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藥監局所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工作部署,切實做好云南省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現將《云南省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規范
1 總則
1.1 為加強和規范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1.2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的國家級、省級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對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進行指導。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對監督抽檢中發現本省生產企業不合格化妝品及其生產企業依法進行處置。
市(州)、縣(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規劃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對本行政轄區內監督抽檢不合格化妝品及其經營單位依法進行處置。
1.3 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和利益回避的原則。
1.4 承擔化妝品監督抽檢的承檢機構應當具有以下基本條件:
1.4.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1.4.2 具有與承檢任務中品種、檢測項目、檢品數量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資質和能力,擁有良好實驗室管理體系;
1.4.3 具有與承檢任務相匹配的人員、設備、設施;
1.4.4 無重大檢驗差錯的記錄,能夠保證檢驗結果質量,能夠參與相關能力驗證并取得滿意結果。
2 抽檢方案制定
2.1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或專項監督抽檢計劃和方案并組織實施。
2.2 化妝品監督抽檢方案應當包括抽檢目的、依據、品種、數量、抽樣點分布及確定原則、抽樣單位、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承擔檢驗的單位、抽樣檢驗時限、結果報送等內容。
2.3 監督抽檢應當以問題為導向,加強對重點場所、重點品種的抽檢力度。重點關注直接關系到消費者安全健康的問題,兼顧維護市場秩序和管理秩序,落實風險管理理念,準確研判形勢,聚焦群眾關切,提升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用妝安全。
2.4 檢驗項目應當有針對性,根據化妝品的生產工藝和成分,選擇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容易出現問題的指標。
2.5 抽樣點的設置應當涵蓋本行政區域的不同類型、不同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突出重點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必要時,可以專門指定被抽查企業的范圍及品種。開展網絡抽檢時,應對注冊地在本轄區內的化妝品網絡銷售者進行抽檢。
2.6 檢驗方法和判定依據應當采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或規定。
3 監督檢查
3.1 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當先行對被抽樣單位的資質和質量管理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3.2 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3.2.1 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證照信息、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3.2.2 所生產經營產品的注冊或者備案情況;
3.2.3 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
3.2.4 國產化妝品的生產許可證明文件;
3.2.5 產品標簽標識與注冊批件、備案憑證信息是否相符(與產品質量安全無關的信息及成分表除外),有無違法違規標注、宣稱(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可以抽樣檢驗)。
3.3 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抽樣檢驗計劃外的可能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下列化妝品,可采取針對性抽樣:
3.3.1 可疑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或超量超范圍使用限用物質生產的化妝品;
3.3.2 可疑使用不符合國家法規或標準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生產的化妝品;
3.3.3 可疑變質、受污染的化妝品;
3.3.4 不能開展出廠檢驗工作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
3.3.5 其他存在安全風險需要針對性抽樣檢驗的情形。
4 抽樣
4.1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完成抽樣工作,也可指定或委托下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具有法定資質的承檢機構承擔抽樣工作。
抽樣單位應當具備完好保存樣品和及時送達指定承檢機構的能力,并具備足夠的抽樣人員。抽樣人員應當具有抽樣檢驗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相關法規、標準和工作程序,能準確把握監督抽檢方案要點,按照方案要求開展工作。鼓勵各級抽樣單位在抽樣前使用快檢方法對抽檢產品進行預篩。
4.2 抽樣人員應當根據抽樣工作要求做好抽樣準備工作:
4.2.1 做好培訓工作,保證抽樣人員能充分掌握抽樣方案的具體要求;
4.2.2 做好組織分工、任務分配、時間安排;
4.2.3 做好抽樣文書、工具、容器等準備工作。
4.3 抽樣人員在實施抽樣工作時應當出示執法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委托抽樣的應當出示委托書)和組織監督抽檢部門出具的監督抽檢通知書(或相關文件復印件),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
抽樣人員可以通過拍照、錄像、錄音等方式對現場檢查、抽樣情況進行記錄。被抽樣生產經營者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抽樣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4.4 監督抽樣時應當有被抽樣生產經營者的相關人員現場配合抽樣并予確認。
4.5 監督抽樣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從生產經營者的成品存放處或經營場所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
4.6 抽樣單位要采取措施,避免重復抽樣。使用化妝品抽樣信息管理系統的,應當實時記錄已完成抽樣的信息供抽樣人員查詢,確保所抽樣品的唯一性。
4.7 工具與容器應當保持清潔干燥,需要作微生物檢驗的,應當按照無菌操作方法處理。
4.8 所抽產品應當包裝完整、標識齊全,抽樣數量應當滿足檢驗、復檢和確認的需要。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少抽樣量,提高抽樣率,節省抽樣經費。抽取樣品的剩余有效期應不少于6個月。
