對符臺要求的申請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網上申報,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二)審查 對申報材料、辦理條件、材料內容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并現場勘查考核。(10個工作日)
(三)決定 5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四)送達 (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在草原征占用行為監管過程中,一并對有關經營性旅游活動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附件5
林草種子(林木良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林木種子(良種,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
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等材料。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三十一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部門規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第八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
(二)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三)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四)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范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的林木品種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生產經營引進外來林木品種種子的,應當提交引種成功的證明材料。
(六)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應當提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種子進出口許可證明。
(七)從事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
四、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
(二)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四)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五)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需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等材料,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現場勘查檢驗檢測表;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購買設施和儀器發票、或租用合同、設備儀器照片等);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六)從事林木良種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七)申請領取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范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的林木品種等相關證明材料;
(八)寧夏林業和草原局確認的種子園、母樹林、良種采種林、良種采穗圃等采種林分證明材料。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在草原征占用行為監管過程中,一并對有關經營性旅游活動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三)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附件6
林草種子(林木良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草種生產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等材料。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九十三條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部門規章】《草種管理辦法》(2015年農業部令第1號修訂)
第十九條 主要草種的商品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草種生產許可證由草種生產單位或個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一條 申請領取草種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種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專業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和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五)草種曬場情況介紹或草種烘干設備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六)草種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七)草種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草種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九)品種特性介紹。
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草種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四、許可條件
(一)具有繁殖草種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具有無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草種生產地點;
(三)具有與草種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
(四)具有相應的專業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等材料,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一)草種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專業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和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五)草種曬場情況介紹或草種烘干設備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六)草種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七)草種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草種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九)品種特性介紹。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草種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在草原征占用行為監管過程中,一并對有關經營性旅游活動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三)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附件7
林草種子(林木良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草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經營
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等材料。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九十三條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部門規章】《草種管理辦法》(2015年農業部令1號修訂)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常規原種種子的經營許可證,由草種經營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四款其他草種經營許可證,由草種經營單位或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八條 申請領取草種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種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場所照片、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三)草種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的證明。
四、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草種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草種、檢驗草種質量、掌握草種貯藏和保管技術的人員;
(三)具有與經營草種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倉儲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等材料,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一)草種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場所照片等說明材料;
(三)草種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的證明。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六、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在草原征占用行為監管過程中,一并對有關經營性旅游活動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三)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附件8
草種進出口審批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1.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草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等材料。2.將草種進出口審批表有效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九十三條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部門規章】《草種管理辦法》(2015年農業部令1號修訂)
第四十六條 草種進出口實行審批制度。
申請進出口草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進(出)口草種審批表》,經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農業部審批后,依法辦理進出口手續。
草種進出口審批單有效期為3個月。
第四十七條 進出口草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草種質量達到國家標準;
(二)草種名稱、數量、原產地等相關證明真實完備;
(三)不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草種。
申請進出口草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種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和進出口貿易資格證明;
(二)草種名稱、數量、原產地證明材料;
(三)引進草品種的國外審定證書或品種登記名錄。
【國務院決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第74項:草種進出口審批。處理決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一)草種質量達到國家標準;
(二)草種名稱、數量、原產地等相關證明真實完備;
(三)不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草種。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草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等材料。2.將草種進出口審批表有效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一)《進(出)口草種審批表》(一式3份);
(二)營業執照副本和進出口貿易資格證明(一式3份);
(三)草種名稱、數量、原產地證明材料(一式3份)
(四)引進草品種的國外審定證書或品種登記名錄(附中文說明)(一式3份)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在草原征占用行為監管過程中,一并對有關經營性旅游活動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附件9
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考核
——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考核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工作制度等材料。.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四十八條: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規范性文件】《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考核辦法》(林場發[2003]131號)
第四條:“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的考核工作實行兩級考核制度。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國家級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考核工作,頒發資質證書。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考核工作,頒發資質證書。”
第五條:“國家級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六條:“申請考核的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申請報告;
(二)計量認證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檢驗人員和技術負責人學歷證書和職稱證書復印件、儀器設備一覽表;
(四)工作制度。包括質量管理手冊、各級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檢測事故分析報告制度、技術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檢測工作質量申訴的收集和處理制度以及其它工作制度等。
質量管理手冊內容包括:檢驗機構基本情況、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對客戶承諾、確定的質量管理體系、檢驗機構組織機構的描述、技術主管和質量主管的職責等項內容。”
第十四條:“考核合格的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5年。期滿前2個月,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復查合格的換發證書,到期不申請或復查不合格的,撤消其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資格,收回證書,并予以公告。”。
四、許可條件
