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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性法規規章實施準備工作規定》的通知 (穗府法〔2018〕17號)

   2019-03-11 747
核心提示: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地方性法規規章實施準備工作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地方性法規規章實施準備工作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8年4月8日
 
    廣州市地方性法規規章實施準備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實施準備工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精神,依據《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方性法規的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照《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和《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地方性法規實施辦法 》的規定,制定實施工作方案,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
 
    規章的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自規章實施之日起30日前,制定實施工作方案,并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規章擬公布后立即實施的,在該規章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其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制定實施工作方案。
 
    規章實施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規章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和協助實施部門職責分工的細化和具體要求;
 
    (二)規章規定的主要制度的落實計劃;
 
    (三)宣傳規章的計劃;
 
    (四)組織相關人員學習規章的培訓計劃;
 
    (五)對照規章清理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計劃;
 
    (六)其他有關內容。
 
    規章要求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的,其實施工作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管理制度制定計劃。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配套管理制度,是指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授權制定的配套性、實施性規定,或者根據實際需要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原則性規定作出細化性規定。主要包括下列制度:
 
    (一)地方性法規、規章要求制定的實施細則;
 
    (二)地方性法規、規章要求制定的具體辦法或者規定;
 
    (三)地方性法規、規章要求制定的相應標準;
 
    (四)細化或者量化地方性法規、規章涉及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
 
    (五)其他有關配套管理制度。
 
    第四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的,由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負責起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頒布實施。但配套管理制度的內容不屬于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法定職責的,由具有法定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負責起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頒布實施。
 
    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由具體的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的,由該部門起草并頒布實施。
 
    地方性法規、規章明確要求制定配套管理制度但未指定具體制定主體的,由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制定;未明確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的,或者配套管理制度的內容不屬于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的,由具有法定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制定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已規定完成時限的,配套管理制度的制定主體應當按照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間完成制定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制定配套管理制度未規定完成時限,或者沒有明確要求制定配套管理制度但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認為應當制定的,配套管理制度的制定主體應當自地方性法規、規章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制定工作。
 
    第六條 區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其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規章實施工作的要求,制定并落實具體工作方案,做好規章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大對規章實施準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需要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的,應當督促制定主體按照計劃完成。配套管理制度的制定主體未能按照計劃完成的,應當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規章監督檢查中發現需要制定配套管理制度而未制定的,應當督促制定主體在6個月內完成制定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規章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根據規章實施工作的需要,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宣傳工作方案,及時對規章進行宣講、解讀。
 
    宣傳活動可以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政策說明會、制作并派發宣傳小冊子、懸掛橫幅、現場咨詢解答、有獎競答、電子顯示屏、墻報、報刊,或者通過電視、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本單位網站、政務微信、微博、新聞網站、行業協會網站、企事業單位網站等形式公布規章文本及其解讀材料。
 
    規章的解讀材料、解讀方案,應當與規章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
 
    第九條  規章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和協助實施部門應當加強本部門或者本單位執法人員對新公布的規章的培訓,制定具體執法培訓方案,實行有培訓有考核,確保培訓效果。
 
    第十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根據新公布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現行有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清理;發現與新公布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程序修改、廢止或者提請修改、廢止。
 
    第十一條  市行政執法部門在地方性法規、規章實施過程中有自由裁量空間需要進行細化、量化的,應當依據《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和《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的相關規定,在地方性法規、規章實施后6個月內完成制定工作。
 
    地方性法規、規章對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只作原則性規定的,市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列出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執法行為的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和市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規定和執法需要,規范各種執法文書的格式文本;涉及行政相對人填寫相關申請書的,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提供下載格式文本服務并且在其辦事大廳提供紙質格式文本。
 
    第十三條  規章規定由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共同或者協助執法的,規章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在規章實施前,做好部門之間有關職責分工、配合規則、執行程序等銜接工作,并在本系統內貫徹落實。
 
    第十四條  對規章中的管理職責、執法標準等有爭議的,規章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廣州市行政執法協調規定》提請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協調。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規章實施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及時向同級行政執法部門提出改進和完善規章實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規章實施準備工作的情況,應當納入法治廣州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十七條  《廣州市地方性法規制定辦法》《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地方性法規實施辦法》等對地方性法規實施準備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廣東省地方性法規、規章在本市的實施準備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廣東 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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