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質監局、分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市特檢院: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局2015年9月28日第6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5年9月29日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進一步落實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治理,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檢驗機構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的檢查、檢驗、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
有關法律法規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是指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特種設備使用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設備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按條進行統計,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按臺(套)進行計算,每一臺(套)存在的不安全狀態總和視作一條安全隱患;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一個單位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統計,存在的每一個違反規定的即為一條安全隱患。
第四條 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特種設備事故嚴重程度劃分為2個等級。一級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隱患或重大事故的隱患;二級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隱患或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隱患。
第五條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的途徑包括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自查,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的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依法進行的定期檢驗、監督檢驗和委托檢驗、群眾舉報、使用單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組(社區)報告、新聞媒體披露等。
第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遵循安全屬地管理的原則,并逐步建立政府領導、使用單位負責、部門監管、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排查、建檔、報告、治理、監控、評估、資金保障及使用等制度,并組織落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中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告知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并及時報告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見附件一)。
第九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安全生產的規程、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均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生產和使用特種設備。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監控和治理的責任制。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技術規范和各級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等要求,定期組織排查本單位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對本單位排查及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事故隱患逐條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臺帳(見附件二)。
第十五條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立即組織治理。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相關設備停止使用;對一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送書面的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表(見附件三)。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表應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還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填入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明細表(見附件四),及時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在與使用單位履行合同的維修保養工作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告知使用單位并及時報告設備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事故隱患整治資金由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負責籌集。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整改所必需資金的投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監控設備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以及舉報的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人員予以核查。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現場檢查、做出記錄、交換檢查意見、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現場處罰、掛牌整治、現場復查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程序按附件五進行。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等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有證據表明生產、使用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對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生產安全的,應當同時下達停止使用的決定。有關單位接到決定后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事故隱患臺帳(見附件六),將檢查和督查中發現的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全部錄入《重慶市特種設備監察網》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書面向政府報告等經確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全部實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掛牌督辦;并將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錄入《重慶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管理。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的一級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確屬難以整治的,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經確認確屬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掛牌督辦難以整改,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行市政府掛牌督辦。
第二十四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誰掛牌,誰督辦”的原則,建立重大隱患排查、治理、銷號的動態監管機制。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要進行跟蹤督查,治理進度情況要及時報告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按“誰掛牌誰復查”的原則,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生產使用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復查。復查合格的,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不能整改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在每季度和每年的第一月10日前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送書面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表(見附件三)。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表應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還應當同時將重大事故隱患填入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明細表(見附件四),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重慶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統》和《重慶市特種設備監察網》中的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督查,開展分析,按規定上報市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列入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各級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公眾舉報獎勵制度,并對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和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建立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表的;
(三)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的;
(五)未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投入使用特種設備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投入使用特種設備的。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辦法》(渝質監辦發〔2009〕230號)同時廢止。
附件:
附件1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告知(報告)表.doc
附件2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臺帳.doc
附件3 重慶市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表.doc
附件4 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明細表.doc
附件5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程序.doc
附件6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臺帳.doc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5年9月29日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局2015年9月28日第6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5年9月29日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進一步落實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治理,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檢驗機構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的檢查、檢驗、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
有關法律法規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是指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特種設備使用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設備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按條進行統計,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按臺(套)進行計算,每一臺(套)存在的不安全狀態總和視作一條安全隱患;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一個單位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統計,存在的每一個違反規定的即為一條安全隱患。
第四條 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特種設備事故嚴重程度劃分為2個等級。一級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隱患或重大事故的隱患;二級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隱患或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隱患。
第五條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的途徑包括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自查,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的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依法進行的定期檢驗、監督檢驗和委托檢驗、群眾舉報、使用單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組(社區)報告、新聞媒體披露等。
第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遵循安全屬地管理的原則,并逐步建立政府領導、使用單位負責、部門監管、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排查、建檔、報告、治理、監控、評估、資金保障及使用等制度,并組織落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中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告知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并及時報告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見附件一)。
第九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安全生產的規程、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均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生產和使用特種設備。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監控和治理的責任制。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技術規范和各級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等要求,定期組織排查本單位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對本單位排查及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事故隱患逐條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臺帳(見附件二)。
第十五條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立即組織治理。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相關設備停止使用;對一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送書面的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表(見附件三)。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表應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還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填入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明細表(見附件四),及時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在與使用單位履行合同的維修保養工作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告知使用單位并及時報告設備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事故隱患整治資金由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負責籌集。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整改所必需資金的投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監控設備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以及舉報的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人員予以核查。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現場檢查、做出記錄、交換檢查意見、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現場處罰、掛牌整治、現場復查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程序按附件五進行。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等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有證據表明生產、使用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對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生產安全的,應當同時下達停止使用的決定。有關單位接到決定后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事故隱患臺帳(見附件六),將檢查和督查中發現的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全部錄入《重慶市特種設備監察網》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書面向政府報告等經確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全部實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掛牌督辦;并將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錄入《重慶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管理。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的一級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確屬難以整治的,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經確認確屬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掛牌督辦難以整改,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行市政府掛牌督辦。
第二十四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誰掛牌,誰督辦”的原則,建立重大隱患排查、治理、銷號的動態監管機制。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要進行跟蹤督查,治理進度情況要及時報告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按“誰掛牌誰復查”的原則,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生產使用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復查。復查合格的,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不能整改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在每季度和每年的第一月10日前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送書面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表(見附件三)。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表應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還應當同時將重大事故隱患填入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明細表(見附件四),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重慶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統》和《重慶市特種設備監察網》中的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督查,開展分析,按規定上報市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列入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各級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公眾舉報獎勵制度,并對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和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建立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表的;
(三)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的;
(五)未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投入使用特種設備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投入使用特種設備的。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辦法》(渝質監辦發〔2009〕2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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