4.9 抽樣人員應當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化妝品監管APP查詢并認真核對所抽樣品是否已審批或備案、標稱生產(委托)企業或代理商地址和許可證號是否真實有效。對于兩種查詢結果不一致的情形,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為準。在抽樣過程中如發現以下幾種情形時,應直接依法查處或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置,必要時可要求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協助,不再進行計劃內抽樣和檢驗。不予抽樣的情形有:
4.9.1 未經許可生產的國產化妝品;
4.9.2 未經注冊、備案的化妝品;
4.9.3 無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合格標記的國產化妝品;
4.9.4 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無中文標識的進口化妝品;
4.9.5 未注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批號和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4.9.6 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4.9.7 產品標簽標識與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內容不相符,標簽標識存在明顯違法標注和違法宣傳等情形的化妝品;
4.9.8 產品標簽標識與注冊批件、備案憑證的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使用期限信息不相符
4.9.9 無成分表或成分指向不明的化妝品
4.9.10 已被通告或責令下架的化妝品
4.9.11 企業存在拒絕接受抽樣等違法違規行為
4.9.12 其他涉嫌存在問題的情況。
4.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抽樣:
4.10.1 生產企業專用于出口;
4.10.2 生產企業中,產品標有“試制”“待銷毀”“樣品”“待檢”等字樣的;
4.10.3 樣品包裝破損或受污染的;
4.10.4 樣品剩余有效期小于六個月的(特殊情況或針對性抽樣除外)。
4.11 抽樣完畢后,抽樣人員應當現場進行簽封和編號,在樣品包裝上或者容器接口處進行簽封。檢驗、復檢和確認樣品應當分別封樣。封樣時要注意保留標簽的完整性,同時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4.12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據實詳細填寫抽樣信息。抽樣文書必須由抽樣人員、被抽樣生產經營者陪同人員共同簽字,并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生產經營者的公章。被抽樣生產經營者無法加蓋公章的,可簽字并加按指模。被抽樣生產經營者系個人的,由被抽樣個人簽字并加按指模。被抽樣生產經營者拒絕蓋章、簽字、加按指模的,應當做好記錄,采集相關證據,及時上報組織監督抽檢部門。
4.13 抽樣文書的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改的應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
抽樣記錄上被抽樣單位名稱應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法定資質證書填寫。被抽樣單位地址按照被抽樣單位的實際地址填寫,若在集中交易場所(批發市場)等經營單位抽樣時,應記錄被抽樣單位攤位號。
抽樣記錄填寫完畢后,被抽樣單位應當在抽樣記錄上簽字或蓋章確認。抽樣記錄一式四聯,第一聯交組織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二聯交承檢機構;第三聯抽樣單位留存;第四聯交被抽樣單位。
4.14 抽樣產品為套裝,包裝內每個產品都有單獨的批準文號或備案號時,抽樣記錄及檢驗報告只需填寫待檢樣品的名稱,及對應的批準文號/備案號、批號、規格等。在滿足抽樣量的前提下,也可將套裝內的每個產品單獨作為被抽樣品,一個抽樣編號對應一個產品。但需在抽樣記錄和后續檢驗報告中備注套裝信息:套裝名稱、包含的產品名稱、產品批準文號或備案號等。同時注意以下情況:
4.14.1 染發類產品雖存在1劑和2劑,但注冊時為單一產品,非套裝產品,因此在抽樣記錄及檢驗報告中應按照一個產品信息填寫。
4.14.2 注意區分“必須配合使用”和“分步驟使用”。“必須配合使用”指使用前要進行混合,申報時為單一產品,因此在抽樣記錄及檢驗報告中應按照一個產品信息填寫。“分步驟使用”指先用某個產品,再用某個產品,申報時不一定是按照單一產品進行的申報,因此應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4.14.3 部分組合產品不屬于套裝情形,如:一個經過批準的特殊化妝品和一個普通化妝品包裝在一起共同進行備案,該情況下可查到特殊化妝品的批準文號和組合產品的備案號,但不能查到單獨的普通化妝品的備案號;或組合產品由一個經過備案的普通化妝品和一個特殊化妝品包裝在一起共同申請批件,該情況下可查到普通化妝品的備案號和組合產品的批準文號,但不能查到單獨的特殊化妝品的批準文號;或存在其他的組合形式。
對于按組合形式申報的產品,其中的單一產品若有批準文號或備案號,則應在樣品信息中填寫產品名稱和批準文號/備案號,備注中注明組合產品的信息,包括組合產品名稱、批準文號/備案號及組合中包含的產品情況(如單個產品的批準文號/備案號);若待檢樣品沒有單獨的批準文號/備案號,則應在樣品信息中填寫組合產品的名稱和該產品名稱,以及組合產品的批準文號/備案號,備注要求同上。
4.14.4 套裝產品或組合產品無法通過外包裝識別產品的批準文號或備案號的,抽樣人員需在抽樣現場拆開外包裝,檢查內部產品的合規情況,封樣的時候需將套裝或組合中的所有產品一起封樣。套裝或組合里的產品,可根據實際檢驗需要,檢驗套裝或組合內的多個產品。
4.15 無注冊/備案信息或批件過期的產品處理。抽樣時,應注意對樣品的注冊/備案信息、商家進貨查驗等情況進行檢查。對于批件過期的特殊化妝品或者無備案信息但產品生產日期與抽樣日期在5日內的情況,需報省局抽檢工作負責人核實產品是否正在申請批件延續或正在申請備案。
如果經核實后,樣品確無注冊/備案信息或批件過期,則無需檢驗直接退回抽樣單位進行查處并重新抽樣。
5 樣品送達
5.1 抽樣人員完成抽樣后,應當及時將所抽樣品移交指定承檢機構。在樣品送達承檢機構前,抽樣單位和抽樣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所抽樣品要求的儲存條件保管樣品。對于易碎品、有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要求,且不影響檢驗結果。
5.2 抽樣單位應當編制抽樣信息匯總表,與抽樣文書隨樣品一并送至承檢機構。承檢機構憑此匯總表或抽樣文書簽收。
5.3 送檢的樣品應當保證包裝完整、無破損,避免樣品交叉污染、損壞、變質等。對于易碎品、危險化學品、有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要求,確保樣品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5.4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數量、外觀、包裝完好狀態、簽封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送達樣品信息與抽樣文書記錄是否一致,相關資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再次確認產品是否屬于不予抽樣的情形。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屬于不予抽樣或通過外包裝即可確認產品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的情形時,承檢機構應及時報告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樣品不予接收并書面說明理由。對符合要求的樣品按照檢驗和復檢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按照相關要求入庫存放。
