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產煤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遼寧省生產經營單位隱患自查自報管理辦法(試行)》,業經2016年10月10日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務會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
遼寧省生產經營單位隱患自查自報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及時消除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遼寧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含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報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報(以下簡稱隱患自查自報)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運用信息化手段,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等和本辦法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開展隱患排查,對排查工作過程、發現事故隱患及整改落實等情況,通過遼寧省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進行登記、管理、建立臺賬,并向安監部門報送。
安監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或在短時間內能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章 隱患自查自報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按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開展隱患自查自報自改工作。主要職責:
(一)按有關規定建立隱患自查自報自改工作制度,健全管理機制,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部門、車間、班組和每個崗位人員的職責范圍、責任和標準。確定隱患自查自報管理機構和責任人、聯絡人,并保持管理機構和人員相對穩定,確保工作連續性和準確性。
(二)根據本單位安全風險辨識情況,確定本單位的隱患排查檢查頻次,編制事故隱患檢查標準,開展日常隱患自查自報工作。
(三)配備用于開展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建設的電腦、互聯網絡等必要的信息化裝備。
(四)積極配合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職責。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時完成注冊登記工作;按照行業分類要求,準確填報本單位行業分類信息,按照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信息調查統計要求,如實填報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信息,確保信息臺賬全面準確。要及時更新本單位的信息,重要信息發生變化后,應當在15日內重新報送;每年至少對本單位基本信息進行一次重新確認報送。
第八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開展“一企業一標準” 編制工作,要對本單位生產的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原材料、中間體、環境條件等要素進行危險源辨識評估,確定需要控制的環境和部位,參照信息系統推送及有關標準等,制定檢查規程,明確各控制環節和部位的檢查項目、檢查方法、檢查要求、判別標準等,編制符合本單位(車間、崗位等)實際情況的隱患排查治理標準(表或清單),并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報備。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確定的檢查頻次開展經常性隱患自查工作。每個月1至5日通過信息系統匯總報送1次本單位上個月開展隱患自查工作信息。隱患自查自報信息按分級屬地原則,分別報至對口安監部門信息系統。
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整改,并通過信息系統如實填報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填報,同時向主管安監部門報告,并按要求時限提交以下專項報告:
(一)隱患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危害程度和隱患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及治理時限;
(四)整改前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
其中(一)、(二)兩款內容要通過信息系統一并報送。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及時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認真落實各級安監部門對重大隱患整改工作要求,并通過信息系統定期上傳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展情況和整改結果。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隱患整改過程中,對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監控、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安監部門對轄區內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等要求,開展隱患自查自報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
(一)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健全線下配套監督管理制度。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按照“全省一張網”建設原則,組建遼寧省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提供各級安監部門、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各地要明確責任部門、確定專人負責省局信息系統本地化應用部署。已建、在建信息系統的要實現與省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二)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系統操作人員等進行隱患自查自報程序、信息系統操作應用、隱患排查標準及檢查表編制等內容培訓,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正確開展隱患自查自報自改工作。
(三)負責對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確保監管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四)落實省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四個清單”管理要求,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采取建立任務清單、隱患清單、整改清單、復查驗收清單的措施,實現隱患整改閉環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安監部門要于每個月6至10日登錄信息系統,按職責分工對生產經營單位報送的隱患自查自報信息進行檢查審閱,掌握工作動態,指導工作開展。
對報送的一般事故隱患信息,要督促及時整改銷號。對報送(或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信息,要及時核實確認、填寫處理意見,并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下達整改指令、監督落實整改。
對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施行掛牌督辦。
第十四條 各級安監部門要建立線上巡查制度,及時檢查指導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下級安監部門未及時檢查審閱、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報送信息,以及組織生產經營單位參加隱患自查自報工作不力的,要立即糾正。
第十五條 各級安監部門對納入信息系統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實施差異化分級監督檢查。對煤礦一、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企業;非煤礦山A、B級企業;危險化學品和冶金工貿一、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被評為省市先進、省安全文化示范企業等,監督檢查應以自我管理為主,隨機抽查為輔。對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達標企業、非煤礦山C、D級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的三級標準化企業、冶金工貿行業金屬冶煉、涉氨制冷、有限空間作業、有粉塵爆炸危險企業等,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企業,應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具體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分級確定。
第十六條 省政府將各地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作為政府安全生產綜合評先的重要條件。建立生產經營單位隱患自查自報績效考核制度,作為安全生產誠信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上級安監部門每個季度對所屬安監部門組織開展隱患自查自報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建立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信息與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制度,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實記錄和上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期限內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向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及財政、投資管理、有關金融機構等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 強化生產經營單位隱患自查自報工作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的地位作用。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實事求是報送自查自報工作信息,對積極報送事故隱患信息,認真開展隱患整改成效顯著的,要降低監督檢查頻次,并采取送專家、聘機構上門免費服務等惠及政策,調動企業積極性。
第十九條 各級安監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隱患自查自報制度的;未按要求參加隱患自查自報工作的;1個月未報送隱患自查自報信息的;連續3個月查報無隱患或填報信息不準的;未按規定頻次開展隱患排查、故意隱瞞事故隱患不報被安監部門查出的等,要責令立即整改,對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同時組織執法人員開展重點執法檢查。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處罰,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安監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根據工作需要及實施情況需要,適時開展評估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遼寧省生產經營單位隱患自查自報管理辦法(試行)》,業經2016年10月10日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務會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
