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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獸藥飼料監管推進畜禽健康養殖的通知 (臨州辦發〔2021〕7號)

   2021-02-07 833
核心提示: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單位:為了進一步加強獸藥飼料等畜牧業投入品監管,積極調整全州畜禽養殖模式,推進畜禽健康養殖,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獸藥飼料等畜牧業投入品監管,積極調整全州畜禽養殖模式,推進畜禽健康養殖,促進我州畜禽養殖向綠色有機方向發展,打響叫亮臨夏牛羊肉“金字招牌”,加快引領全州畜禽養殖高質量發展,根據《畜牧法》、《動物防疫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畜禽健康養殖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健康養殖是指生產的畜禽及其產品質量安全可靠、無公害、滿足消費者營養和健康的需要,是以安全、優質、高效、無公害為主要內涵的可持續發展的養殖業。近年來,在州委、州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在上級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全州上下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質量安全的“四個最嚴”要求,堅持綠色發展理念,把畜牧養殖作為脫貧攻堅的主導產業之一,通過政策配套、資金扶持、科技支撐、擴大養殖規模、培育龍頭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全州畜牧業生產保持了穩定向好的發展勢頭。但在畜禽養殖過程中,部分養殖場(戶)業主的質量安全意識不強,獸藥飼料使用不規范,監管不到位,自配飼料配置不合理,牛、羊、豬、雞專用飼料混用的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影響了畜禽及其產品的品牌認可度和市場競爭力。為此,各縣(市)和州直有關單位必須充分認識獸藥飼料監管和畜禽健康養殖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站在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負責的高度,把加強獸藥飼料監管推進畜禽健康養殖作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開啟鄉村振興戰略,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任務,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認真履職盡責,扎實做好各項工作。
 
    二、強化措施落實,全面做好各項畜禽健康養殖工作
 
    (一)嚴格獸藥經營企業監管。認真貫徹落實《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嚴格獸藥GSP認證,從嚴審批獸藥經營企業,堅決取締未通過獸藥GSP認證從事獸藥經營活動的經營企業。加強日常監管,規范獸用處方藥銷售,設立銷售專柜,憑處方進行銷售。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好獸藥采購、驗收、入庫、銷售、出庫等各項記錄。全面實施獸藥經營環節二維碼追溯,及時上傳二維碼追溯入出庫信息,確保所經營的獸藥產品二維碼追溯入出庫上傳率達到90%以上。
 
    (二)進一步規范獸用抗菌藥經營使用行為。要進一步加強獸用抗菌藥管理,規范經營和使用行為。以獸用抗菌藥經營企業,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大戶)為重點,嚴厲打擊銷售假劣獸藥、含量不符合要求、中獸藥的中藥有效成分無法檢出、獸藥中非法添加、獸藥標簽說明書夸大適應癥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動物、不按規定標注獸用處方藥標識、將原料藥銷售給養殖者、超劑量超范圍使用獸藥、產蛋期不按規定用藥、不執行休藥期規定、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劣獸藥等違法違規行為,促進獸用抗菌藥的合理、科學使用,全面提升安全用藥水平和細菌耐藥性防控能力。積極推進獸用抗菌藥減量化試點工作,繼續創建國家級、省級試點養殖場。加快推進養殖環節二維碼追溯試點工作,今年起省畜牧獸醫局將養殖企業二維碼追溯列入申請畜牧獸醫項目申報的基本條件之一,各縣(市)要積極動員轄區內的畜牧養殖龍頭企業、列入獸用抗菌藥減量化試點企業全部開展養殖環節獸藥二維碼追溯試點工作。
 
    (三)持續強化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監管。各縣(市)和州直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要求,全面加強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監管,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一是強化飼料生產環節監管。臨夏縣、積石山縣要加強轄區內的飼料生產企業日常監管,建立監督管理檔案,監督飼料生產企業實施《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建立完善企業內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實現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及時發現并消除各種風險隱患,切實提高產品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強違禁添加物的監管,不得在飼料產品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違禁添加物,不使用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認真貫徹執行農業農村部第194號、246號公告規定,全面做好促生長類相關獸藥產品監管。二是強化飼料經營環節監管。督促經營企業(戶)建立產品購銷臺帳,如實記錄購銷產品的名稱,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保質期、購銷時間等,購銷臺帳要完整、真實,并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后一年。加強監督執法,認真查看產品標簽,對不符合《飼料標簽標準》要求的產品要一律予以查處。嚴禁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批準文號和禁用、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對所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折包、分裝、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質。三是加強飼料使用環節監管。各縣(市)和州直有關單位進一步加強養殖場戶飼料使用安全監管,養殖場(戶)不使用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標簽、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不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禁止在牛羊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禁止牛、羊、豬、雞等專用飼料畜種之間混用。加強自配飼料監管,養殖企業和養殖戶要嚴格遵守農業部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不得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違禁藥物,不得對外提供、銷售自行配制的復合飼料。
 