6 檢驗
6.1 承檢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質量體系文件要求,妥善保存樣品,并詳細記錄檢驗過程中的樣品傳遞情況。
6.2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抽檢方案中規定的方法和依據進行檢驗和判定,并出具檢驗報告書(可為電子報告書)。
6.3 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晰,并留存備查;不得隨意涂改原始記錄,更改處應當經檢驗人員簽字確認。
6.4 必要時,承檢機構應當采取加標回收試驗、比對試驗、能力驗證或實驗室間比對試驗等方式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并做好記錄。
6.5 承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并對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在規定期限內將檢驗結果通過國家化妝品抽檢信息系統報送。
6.6 抽樣檢驗的樣品必須按規定留樣。對于未檢出問題的樣品,應當自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好保存;不合格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后3個月內完好保存。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超過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6.7 承檢機構未經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分包、轉包化妝品監督抽檢任務。承檢機構對不具備資質的檢驗項目或其他原因確無法按時完成檢驗任務的,經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化妝品檢驗機構完成檢驗任務。
6.8 對不合格樣品的檢驗結果,應當做到檢出一批,報送一批。檢驗過程中發現某一檢驗項目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規范,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有可能出現安全事件等重大事項的,承檢機構應當立即向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 結果告知及風險控制
7.1 經檢驗合格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書傳送至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2 經檢驗不合格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含外包裝照片)、抽樣記錄等材料傳送至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單位和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抽樣的,還將同時通報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3 在向被抽檢生產經營者發送檢驗報告前,承檢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檢驗結果告知被抽檢生產經營者。
7.4 抽樣單位和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檢驗報告等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自行或者通過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合格產品的檢驗結論、被抽檢生產經營者的法定權利通知被抽樣生產經營者、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并對不合格產品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申請復檢期間,對不合格產品的風險控制繼續執行。對于不合格產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在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后2個工作日內送達。
8 異議及復檢
8.1 被抽樣生產經營者、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對樣品真實性或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或復檢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異議復檢申請的,視為認可樣品真實性或檢驗結論,無異議。
8.2 被抽樣單位或標示的生產企業均提出復檢申請的,應由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協商未果則由標示的生產企業提出。涉及委托加工關系的,委托方或受托方均提出復檢申請的,應由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協商未果則由委托方提出。
8.3 異議或復檢申請人在申請復檢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8.3.1 復檢申請(加蓋申請復檢單位公章);
8.3.2 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8.3.3 經辦人不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供辦理復檢申請相關事宜的授權書(原件)。
8.3.4 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證據。化妝品經營者提出異議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產品生產企業/實際生產企業的知情同意書。
8.4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或復檢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復檢申請:
8.4.1 產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8.4.2 特殊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進行復檢的;
8.4.3 已進行過復檢的;
8.4.4 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8.4.5 樣品的生產單位或進口代理商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8.4.6 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
8.5 受理異議申請的,受理部門應當對異議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到生產經營者現場進行核查。異議審核需要其他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協助的,相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受理部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并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
