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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清單(2021版)》的通知 (鄂市監法函〔2021〕85號)

   2021-05-21 211
核心提示: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省局各處室、單位: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優化營商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省局各處室、單位: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省市場監管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清單(2021版)》(以下簡稱免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就執行中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行政,持續提升依法監管能力和水平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大力推動法治市場監管建設,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以全面依法履行職能為主線,以規范執法、優質服務為基礎,在法治的原則下改進和創新監管執法方式,在改革實踐中不斷完善與新形勢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執法時應當堅持比例原則,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盡量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審慎決定是否實施以及實施何種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避免過罰不當或者強制不當的行為發生。

二、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規范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其中,嚴格是執法基本要求,規范是執法行為準則,公正是執法價值取向,文明是執法職業素養。要認真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的行使,將免罰清單的運用與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有效銜接,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合理。要根據查證的案件事實,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主體狀況、主觀過錯、性質特點、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等因素,準確界定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法定不予行政處罰、酌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法作出恰當的處理決定:

(一)案件辦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

2.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

3.實施機關不具有管轄權的;

4.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4.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處罰的情形。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2.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處行政處罰的行為,同時具有減輕情節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免罰清單中所列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具有上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未列入免罰清單中的其他違法行為,根據裁量規則綜合考量裁量因素酌定不予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證監管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部署安排,著力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全面創新監管方式,在對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予處罰的同時,要對當事人采取適當形式督促整改和進行教育,需要責令改正的應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對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可以下達行政指導書,加強行政指導等非強制行政手段的運用。監管執法要靈活采取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監管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各地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

聯系人:楊年芳      聯系電話:027-87811129

附件:湖北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2021年版)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予處罰清單(2021版)》的通知.doc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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