遼寧省生產經營單位隱患自查自報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及時消除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遼寧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含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報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報(以下簡稱隱患自查自報)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運用信息化手段,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等和本辦法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開展隱患排查,對排查工作過程、發現事故隱患及整改落實等情況,通過遼寧省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進行登記、管理、建立臺賬,并向安監部門報送。
安監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或在短時間內能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章 隱患自查自報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按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開展隱患自查自報自改工作。主要職責:
(一)按有關規定建立隱患自查自報自改工作制度,健全管理機制,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部門、車間、班組和每個崗位人員的職責范圍、責任和標準。確定隱患自查自報管理機構和責任人、聯絡人,并保持管理機構和人員相對穩定,確保工作連續性和準確性。
(二)根據本單位安全風險辨識情況,確定本單位的隱患排查檢查頻次,編制事故隱患檢查標準,開展日常隱患自查自報工作。
(三)配備用于開展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建設的電腦、互聯網絡等必要的信息化裝備。
(四)積極配合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職責。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時完成注冊登記工作;按照行業分類要求,準確填報本單位行業分類信息,按照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信息調查統計要求,如實填報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信息,確保信息臺賬全面準確。要及時更新本單位的信息,重要信息發生變化后,應當在15日內重新報送;每年至少對本單位基本信息進行一次重新確認報送。
第八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開展“一企業一標準” 編制工作,要對本單位生產的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原材料、中間體、環境條件等要素進行危險源辨識評估,確定需要控制的環境和部位,參照信息系統推送及有關標準等,制定檢查規程,明確各控制環節和部位的檢查項目、檢查方法、檢查要求、判別標準等,編制符合本單位(車間、崗位等)實際情況的隱患排查治理標準(表或清單),并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報備。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確定的檢查頻次開展經常性隱患自查工作。每個月1至5日通過信息系統匯總報送1次本單位上個月開展隱患自查工作信息。隱患自查自報信息按分級屬地原則,分別報至對口安監部門信息系統。
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整改,并通過信息系統如實填報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填報,同時向主管安監部門報告,并按要求時限提交以下專項報告:
(一)隱患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危害程度和隱患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及治理時限;
(四)整改前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
其中(一)、(二)兩款內容要通過信息系統一并報送。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及時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認真落實各級安監部門對重大隱患整改工作要求,并通過信息系統定期上傳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展情況和整改結果。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隱患整改過程中,對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監控、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安監部門對轄區內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等要求,開展隱患自查自報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
(一)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健全線下配套監督管理制度。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按照“全省一張網”建設原則,組建遼寧省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提供各級安監部門、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各地要明確責任部門、確定專人負責省局信息系統本地化應用部署。已建、在建信息系統的要實現與省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二)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系統操作人員等進行隱患自查自報程序、信息系統操作應用、隱患排查標準及檢查表編制等內容培訓,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正確開展隱患自查自報自改工作。
(三)負責對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確保監管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四)落實省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四個清單”管理要求,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采取建立任務清單、隱患清單、整改清單、復查驗收清單的措施,實現隱患整改閉環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安監部門要于每個月6至10日登錄信息系統,按職責分工對生產經營單位報送的隱患自查自報信息進行檢查審閱,掌握工作動態,指導工作開展。
對報送的一般事故隱患信息,要督促及時整改銷號。對報送(或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信息,要及時核實確認、填寫處理意見,并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下達整改指令、監督落實整改。
對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施行掛牌督辦。
第十四條 各級安監部門要建立線上巡查制度,及時檢查指導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下級安監部門未及時檢查審閱、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報送信息,以及組織生產經營單位參加隱患自查自報工作不力的,要立即糾正。
第十五條 各級安監部門對納入信息系統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實施差異化分級監督檢查。對煤礦一、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企業;非煤礦山A、B級企業;危險化學品和冶金工貿一、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被評為省市先進、省安全文化示范企業等,監督檢查應以自我管理為主,隨機抽查為輔。對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達標企業、非煤礦山C、D級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的三級標準化企業、冶金工貿行業金屬冶煉、涉氨制冷、有限空間作業、有粉塵爆炸危險企業等,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企業,應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具體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分級確定。
第十六條 省政府將各地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作為政府安全生產綜合評先的重要條件。建立生產經營單位隱患自查自報績效考核制度,作為安全生產誠信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上級安監部門每個季度對所屬安監部門組織開展隱患自查自報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建立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信息與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制度,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實記錄和上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期限內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向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及財政、投資管理、有關金融機構等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 強化生產經營單位隱患自查自報工作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的地位作用。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實事求是報送自查自報工作信息,對積極報送事故隱患信息,認真開展隱患整改成效顯著的,要降低監督檢查頻次,并采取送專家、聘機構上門免費服務等惠及政策,調動企業積極性。
第十九條 各級安監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隱患自查自報制度的;未按要求參加隱患自查自報工作的;1個月未報送隱患自查自報信息的;連續3個月查報無隱患或填報信息不準的;未按規定頻次開展隱患排查、故意隱瞞事故隱患不報被安監部門查出的等,要責令立即整改,對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同時組織執法人員開展重點執法檢查。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處罰,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安監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根據工作需要及實施情況需要,適時開展評估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