8.6 受理復檢申請的,受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國家藥監局已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向申請人出具復檢通知書。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申請。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復檢任務的,上報國家藥監局取消其復檢資格。未收到復檢通知書承檢機構不得自行組織復檢。
8.7初檢機構應當自接到復檢受理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復檢機構。復檢樣品的遞送方式由初檢機構和申請人協商確定。
8.8復檢機構接到備份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對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進行確認,并做好樣品接收記錄。如果發現備份樣品封條、包裝破壞,或者出現其他可能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受理部門。
復檢機構應當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但化妝品安全標準、規范對檢驗方法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8.9初檢機構可以派員觀察復檢機構的復檢實施過程,復檢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初檢機構不得干擾復檢工作。
8.10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復檢結論。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8.11復檢機構應在出具復檢報告2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論提交至復檢受理部門,復檢受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論告知復檢申請人。
9 核查處置
9.1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依法依職責啟動對不合格產品及其被抽樣生產經營者、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的核查處置,不合格檢驗結論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核查處置工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啟動,并依法從嚴查處。
9.2負責核查處置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危害嚴重程度監督生產經營者、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依法采取封存庫存不合格產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產品,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
必要時發布消費警示,發布警示的內容和范圍,由組織監督抽樣檢驗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和涉及范圍決定。
9.3負責核查處置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者、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立案,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9.4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不合格產品生產/委托單位同類產品的跟蹤抽檢監測。
9.5對外省通報的不合格產品進行核查處置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核查處置結果及時反饋通報單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公告的不合格樣品檢驗結果,按公告要求的內容和范圍報送核查處理結果。
10 信息報送與公開
10.1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匯總監督抽檢結果,統計不合格產品信息。承擔化妝品檢驗任務的機構應當及時將問題產品的信息報送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抽樣單位。
10.2國家化妝品監督抽檢結果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統一向社會發布,省級化妝品監督抽檢結果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統一向社會發布,各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化妝品抽檢結果由組織抽檢的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
10.3抽檢結果公布的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0.3.1產品名稱;
10.3.2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受托生產企業)名稱等;
10.3.3產品規格;
10.3.4產品生產日期或批號;
10.3.5被抽樣單位名稱;
10.3.6標示產品批準文號或備案號;
10.3.7不合格檢驗項目。
11 管理要求
11.1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抽樣單位、承檢機構及監督抽檢過程的監管。抽樣單位和承檢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事抽樣和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監督。
11.2承擔化妝品監督抽檢任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抽檢方案內容事先告知被抽檢生產經營者;化妝品監督抽檢結果尚未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對外泄露有關抽檢工作信息。抽樣人員與被抽樣生產經營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
11.3承檢機構在承擔化妝品監督抽檢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檢生產經營者同一產品的委托檢驗,不得參加可能影響檢驗結果公正性的相關活動。
11.4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樣品受損或超過保質期)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必須如實記錄相關事實,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將有關情況上報組織監督抽檢部門。
11.5抽檢(或復檢)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的,應當及時報告組織抽檢部門并闡明理由。
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 云南省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規范的通知.pdf
