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4月7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遼政發[1987]33號文發布 根據2004年8月22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9月2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1月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月1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遼寧省小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89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產資源,發展水產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省管轄區內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植物的親體、幼體、卵子、孢子等及其賴以繁殖成長的環境條件,均應予以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
各級水產行政部門是本轄區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漁政機構具體負責監督管理工作。鄉鎮漁政機構在業務上受上級水產行政部門其所屬的漁政機構的領導。
公安、工商、環保、水利部門協助執行本細則。
第二章 保護對象的可捕標準
第四條
下列水生動物最低可捕標準:
(一)海水魚:小黃魚,體長十八厘米;帶魚(刀魚),肛長二十四厘米;鰳魚(※魚),叉長三十一厘米;鱈魚(大頭魚),體長二十八厘米;鮐魚(鮐鲅魚),叉長二十二厘米;鲅魚,叉長四十五厘米;高眼鰈(長脖),體長十七厘米;黃蓋鰈(小嘴),體長十九厘米;石鰈(石江子),體長十九厘米;半滑吞鰨(牛舌),體長十七厘米;牙鲆(牙片),體長二十七厘;黃姑魚(月樂),體長二十三厘米;白姑魚(白敏子),體長十七厘米;鯧魚(鏡魚),叉長二十厘米;真鯛(加吉),體長十九厘米;□魚(敏子),體長三十厘米;鱸魚(鱸子),體長四十厘米;棱魚(紅眼棱),體長三十厘米;鯔魚(白眼棱),體長二十七厘米;太平洋鯡魚(青魚),叉長二十二厘米。
(二)淺水魚(長度均指體長):鯽魚、香魚,十七厘米;大銀魚,十三厘米;鳊魚、魴魚,二十三厘米;鯉魚、重唇魚,二十七厘米;雅羅魚、鲴魚,二十七厘米;青魚、草魚、鰱魚、鳙魚,四十四厘米。
(三)蝦類:對蝦、鷹爪蝦、青蝦、毛蝦以捕撈期為限。
(四)蟹類(長度指從頭胸甲中央刺至甲后緣的垂直距離):梭子蟹,七厘米。
(五)其它:海參,鮮品全長十七厘米,一次加工品七厘米;海膽,五厘米(去棘后的殼徑);鱉,十七厘米(背甲最長部的直徑),但不準拾取鱉卵。
人工養殖、增殖的重點保護品種,參照本條有關可捕標準執行。
第五條
在航次漁獲物中,重點保護品種低于可捕標準部分的比例:海產品種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海參每捕撈一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淡水水生品種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在捕撈作業中遇到密集的幼魚時,應轉移漁場。
第三章 禁漁期和禁漁區
第六條
下列保護對象的禁漁期:
對蝦,天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人工增殖的按省水產局規定執行;河蟹,自十一月十六日起,至翌年九月十五日止;毛蚶,自六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魁蚶,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文蛤、馬蹄蛤、花蛤,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蛤仔、沙蜆子、蜆子,自五月十五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四角蛤蜊、白蜆子、白蚶子,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牡蠣,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扇貝,自五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日止;鮑魚,自七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蟶,自五月一日起,至七月二十日止;紅螺,自七月一日起,至九月十日止;香螺,自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海參,在渤海自六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在黃海自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海蜇,自六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二十日止;海膽,自八月十六日起,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鱉,自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紫菜,自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石花菜,自十一月一日起,至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第七條
下列網具的禁漁期:
蠓子網、小眼安康網、河張網、小檣張網、張網、小眼扒拉網,自六月五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袖網,十五漁區的一二小區、十四漁區的三六九小區、二十七漁區的二小區自五月三十日起,至八月十日止(其他漁區自五月三十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大桶網、壇網,自五月三十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須籠網、起落網、青蝦倒簾網、梁網,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流刺網,一二三四九漁區自六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二十日止;淡水捕撈網具,自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第八條
下列捕撈漁船的禁漁區:
機輪拖網漁船按國務院《關于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和有關規定執行。
