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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福建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閩安委〔2019〕3號)

   2019-06-25 1020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福建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福建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已經省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9年1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肅查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福建省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規定,參照《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印發<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政府安委會對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省政府安辦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各設區市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下同)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設區市政府安辦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三條  省政府安委會對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安辦提出掛牌督辦建議,以省政府安委會名義向設區市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掛牌督辦通知書同時抄送被掛牌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班子成員;
 
  (二)在省級主要媒體或省應急廳政府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四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條  設區市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第六條  設區市政府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遇有特殊情況,可依法批準適當延長時間,延期批復應報省安辦備案。
 
  第七條  在較大事故查處督辦期間,設區市政府安辦應當加強與省安辦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省安辦負責對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并及時將通知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向省政府安委會報告。
 
  第八條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設區市政府安委會應當及時書面征求省安辦意見后由設區市政府作出批復決定。批復后的調查報告應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有關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設區市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對責任追究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設區市政府或其安委會應在結案后一年內組織開展評估,評估情況及時報送省安辦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督辦事項完成后,設區市政府應當向省政府安委會提出解除掛牌報告,經省政府安委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解除掛牌。
 
  設區市政府安委會和省安辦應將較大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省政府和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的主要媒體或應急管理部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設區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對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組織調查處理的較大事故的掛牌督辦,可以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掛牌督辦,由各設區市政府安委會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另行制定。影響較大或經研究認為有必要時,省政府安委會可以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掛牌督辦。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同時廢止。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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