為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工作部署,切實做好云南省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現將《云南省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規范
1 總則
1.1 為加強和規范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1.2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的國家級、省級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對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進行指導。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對監督抽檢中發現本省生產企業不合格化妝品及其生產企業依法進行處置。
市(州)、縣(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規劃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對本行政轄區內監督抽檢不合格化妝品及其經營單位依法進行處置。
1.3 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和利益回避的原則。
1.4 承擔化妝品監督抽檢的承檢機構應當具有以下基本條件:
1.4.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1.4.2 具有與承檢任務中品種、檢測項目、檢品數量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資質和能力,擁有良好實驗室管理體系;
1.4.3 具有與承檢任務相匹配的人員、設備、設施;
1.4.4 無重大檢驗差錯的記錄,能夠保證檢驗結果質量,能夠參與相關能力驗證并取得滿意結果。
2 抽檢方案制定
2.1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或專項監督抽檢計劃和方案并組織實施。
2.2 化妝品監督抽檢方案應當包括抽檢目的、依據、品種、數量、抽樣點分布及確定原則、抽樣單位、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承擔檢驗的單位、抽樣檢驗時限、結果報送等內容。
2.3 監督抽檢應當以問題為導向,加強對重點場所、重點品種的抽檢力度。重點關注直接關系到消費者安全健康的問題,兼顧維護市場秩序和管理秩序,落實風險管理理念,準確研判形勢,聚焦群眾關切,提升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用妝安全。
2.4 檢驗項目應當有針對性,根據化妝品的生產工藝和成分,選擇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容易出現問題的指標。
2.5 抽樣點的設置應當涵蓋本行政區域的不同類型、不同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突出重點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必要時,可以專門指定被抽查企業的范圍及品種。開展網絡抽檢時,應對注冊地在本轄區內的化妝品網絡銷售者進行抽檢。
2.6 檢驗方法和判定依據應當采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或規定。
3 監督檢查
3.1 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當先行對被抽樣單位的資質和質量管理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3.2 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3.2.1 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證照信息、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3.2.2 所生產經營產品的注冊或者備案情況;
3.2.3 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
3.2.4 國產化妝品的生產許可證明文件;
3.2.5 產品標簽標識與注冊批件、備案憑證信息是否相符(與產品質量安全無關的信息及成分表除外),有無違法違規標注、宣稱(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可以抽樣檢驗)。
3.3 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抽樣檢驗計劃外的可能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下列化妝品,可采取針對性抽樣:
3.3.1 可疑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或超量超范圍使用限用物質生產的化妝品;
3.3.2 可疑使用不符合國家法規或標準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生產的化妝品;
3.3.3 可疑變質、受污染的化妝品;
3.3.4 不能開展出廠檢驗工作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
3.3.5 其他存在安全風險需要針對性抽樣檢驗的情形。
4 抽樣
4.1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完成抽樣工作,也可指定或委托下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具有法定資質的承檢機構承擔抽樣工作。
抽樣單位應當具備完好保存樣品和及時送達指定承檢機構的能力,并具備足夠的抽樣人員。抽樣人員應當具有抽樣檢驗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相關法規、標準和工作程序,能準確把握監督抽檢方案要點,按照方案要求開展工作。鼓勵各級抽樣單位在抽樣前使用快檢方法對抽檢產品進行預篩。
4.2 抽樣人員應當根據抽樣工作要求做好抽樣準備工作:
4.2.1 做好培訓工作,保證抽樣人員能充分掌握抽樣方案的具體要求;
4.2.2 做好組織分工、任務分配、時間安排;
4.2.3 做好抽樣文書、工具、容器等準備工作。
4.3 抽樣人員在實施抽樣工作時應當出示執法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委托抽樣的應當出示委托書)和組織監督抽檢部門出具的監督抽檢通知書(或相關文件復印件),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
抽樣人員可以通過拍照、錄像、錄音等方式對現場檢查、抽樣情況進行記錄。被抽樣生產經營者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抽樣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4.4 監督抽樣時應當有被抽樣生產經營者的相關人員現場配合抽樣并予確認。
4.5 監督抽樣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從生產經營者的成品存放處或經營場所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
4.6 抽樣單位要采取措施,避免重復抽樣。使用化妝品抽樣信息管理系統的,應當實時記錄已完成抽樣的信息供抽樣人員查詢,確保所抽樣品的唯一性。
4.7 工具與容器應當保持清潔干燥,需要作微生物檢驗的,應當按照無菌操作方法處理。
4.8 所抽產品應當包裝完整、標識齊全,抽樣數量應當滿足檢驗、復檢和確認的需要。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少抽樣量,提高抽樣率,節省抽樣經費。抽取樣品的剩余有效期應不少于6個月。