配備種子檢驗員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林木種子檢驗機構。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工作制度等材料,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一)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申請報告;
(二)計量認證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檢驗人員和技術負責人學歷證書和職稱證書復印件、儀器設備一覽表;
六、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檢驗機構信用狀況。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附件10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證明等材料。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
三、設定依據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國務院令第204號)
第十八條二款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四、許可條件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不含人工種植),應系合法采集、采伐或者合法交易且能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的。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證明等材料,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一)出售、收購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書;
(三)出售、收購目的和實施方案;
(四)證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合法來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六、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檢驗機構信用狀況。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附件11
權限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目錄的物種外)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1.對申請增加繁育種類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原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相關批準文件等材料。2.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專家評審。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修訂)
第二十五條 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第二條 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部門規章】《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二)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
(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批準發放《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
(三)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
第五條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
凡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林業部審批;凡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批準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由林業部統一印制。
四、許可條件
(一)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二)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
(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批準發放《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
(三)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對申請增加繁育種類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原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相關批準文件等材料。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1.《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表》;
2.申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引種地方馴養繁殖許可證復印件)及引種協議;
3.證明其對人工繁育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人工繁育所需資金來源證明;
5.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技術能力證明;
6.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及野生動物飼料來源說明材料;
7.申請人工繁育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墻(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8.申請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材料;(僅供申請增加種類時提供)
9.《非食用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保證書》;
10.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初審文件;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嚴格執行行業標準和規范,針對不同物種采取差別化、精細化管理方式。
(二)加強監督檢查
自治區林草主管部門組織年檢、抽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市縣(區)林草主管部門通過專項檢查、抽查、動態監管,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三)建立誠信檔案
林草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四)組織開展行業培訓,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附件:1.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草種(普通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2.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林木種子(除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從事林木良種種子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以外的普通林木種子外)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3.權限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目錄的物種)
4.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審批
5.林草種子(林木良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6.林草種子(林木良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草種生產許可證核發
7.林草種子(林木良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草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8.草種進出口審批
9.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考核——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考核
10.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11.權限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目錄的物種外)
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草種(普通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方式
實行告知承諾制,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編制告知承諾工作規程,完善辦事指南。申請人承諾已具備相應場所、人員、設施設備、技術能力等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林草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部門規章】《草種管理辦法》(2015年農業部令1號修訂)
四、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草種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草種、檢驗草種質量、掌握草種貯藏和保管技術的人員;
(三)具有與經營草種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倉儲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材料
(一)草種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場所照片、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三)草種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的證明。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六、程序環節
(一)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向審批部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二)審批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審批。
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承諾事項核查
政務服務窗口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后2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二)加強監督檢查
采取專項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縣級林草主管部門對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三)建立誠信檔案
縣級林草主管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八、告知承諾文本
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普通種子草種經營許可證申請)
〔 年〕第 號
申請人: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聯系方式:
營業執照注冊號:
委托代理人: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事項告知
一、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九十三條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部門規章】《草種管理辦法》(2015年農業部令1號修訂)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常規原種種子的經營許可證,由草種經營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四款其他草種經營許可證,由草種經營單位或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七條 申請領取草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草種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草種、檢驗草種質量、掌握草種貯藏和保管技術的人員;
(三)具有與經營草種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倉儲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領取草種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種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場所照片、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三)草種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的證明。
二、申請范圍
在本行政區域并擬在我區從事草種(普通種子)經營的單位。
三、法定條件
本行政審批事項申請領取草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草種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草種、檢驗草種質量、掌握草種貯藏和保管技術的人員;
(三)具有與經營草種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倉儲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草種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場所照片、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三)草種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的證明。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五、必須提交的材料、已遞交的材料和承諾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請人必須在作出承諾前提交: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二)下列材料,申請人已經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
(三)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
(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六、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內向()縣(區)林業和草原局作出承諾。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并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后,()縣(區)林業和草原局應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承諾或未按照本告知承諾書提交相關材料的,()縣(區)林業和草原局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依法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縣(區)林業和草原局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1個月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縣(區)林業和草原局將采取專項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八、誠信管理