七十九馬力以上的漁船,不得進入北緯40°20′以北,東經121°30′以西海域捕撈毛蚶子。
第九條
在魚蝦蟹類產卵回游的江河從事捕撈作業,應留出一定寬度的回游通道。不準遮斷河面攔捕,不準在閘口攔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養殖區、增殖區和管養區從事采捕作業。
第十一條 捕撈網具的網目:
機輪拖網、圍網和機帆船拖網的最小網目(指尺寸,下同)按國家規定執行。
在黃海、渤海從事秋捕對蝦作業的,一百四十九馬力(不含增壓,下同)以下的拖網船所用拖網的囊網網目,不得小于五十毫米;一百五十馬力以上的拖網船所用拖網的囊網網目,不得小于五十四毫米。
插網和用于淡水捕撈作業的拉網、鐵腳子、張網、扒網、袋河網、行閘網、坐閘網的網目,不得小于六十七毫米。
第十二條 禁止使用手推網、小倒簾網、坡網、人拉小網、旋網、小邊網、冷布網、麻布網、漂網(趕網)以及拍蛤子、裸潛、魚囤、捧擊、魚罩、土亮子、壓密、片鉤、換干鍋、毒魚、炸魚、電魚、魚鷹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捕魚。
第五章 漁場管理
第十三條 沿海漁業水域實行劃區分級管理。灘涂、淺海養殖水域,由所在市、縣(市)區水產行政部門管理;機輪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其他水域,由省水產行政部門管理。
內陸漁業水域,按行政區劃管理。跨界水域,由毗鄰各方共同管理;有爭議的,由上一級水產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 捕撈水產品受益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捕撈地方性漁業資源(含人工增殖)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省水產局和省財政廳確定。
第十五條 水產科研單位因科研特殊需要,必須在禁漁期、禁漁區采捕重點保護的水生動植物時,在省轄區內,須經省水產行政部門批準;跨省的,須經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收購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海上、漁港、沿岸收購違章捕撈的水產品種。
第十七條 漁業水域環境的保護,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八條 對貫徹執行本細則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由人民政府或水產行政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對阻礙漁政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漁政檢查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的,要予以懲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外省漁船進入我省管轄的漁業水域從事捕撈生產的,按本細則的規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水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一九七九年頒發的《遼寧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和一九八一年頒發的《遼寧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獎懲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表示:左邊一個“魚”,右邊一個“會”。□表示:左邊一個“魚”,右邊一個“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產資源,發展水產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省管轄區內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植物的親體、幼體、卵子、孢子等及其賴以繁殖成長的環境條件,均應予以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
各級水產行政部門是本轄區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漁政機構具體負責監督管理工作。鄉鎮漁政機構在業務上受上級水產行政部門其所屬的漁政機構的領導。
公安、工商、環保、水利部門協助執行本細則。
第二章 保護對象的可捕標準
第四條
下列水生動物最低可捕標準:
(一)海水魚:小黃魚,體長十八厘米;帶魚(刀魚),肛長二十四厘米;鰳魚(※魚),叉長三十一厘米;鱈魚(大頭魚),體長二十八厘米;鮐魚(鮐鲅魚),叉長二十二厘米;鲅魚,叉長四十五厘米;高眼鰈(長脖),體長十七厘米;黃蓋鰈(小嘴),體長十九厘米;石鰈(石江子),體長十九厘米;半滑吞鰨(牛舌),體長十七厘米;牙鲆(牙片),體長二十七厘;黃姑魚(月樂),體長二十三厘米;白姑魚(白敏子),體長十七厘米;鯧魚(鏡魚),叉長二十厘米;真鯛(加吉),體長十九厘米;□魚(敏子),體長三十厘米;鱸魚(鱸子),體長四十厘米;棱魚(紅眼棱),體長三十厘米;鯔魚(白眼棱),體長二十七厘米;太平洋鯡魚(青魚),叉長二十二厘米。
(二)淺水魚(長度均指體長):鯽魚、香魚,十七厘米;大銀魚,十三厘米;鳊魚、魴魚,二十三厘米;鯉魚、重唇魚,二十七厘米;雅羅魚、鲴魚,二十七厘米;青魚、草魚、鰱魚、鳙魚,四十四厘米。
(三)蝦類:對蝦、鷹爪蝦、青蝦、毛蝦以捕撈期為限。
(四)蟹類(長度指從頭胸甲中央刺至甲后緣的垂直距離):梭子蟹,七厘米。
(五)其它:海參,鮮品全長十七厘米,一次加工品七厘米;海膽,五厘米(去棘后的殼徑);鱉,十七厘米(背甲最長部的直徑),但不準拾取鱉卵。
人工養殖、增殖的重點保護品種,參照本條有關可捕標準執行。
第五條
在航次漁獲物中,重點保護品種低于可捕標準部分的比例:海產品種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海參每捕撈一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淡水水生品種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在捕撈作業中遇到密集的幼魚時,應轉移漁場。
第三章 禁漁期和禁漁區
第六條
下列保護對象的禁漁期:
對蝦,天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人工增殖的按省水產局規定執行;河蟹,自十一月十六日起,至翌年九月十五日止;毛蚶,自六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魁蚶,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文蛤、馬蹄蛤、花蛤,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蛤仔、沙蜆子、蜆子,自五月十五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四角蛤蜊、白蜆子、白蚶子,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牡蠣,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扇貝,自五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日止;鮑魚,自七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蟶,自五月一日起,至七月二十日止;紅螺,自七月一日起,至九月十日止;香螺,自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海參,在渤海自六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在黃海自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海蜇,自六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二十日止;海膽,自八月十六日起,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鱉,自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紫菜,自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石花菜,自十一月一日起,至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第七條
下列網具的禁漁期:
蠓子網、小眼安康網、河張網、小檣張網、張網、小眼扒拉網,自六月五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袖網,十五漁區的一二小區、十四漁區的三六九小區、二十七漁區的二小區自五月三十日起,至八月十日止(其他漁區自五月三十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大桶網、壇網,自五月三十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須籠網、起落網、青蝦倒簾網、梁網,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流刺網,一二三四九漁區自六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二十日止;淡水捕撈網具,自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第八條
下列捕撈漁船的禁漁區:
機輪拖網漁船按國務院《關于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和有關規定執行。
七十九馬力以上的漁船,不得進入北緯40°20′以北,東經121°30′以西海域捕撈毛蚶子。
第九條
在魚蝦蟹類產卵回游的江河從事捕撈作業,應留出一定寬度的回游通道。不準遮斷河面攔捕,不準在閘口攔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養殖區、增殖區和管養區從事采捕作業。
第十一條 捕撈網具的網目:
機輪拖網、圍網和機帆船拖網的最小網目(指尺寸,下同)按國家規定執行。
在黃海、渤海從事秋捕對蝦作業的,一百四十九馬力(不含增壓,下同)以下的拖網船所用拖網的囊網網目,不得小于五十毫米;一百五十馬力以上的拖網船所用拖網的囊網網目,不得小于五十四毫米。
插網和用于淡水捕撈作業的拉網、鐵腳子、張網、扒網、袋河網、行閘網、坐閘網的網目,不得小于六十七毫米。
第十二條 禁止使用手推網、小倒簾網、坡網、人拉小網、旋網、小邊網、冷布網、麻布網、漂網(趕網)以及拍蛤子、裸潛、魚囤、捧擊、魚罩、土亮子、壓密、片鉤、換干鍋、毒魚、炸魚、電魚、魚鷹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捕魚。
第五章 漁場管理
第十三條 沿海漁業水域實行劃區分級管理。灘涂、淺海養殖水域,由所在市、縣(市)區水產行政部門管理;機輪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其他水域,由省水產行政部門管理。
內陸漁業水域,按行政區劃管理。跨界水域,由毗鄰各方共同管理;有爭議的,由上一級水產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 捕撈水產品受益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捕撈地方性漁業資源(含人工增殖)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省水產局和省財政廳確定。
第十五條 水產科研單位因科研特殊需要,必須在禁漁期、禁漁區采捕重點保護的水生動植物時,在省轄區內,須經省水產行政部門批準;跨省的,須經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收購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海上、漁港、沿岸收購違章捕撈的水產品種。
第十七條 漁業水域環境的保護,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八條 對貫徹執行本細則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由人民政府或水產行政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對阻礙漁政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漁政檢查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的,要予以懲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外省漁船進入我省管轄的漁業水域從事捕撈生產的,按本細則的規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水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一九七九年頒發的《遼寧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和一九八一年頒發的《遼寧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獎懲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表示:左邊一個“魚”,右邊一個“會”。□表示:左邊一個“魚”,右邊一個“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