4.9 抽樣人員應當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化妝品監管APP查詢并認真核對所抽樣品是否已審批或備案、標稱生產(委托)企業或代理商地址和許可證號是否真實有效。對于兩種查詢結果不一致的情形,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為準。在抽樣過程中如發現以下幾種情形時,應直接依法查處或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置,必要時可要求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協助,不再進行計劃內抽樣和檢驗。不予抽樣的情形有:
4.9.1 未經許可生產的國產化妝品;
4.9.2 未經注冊、備案的化妝品;
4.9.3 無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合格標記的國產化妝品;
4.9.4 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無中文標識的進口化妝品;
4.9.5 未注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批號和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4.9.6 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4.9.7 產品標簽標識與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內容不相符,標簽標識存在明顯違法標注和違法宣傳等情形的化妝品;
4.9.8 產品標簽標識與注冊批件、備案憑證的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使用期限信息不相符
4.9.9 無成分表或成分指向不明的化妝品
4.9.10 已被通告或責令下架的化妝品
4.9.11 企業存在拒絕接受抽樣等違法違規行為
4.9.12 其他涉嫌存在問題的情況。
4.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抽樣:
4.10.1 生產企業專用于出口;
4.10.2 生產企業中,產品標有“試制”“待銷毀”“樣品”“待檢”等字樣的;
4.10.3 樣品包裝破損或受污染的;
4.10.4 樣品剩余有效期小于六個月的(特殊情況或針對性抽樣除外)。
4.11 抽樣完畢后,抽樣人員應當現場進行簽封和編號,在樣品包裝上或者容器接口處進行簽封。檢驗、復檢和確認樣品應當分別封樣。封樣時要注意保留標簽的完整性,同時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4.12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據實詳細填寫抽樣信息。抽樣文書必須由抽樣人員、被抽樣生產經營者陪同人員共同簽字,并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生產經營者的公章。被抽樣生產經營者無法加蓋公章的,可簽字并加按指模。被抽樣生產經營者系個人的,由被抽樣個人簽字并加按指模。被抽樣生產經營者拒絕蓋章、簽字、加按指模的,應當做好記錄,采集相關證據,及時上報組織監督抽檢部門。
4.13 抽樣文書的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改的應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
抽樣記錄上被抽樣單位名稱應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法定資質證書填寫。被抽樣單位地址按照被抽樣單位的實際地址填寫,若在集中交易場所(批發市場)等經營單位抽樣時,應記錄被抽樣單位攤位號。
抽樣記錄填寫完畢后,被抽樣單位應當在抽樣記錄上簽字或蓋章確認。抽樣記錄一式四聯,第一聯交組織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二聯交承檢機構;第三聯抽樣單位留存;第四聯交被抽樣單位。
4.14 抽樣產品為套裝,包裝內每個產品都有單獨的批準文號或備案號時,抽樣記錄及檢驗報告只需填寫待檢樣品的名稱,及對應的批準文號/備案號、批號、規格等。在滿足抽樣量的前提下,也可將套裝內的每個產品單獨作為被抽樣品,一個抽樣編號對應一個產品。但需在抽樣記錄和后續檢驗報告中備注套裝信息:套裝名稱、包含的產品名稱、產品批準文號或備案號等。同時注意以下情況:
4.14.1 染發類產品雖存在1劑和2劑,但注冊時為單一產品,非套裝產品,因此在抽樣記錄及檢驗報告中應按照一個產品信息填寫。
4.14.2 注意區分“必須配合使用”和“分步驟使用”。“必須配合使用”指使用前要進行混合,申報時為單一產品,因此在抽樣記錄及檢驗報告中應按照一個產品信息填寫。“分步驟使用”指先用某個產品,再用某個產品,申報時不一定是按照單一產品進行的申報,因此應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4.14.3 部分組合產品不屬于套裝情形,如:一個經過批準的特殊化妝品和一個普通化妝品包裝在一起共同進行備案,該情況下可查到特殊化妝品的批準文號和組合產品的備案號,但不能查到單獨的普通化妝品的備案號;或組合產品由一個經過備案的普通化妝品和一個特殊化妝品包裝在一起共同申請批件,該情況下可查到普通化妝品的備案號和組合產品的批準文號,但不能查到單獨的特殊化妝品的批準文號;或存在其他的組合形式。
對于按組合形式申報的產品,其中的單一產品若有批準文號或備案號,則應在樣品信息中填寫產品名稱和批準文號/備案號,備注中注明組合產品的信息,包括組合產品名稱、批準文號/備案號及組合中包含的產品情況(如單個產品的批準文號/備案號);若待檢樣品沒有單獨的批準文號/備案號,則應在樣品信息中填寫組合產品的名稱和該產品名稱,以及組合產品的批準文號/備案號,備注要求同上。
4.14.4 套裝產品或組合產品無法通過外包裝識別產品的批準文號或備案號的,抽樣人員需在抽樣現場拆開外包裝,檢查內部產品的合規情況,封樣的時候需將套裝或組合中的所有產品一起封樣。套裝或組合里的產品,可根據實際檢驗需要,檢驗套裝或組合內的多個產品。
4.15 無注冊/備案信息或批件過期的產品處理。抽樣時,應注意對樣品的注冊/備案信息、商家進貨查驗等情況進行檢查。對于批件過期的特殊化妝品或者無備案信息但產品生產日期與抽樣日期在5日內的情況,需報省局抽檢工作負責人核實產品是否正在申請批件延續或正在申請備案。
如果經核實后,樣品確無注冊/備案信息或批件過期,則無需檢驗直接退回抽樣單位進行查處并重新抽樣。
5 樣品送達
5.1 抽樣人員完成抽樣后,應當及時將所抽樣品移交指定承檢機構。在樣品送達承檢機構前,抽樣單位和抽樣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所抽樣品要求的儲存條件保管樣品。對于易碎品、有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要求,且不影響檢驗結果。
5.2 抽樣單位應當編制抽樣信息匯總表,與抽樣文書隨樣品一并送至承檢機構。承檢機構憑此匯總表或抽樣文書簽收。
5.3 送檢的樣品應當保證包裝完整、無破損,避免樣品交叉污染、損壞、變質等。對于易碎品、危險化學品、有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要求,確保樣品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5.4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數量、外觀、包裝完好狀態、簽封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送達樣品信息與抽樣文書記錄是否一致,相關資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再次確認產品是否屬于不予抽樣的情形。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屬于不予抽樣或通過外包裝即可確認產品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的情形時,承檢機構應及時報告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樣品不予接收并書面說明理由。對符合要求的樣品按照檢驗和復檢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按照相關要求入庫存放。