申請人兩次以上未按照約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諾書,且沒有提出撤回的,或者在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后,被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化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寧夏),并且,該申請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審批申請,不在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于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六)在獲得審批后,將遵循審慎和負責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向有意向性的業務對方充分、準確地說明企業現狀和將面臨的審批部門進行的承諾情況核查,并承擔因未能通過后續核查所導致的違約和糾紛的相應責任。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附件2
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林木種子(除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從事林木
良種種子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以外的普通林木
種子外)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方式
實行告知承諾制,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編制告知承諾工作規程,完善辦事指南。申請人承諾已具備相應場所、人員、設施設備、技術能力等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縣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部門規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四、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具有曬場、種子庫,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四)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五、申請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林木種子現場勘查檢驗檢測表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購買設施和儀器發票、或租用合同、設備儀器照片等);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六、程序環節
(一)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向審批部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二)審批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審批。
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承諾事項核查
()縣(區)林業和草原局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2個月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二)加強監督檢查
落實《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遵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木種苗質量抽查工作指南》,加強林木種苗執法和種苗質量檢驗檢測,加大對假劣種苗打擊力度;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辦理工作;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全部納入全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信息系統統一管理;嚴格執行“三證一簽”制度、招投標制度、苗木質量檢驗和分級制度、種苗質量抽查和通報制度,建立和完善林木種苗質量檔案。
(三)建立誠信檔案
縣級林草主管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八、告知承諾文本
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除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和從事林木良種種子以外的普通林木種子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
〔 年〕第 號
申請人: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聯系方式:
營業執照注冊號:
委托代理人: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事項告知
一、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三十一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部門規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第八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
(二)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三)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四)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范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的林木品種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生產經營引進外來林木品種種子的,應當提交引種成功的證明材料。
(六)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應當提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種子進出口許可證明。
(七)從事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
第十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
(二)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除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二、申請范圍
在本行政區域并擬在我區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
三、法定條件
本行政審批事項申請領取草種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
(二)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四)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林木種子現場勘查檢驗檢測表;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購買設施和儀器發票、或租用合同、設備儀器照片等);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五、必須提交的材料、已遞交的材料和承諾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請人必須在作出承諾前提交: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二)下列材料,申請人已經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
(三)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
(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六、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內向( )縣(區)林業和草原局作出承諾。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并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后,()縣(區)林業和草原局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承諾或未按照本告知承諾書提交相關材料的,()縣(區)林草局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依法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縣(區)林草局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1個月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縣(區)林業和草原局采取專項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同時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木種苗質量抽查工作指南》,加強林木種苗執法和種苗質量檢驗檢測,加大對假劣種苗打擊力度;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全部納入全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信息系統統一管理;嚴格執行“三證一簽”制度、招投標制度、苗木質量檢驗和分級制度、種苗質量抽查和通報制度,建立和完善林木種苗質量檔案。
八、誠信管理
申請人兩次以上未按照約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諾書,且沒有提出撤回的,或者在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后,被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化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寧夏),并且,該申請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審批申請,不在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于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六)在獲得審批后,將遵循審慎和負責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向有意向性的業務對方充分、準確地說明企業現狀和將面臨的審批部門進行的承諾情況核查,并承擔因未能通過后續核查所導致的違約和糾紛的相應責任。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附件3
權限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
繁育許可證核發(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
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
陸生野生動物目錄的物種)
一、改革方式
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承諾將在規定期限內具備與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等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修訂)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部門規章】《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四、許可條件
(一)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二)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
(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批準發放《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
(三)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
五、申請材料
(一)《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引種地方馴養繁殖許可證復印件)及引種協議;
(三)證明其對人工繁育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人工繁育所需資金來源證明;
(五)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技術能力證明;
(六)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及野生動物飼料來源說明材料;
(七)申請人工繁育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墻(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八)申請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材料,及已經取得的人工繁育許可證復印件和相關批準文件;(僅供申請增加種類時提供)
(九)《非食用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保證書》;
(十)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初審文件;
六、程序環節
(一)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向審批部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二)審批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審批。
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承諾事項核查
政務服務窗口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后1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進行督辦。發現被審批人對承諾事項辦理進展緩慢,逾期難以完成承諾事項,要求其加快進度,按時完成承諾事項;逾期未能完成承諾事項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二)加強監督檢查
自治區林草主管部門組織年檢、抽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市縣(區)林草主管部門通過專項檢查、“抽查、動態監管,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三)建立誠信檔案
林草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八、告知承諾文本
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
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
陸生野生動物目錄的物種權限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
〔 年〕第 號
申請人: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聯系方式:
營業執照注冊號:
委托代理人: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事項告知
一、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修訂)
第二十五條 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第二條 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部門規章】《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二)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
