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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2020-12-15 412
核心提示:《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廖國勛
 
    2020年12月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根據“放管服”改革和國家機構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對照3個《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第710號、第714號)對現行有效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7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6部規章予以廢止。
 
    一、對17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關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
 
    1.將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將第三條第六款中的“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駐津海洋監察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二)關于《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1.將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海事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
 
    3.將第四條中的“規劃部門”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關于《天津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
 
    1.將第四條、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的“市交通委員會”修改為“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2.將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指導各區鐵路道口管理部門對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施監護管理”;刪去第四條第(五)項。
 
    3.將第五條第(四)項中的“市交通委員會鐵路道口管理辦公室”修改為“各區鐵路道口管理部門”。
 
    4.將第二十條中的“市交通委員會”修改為“各區鐵路道口管理部門”。
 
    (四)關于《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1.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2.將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中的“地方稅務部門”、“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3.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土地使用稅計稅等級劃分為六等(土地使用稅稅額等級范圍表附后)。”
 
    4.刪去第四條第二款第(七)項。
 
    5.將第八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6.將第十條中的“土地管理部門”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7.將《附件:土地使用稅稅額等級范圍表》中的“塘沽區中心區域(新村街、解放路街、三槐街、新港街、向陽街、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修改為“濱海新區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新村街、新港街、塘沽街,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外環線以內的區域”。
 
    8.將《附件:土地使用稅稅額等級范圍表》中的“塘沽區中心區域以外的區域,漢沽區、大港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修改為“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全境,濱海新區除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新村街、新港街、塘沽街、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以外區域,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外環線以外的區域”。
 
    9.刪去《附件:土地使用稅稅額等級范圍表》中的“七等 1 各縣除其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
 
    (五)關于《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六)關于《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
 
    1.將第五條第(三)項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2.將第六條修改為:“本市公安機關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派出機構依法對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社會治安、公交治安和交通秩序實施管理,并接受站區辦的統一協調,支持和配合站區辦做好管理工作。”
 
    3.將第十三條中的“應當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分類標準》的規定”修改為“應當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分類標準》的規定”。
 
    (七)關于《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1.將第四條修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規定,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2.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3.將第十條中的“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修改為“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
 
    (八)關于《天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1.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中的“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檔案主管部門”。
 
    2.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八條中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3.將第八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檔案的驗收工作,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執行。”
 
    (九)關于《天津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1.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2.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中的“市和區縣民政部門”修改為“市和區應急管理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
 
    3.將第二十七條中的“市民政部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修改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4.將第三十九條中的“人力社保”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十)關于《天津市生活廢棄物管理規定》
 
    1.將第三條修改為:“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衛生健康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2.將第六條修改為:“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本市生活廢棄物治理規劃。”
 
    3.將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中的“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
 
    4.將第十條中的“由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修改為“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市財政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5.將第十二條中的“給予表彰獎勵”修改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6.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中的“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修改為“市城市管理部門”。
 
    7.將第二十五條中的“市環境保護局”修改為“市生態環境部門”;“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8.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部門實施。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廢棄物的,可以會同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部門聯合進行查處。”
 
    (十一)關于《天津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規定》
 
    1.將第四條修改為:“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街道綜合整修工作。”
 
    2.將第五條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根據街道綜合整修工作的需要,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者實施處罰。”
 
    3.將第六條中的“市市容委”修改為“市城市管理部門”。
 
    4.將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市容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
 
    5.將第八條中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6.將第九條中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7.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拒絕、阻礙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關于《天津市市區冬季清雪暫行辦法》
 
    1.將第三條中的“市、區環境衛生管理局”修改為“市、區城市管理部門”。
 
    2.將第四條第(二)項中的“環衛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
 
    3.將第七條第(二)項中的“市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4.將第九條第二款中的“市政、園林管理部門”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
 
    (十三)關于《天津市價格監測管理規定》
 
    1.將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市和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修改為“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各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2.刪去第三條第二款。
 
    3.將第二十六條中的“價格部門”修改為“價格主管部門”。
 
    (十四)關于《天津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
 
    (十五)關于《天津市契稅征收實施辦法》
 
    1.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應當在簽定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2.將第十九條中的“房產管理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3.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契稅征收機關為稅務機關。為搞好征收管理,委托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代征代繳。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代征代繳委托協議書的要求做好征收工作。”
 
    4.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領取代收代繳憑證。扣繳義務人權限、責任和義務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5.刪去第二十三條。
 
    (十六)《天津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修改為:“對在責任地段內隨地吐痰、亂扔亂棄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勸阻制止,并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將第七條修改為:“對不履行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或未達到責任目標的責任單位,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50元至100元罰款。”
 
    (十七)《天津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
 
    1.將第三條修改為:“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2.將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中的“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城市管理部門”。
 
    3.將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中的“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
 
    4.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或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
 
    (十八)關于其他方面的修改
 
    將上述規章中的“區、縣”或者“區縣”、“區(縣)”、“縣”,全部修改為“區”。
 
    此外,對上述規章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廢止6部規章
 
    (一)廢止《天津市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稽察辦法》。
 
    (二)廢止《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
 
    (三)廢止《天津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四)廢止《天津市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五)廢止《天津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六)廢止《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天津
標簽: 規章 放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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