6 檢驗
6.1 承檢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質量體系文件要求,妥善保存樣品,并詳細記錄檢驗過程中的樣品傳遞情況。
6.2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抽檢方案中規定的方法和依據進行檢驗和判定,并出具檢驗報告書(可為電子報告書)。
6.3 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晰,并留存備查;不得隨意涂改原始記錄,更改處應當經檢驗人員簽字確認。
6.4 必要時,承檢機構應當采取加標回收試驗、比對試驗、能力驗證或實驗室間比對試驗等方式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并做好記錄。
6.5 承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并對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在規定期限內將檢驗結果通過國家化妝品抽檢信息系統報送。
6.6 抽樣檢驗的樣品必須按規定留樣。對于未檢出問題的樣品,應當自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好保存;不合格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后3個月內完好保存。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超過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6.7 承檢機構未經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分包、轉包化妝品監督抽檢任務。承檢機構對不具備資質的檢驗項目或其他原因確無法按時完成檢驗任務的,經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化妝品檢驗機構完成檢驗任務。
6.8 對不合格樣品的檢驗結果,應當做到檢出一批,報送一批。檢驗過程中發現某一檢驗項目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規范,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有可能出現安全事件等重大事項的,承檢機構應當立即向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 結果告知及風險控制
7.1 經檢驗合格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書傳送至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2 經檢驗不合格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含外包裝照片)、抽樣記錄等材料傳送至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單位和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抽樣的,還將同時通報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3 在向被抽檢生產經營者發送檢驗報告前,承檢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檢驗結果告知被抽檢生產經營者。
7.4 抽樣單位和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檢驗報告等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自行或者通過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合格產品的檢驗結論、被抽檢生產經營者的法定權利通知被抽樣生產經營者、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并對不合格產品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申請復檢期間,對不合格產品的風險控制繼續執行。對于不合格產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在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后2個工作日內送達。
8 異議及復檢
8.1 被抽樣生產經營者、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對樣品真實性或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或復檢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異議復檢申請的,視為認可樣品真實性或檢驗結論,無異議。
8.2 被抽樣單位或標示的生產企業均提出復檢申請的,應由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協商未果則由標示的生產企業提出。涉及委托加工關系的,委托方或受托方均提出復檢申請的,應由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協商未果則由委托方提出。
8.3 異議或復檢申請人在申請復檢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8.3.1 復檢申請(加蓋申請復檢單位公章);
8.3.2 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8.3.3 經辦人不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供辦理復檢申請相關事宜的授權書(原件)。
8.3.4 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證據。化妝品經營者提出異議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產品生產企業/實際生產企業的知情同意書。
8.4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或復檢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復檢申請:
8.4.1 產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8.4.2 特殊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進行復檢的;
8.4.3 已進行過復檢的;
8.4.4 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8.4.5 樣品的生產單位或進口代理商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8.4.6 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
8.5 受理異議申請的,受理部門應當對異議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到生產經營者現場進行核查。異議審核需要其他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協助的,相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受理部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并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