(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批準發放《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
(三)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
第五條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
凡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林業部審批;凡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批準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由林業部統一印制。
二、申請范圍
從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
三、法定條件
本行政審批事項申請領取《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二)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
(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批準發放《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
(三)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引種地方馴養繁殖許可證復印件)及引種協議;
(三)證明其對人工繁育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人工繁育所需資金來源證明;
(五)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技術能力證明;
(六)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及野生動物飼料來源說明材料;
(七)申請人工繁育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墻(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八)申請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材料,及已經取得的人工繁育許可證復印件和相關批準文件;(僅供申請增加種類時提供)
(九)《非食用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保證書》;
(十)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初審文件;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五、必須提交的材料、已遞交的材料和承諾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請人必須在作出承諾前提交:
第一、二、三、七、九、十項。
(二)下列材料,申請人已經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
(三)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
(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六、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內向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作出承諾。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并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后,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應當將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承諾或未按照本告知承諾書提交相關材料的,自治區林草局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依法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審批后約定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自治區林草局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1個月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自治區林草主管部門組織年檢、抽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市縣(區)林草主管部門通過專項檢查、抽查、動態監管,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八、誠信管理
申請人兩次以上未按照約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諾書,且沒有提出撤回的,或者在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后,被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化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寧夏),并且,該申請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審批申請,不在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于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六)在獲得審批后,將遵循審慎和負責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向有意向性的業務對方充分、準確地說明企業現狀和將面臨的審批部門進行的承諾情況核查,并承擔因未能通過后續核查所導致的違約和糾紛的相應責任。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附件4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審批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林草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二條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并事先征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草原植被。
四、許可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縣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有明確的使用面積或臨時占用期限;
(三)對所在地生態環境、畜牧業生產和農牧民生活不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四)征占用草原應當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經營草原的,還應當與草原承包經營者達成補償協議;
(五)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具有恢復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請材料齊全、真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材料
辦理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應當向申請人所在的縣級林草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項目批準文件
(二)草原權屬證明材料;
(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出的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的項目使用草原可行性報告;
(四)與草原所有權、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簽訂的草原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補償協議;
(五)《草原征占用申請表》;
(六)《草原征用使用現場查驗表》;
(七)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八)草原植被恢復方案;
(九)草原旅游路線及圖紙,經營方式。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將審批事項由20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具體如下:
(一)受理(縣級政務窗口) 對申請人申報材料的齊全性和合法性進行初審,對符臺要求的申請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網上申報,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二)審查 對申報材料、辦理條件、材料內容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并現場勘查考核。(10個工作日)
(三)決定 5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四)送達 (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在草原征占用行為監管過程中,一并對有關經營性旅游活動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附件5
林草種子(林木良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林木種子(良種,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
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等材料。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三十一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部門規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第八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
(二)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三)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四)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范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的林木品種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生產經營引進外來林木品種種子的,應當提交引種成功的證明材料。
(六)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應當提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種子進出口許可證明。
(七)從事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
四、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
(二)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四)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五)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需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等材料,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現場勘查檢驗檢測表;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購買設施和儀器發票、或租用合同、設備儀器照片等);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六)從事林木良種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七)申請領取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范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的林木品種等相關證明材料;
(八)寧夏林業和草原局確認的種子園、母樹林、良種采種林、良種采穗圃等采種林分證明材料。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在草原征占用行為監管過程中,一并對有關經營性旅游活動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三)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附件6
林草種子(林木良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草種生產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等材料。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九十三條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部門規章】《草種管理辦法》(2015年農業部令第1號修訂)
第十九條 主要草種的商品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草種生產許可證由草種生產單位或個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一條 申請領取草種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種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專業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和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五)草種曬場情況介紹或草種烘干設備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六)草種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七)草種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草種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九)品種特性介紹。
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草種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四、許可條件
(一)具有繁殖草種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具有無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草種生產地點;
(三)具有與草種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
(四)具有相應的專業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等材料,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一)草種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專業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和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五)草種曬場情況介紹或草種烘干設備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六)草種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七)草種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草種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九)品種特性介紹。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草種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在草原征占用行為監管過程中,一并對有關經營性旅游活動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三)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附件7
林草種子(林木良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草種(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經營
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等材料。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九十三條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部門規章】《草種管理辦法》(2015年農業部令1號修訂)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常規原種種子的經營許可證,由草種經營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四款其他草種經營許可證,由草種經營單位或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八條 申請領取草種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種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場所照片、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三)草種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的證明。
四、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草種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草種、檢驗草種質量、掌握草種貯藏和保管技術的人員;
(三)具有與經營草種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倉儲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等材料,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一)草種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場所照片等說明材料;
(三)草種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的證明。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六、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在草原征占用行為監管過程中,一并對有關經營性旅游活動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三)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附件8
草種進出口審批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1.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草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等材料。2.將草種進出口審批表有效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九十三條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部門規章】《草種管理辦法》(2015年農業部令1號修訂)
第四十六條 草種進出口實行審批制度。
申請進出口草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進(出)口草種審批表》,經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農業部審批后,依法辦理進出口手續。
草種進出口審批單有效期為3個月。
第四十七條 進出口草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草種質量達到國家標準;
(二)草種名稱、數量、原產地等相關證明真實完備;
(三)不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草種。
申請進出口草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種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和進出口貿易資格證明;
(二)草種名稱、數量、原產地證明材料;
(三)引進草品種的國外審定證書或品種登記名錄。
【國務院決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第74項:草種進出口審批。處理決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一)草種質量達到國家標準;
(二)草種名稱、數量、原產地等相關證明真實完備;
(三)不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草種。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草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等材料。2.將草種進出口審批表有效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一)《進(出)口草種審批表》(一式3份);
(二)營業執照副本和進出口貿易資格證明(一式3份);
(三)草種名稱、數量、原產地證明材料(一式3份)
(四)引進草品種的國外審定證書或品種登記名錄(附中文說明)(一式3份)
申請單位遞交的以上資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在草原征占用行為監管過程中,一并對有關經營性旅游活動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附件9
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考核
——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考核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工作制度等材料。.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四十八條: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規范性文件】《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考核辦法》(林場發[2003]131號)
第四條:“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的考核工作實行兩級考核制度。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國家級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考核工作,頒發資質證書。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考核工作,頒發資質證書。”
第五條:“國家級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六條:“申請考核的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申請報告;
(二)計量認證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檢驗人員和技術負責人學歷證書和職稱證書復印件、儀器設備一覽表;
(四)工作制度。包括質量管理手冊、各級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檢測事故分析報告制度、技術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檢測工作質量申訴的收集和處理制度以及其它工作制度等。
質量管理手冊內容包括:檢驗機構基本情況、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對客戶承諾、確定的質量管理體系、檢驗機構組織機構的描述、技術主管和質量主管的職責等項內容。”
第十四條:“考核合格的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5年。期滿前2個月,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復查合格的換發證書,到期不申請或復查不合格的,撤消其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資格,收回證書,并予以公告。”。
四、許可條件
配備種子檢驗員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林木種子檢驗機構。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工作制度等材料,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一)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申請報告;
(二)計量認證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檢驗人員和技術負責人學歷證書和職稱證書復印件、儀器設備一覽表;
六、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檢驗機構信用狀況。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附件10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證明等材料。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
三、設定依據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國務院令第204號)
第十八條二款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四、許可條件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不含人工種植),應系合法采集、采伐或者合法交易且能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的。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證明等材料,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一)出售、收購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書;
(三)出售、收購目的和實施方案;
(四)證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合法來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六、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檢驗機構信用狀況。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對失信單位和個人開展聯懲聯戒。
附件11
權限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目錄的物種外)
一、改革方式
優化審批服務:1.對申請增加繁育種類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原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相關批準文件等材料。2.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專家評審。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林草主管部門
三、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修訂)
第二十五條 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第二條 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部門規章】《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二)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
(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批準發放《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
(三)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
第五條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
凡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林業部審批;凡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批準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由林業部統一印制。
四、許可條件
(一)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二)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
(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批準發放《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
(三)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
五、優化措施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對申請增加繁育種類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原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相關批準文件等材料。材料精簡后需提供的材料為:
1.《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表》;
2.申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引種地方馴養繁殖許可證復印件)及引種協議;
3.證明其對人工繁育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人工繁育所需資金來源證明;
5.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技術能力證明;
6.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及野生動物飼料來源說明材料;
7.申請人工繁育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墻(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8.申請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材料;(僅供申請增加種類時提供)
9.《非食用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保證書》;
10.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初審文件;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嚴格執行行業標準和規范,針對不同物種采取差別化、精細化管理方式。
(二)加強監督檢查
自治區林草主管部門組織年檢、抽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市縣(區)林草主管部門通過專項檢查、抽查、動態監管,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三)建立誠信檔案
林草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將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四)組織開展行業培訓,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