8.6 受理復檢申請的,受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國家藥監局已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向申請人出具復檢通知書。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申請。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復檢任務的,上報國家藥監局取消其復檢資格。未收到復檢通知書承檢機構不得自行組織復檢。
8.7初檢機構應當自接到復檢受理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復檢機構。復檢樣品的遞送方式由初檢機構和申請人協商確定。
8.8復檢機構接到備份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對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進行確認,并做好樣品接收記錄。如果發現備份樣品封條、包裝破壞,或者出現其他可能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受理部門。
復檢機構應當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但化妝品安全標準、規范對檢驗方法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8.9初檢機構可以派員觀察復檢機構的復檢實施過程,復檢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初檢機構不得干擾復檢工作。
8.10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復檢結論。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8.11復檢機構應在出具復檢報告2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論提交至復檢受理部門,復檢受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論告知復檢申請人。
9 核查處置
9.1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依法依職責啟動對不合格產品及其被抽樣生產經營者、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的核查處置,不合格檢驗結論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核查處置工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啟動,并依法從嚴查處。
9.2負責核查處置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危害嚴重程度監督生產經營者、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依法采取封存庫存不合格產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產品,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
必要時發布消費警示,發布警示的內容和范圍,由組織監督抽樣檢驗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和涉及范圍決定。
9.3負責核查處置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者、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立案,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9.4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不合格產品生產/委托單位同類產品的跟蹤抽檢監測。
9.5對外省通報的不合格產品進行核查處置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核查處置結果及時反饋通報單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公告的不合格樣品檢驗結果,按公告要求的內容和范圍報送核查處理結果。
10 信息報送與公開
10.1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匯總監督抽檢結果,統計不合格產品信息。承擔化妝品檢驗任務的機構應當及時將問題產品的信息報送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抽樣單位。
10.2國家化妝品監督抽檢結果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統一向社會發布,省級化妝品監督抽檢結果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統一向社會發布,各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化妝品抽檢結果由組織抽檢的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
10.3抽檢結果公布的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0.3.1產品名稱;
10.3.2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受托生產企業)名稱等;
10.3.3產品規格;
10.3.4產品生產日期或批號;
10.3.5被抽樣單位名稱;
10.3.6標示產品批準文號或備案號;
10.3.7不合格檢驗項目。
11 管理要求
11.1組織監督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抽樣單位、承檢機構及監督抽檢過程的監管。抽樣單位和承檢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事抽樣和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監督。
11.2承擔化妝品監督抽檢任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抽檢方案內容事先告知被抽檢生產經營者;化妝品監督抽檢結果尚未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對外泄露有關抽檢工作信息。抽樣人員與被抽樣生產經營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
11.3承檢機構在承擔化妝品監督抽檢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檢生產經營者同一產品的委托檢驗,不得參加可能影響檢驗結果公正性的相關活動。
11.4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樣品受損或超過保質期)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必須如實記錄相關事實,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將有關情況上報組織監督抽檢部門。
11.5抽檢(或復檢)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的,應當及時報告組織抽檢部門并闡明理由。
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 云南省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規范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