    (四)積極開展畜產品“三品一標”認證工作。各縣(市)和州直有關單位要按照《臨夏州關于進一步加強兩個“三品一標”建設打造“甘味”知名農產品品牌的實施方案》要求,全面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和“品種、品質、品牌、標準化生產”建設,著力打造“甘味”知名農產品品牌,對符合條件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生產的畜禽產品,積極開展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提升我州牛羊肉產品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擴大市場占有率。建立完善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強“從飼養場到餐桌”的全程監管,提升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各縣(市)和州直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大監督執法力度,扎實開展假劣獸藥飼料查處活動,嚴厲打擊獸藥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凡達到移送標準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查處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嚴懲違法犯罪行為。
 
    三、加強組織領導,為推進畜禽健康養殖工作提供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市)和州直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把獸藥飼料生產、經營及使用監管和推進畜禽健康養殖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做到部署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二)推行安全承諾制。要落實獸藥飼料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督促企業履行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把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主體責任落到實處。積極推進質量安全承諾制,與轄區內飼料生產企業、獸藥經營企業和規模養殖場簽訂獸藥飼料質量安全承諾書,簽訂率要達到100%。
 
    (三)加強宣傳教育。各縣(市)和州直有關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通過舉辦培訓班、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加大對獸藥飼料從業人員和養殖業主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增強其法律意識和質量安全意識。同時,要加強社會公眾的宣傳引導,提高公眾認知度和參與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附件:1.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獸藥清單
 
    2.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清單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
 
    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獸藥清單
 
    《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獸藥生產應取得獸藥生產批準文件和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應取得經營許可證。獸藥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禁止將原料藥直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直接飼喂動物。禁止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
 
    一、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21類(種))(來源:2019年12月27日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
 
    酒石酸銻鉀,β-興奮劑類及其鹽、酯 ,汞制劑:氯化亞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亞汞、吡啶基醋酸汞 ,毒殺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鹽、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鹽、酯,殺蟲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類: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鈉 ,林丹,孔雀石綠,類固醇激素:醋酸美侖孕酮、甲基睪丸酮、群勃龍(去甲雄三烯醇酮)、玉米赤霉醇 ,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鈉 ,硝基咪唑類:洛硝達唑、替硝唑 ,硝基酚鈉 ,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鹽、酯 ,錐蟲砷胺 ,萬古霉素及其鹽、酯
 
    二、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的部分獸藥清單(8種)
 
    金剛烷胺等抗病毒藥物及其鹽、酯及單、復方制劑(來源:2008年3月4日農業部公告第560號和《農業部關于清查金剛烷胺等抗病毒藥物的緊急通知》(農醫發〔2005〕33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原料藥的各種鹽、酯及其各種制劑(來源:2015年9月1日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種獸藥的原料藥及各種制劑(來源:2018年1月11日農業部公告第2638號)。
 
    附件2
 
    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清單
 
    1、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農業部公告第176號):(1)腎上腺素受體激動劑 包括鹽酸克侖特羅(瘦肉精)、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萊克多巴胺、鹽酸多巴胺、西馬特羅、硫酸特布他林,共7種。(2)性激素 包括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炔諾醇、炔諾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諾孕酮、炔諾酮、絨毛膜促性腺激素(絨促性素)、促卵泡生長激素(主要含卵泡刺激素FSHT和黃體生成素LH),共12種。(3)蛋白同化激素 包括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諾龍及苯丙酸諾龍注射液,共2種。(4)精神藥品 包括(鹽酸)氯丙嗪、鹽酸異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鈉、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異戊巴比妥鈉、艾司唑侖、甲丙氨酯、咪達唑侖、硝西泮、奧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侖、唑吡旦及其他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共18種。(5)各種抗生素濾渣 該類物質是抗生素類藥物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三廢。各種抗生素濾渣均不應該作為飼料原料或藥物性飼料添加劑使用。
 
    2、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第193號):(1)β-興奮劑類 克侖特羅、沙丁醇胺、西馬特羅及其鹽、酯制劑。(2)性激素類 己烯雌酚及其鹽、酯制劑。(3)具有雌激素樣作用的物質 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劑。(4)氯霉素及其鹽、酯及制劑。(5)氨苯砜及制劑。(6)硝基呋喃類 呋喃唑酮(即痢特靈)、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鈉及制劑。(7)硝基化合物 硝基酚鈉、硝呋烯腙、呋喃苯烯酸鈉及制劑。(8)催眠鎮靜類 安眠酮及制劑。(9)性激素類 甲基睪丸酮、丙酸睪酮、苯丙酸諾龍、苯甲酸雌二醇及其鹽、酯及制劑。(10)催眠鎮靜類 氯丙嗪、安定及其鹽、酯及制劑。(11)硝基咪唑類 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鹽、酯及制劑。
 
    3、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農業部公告第1519號) :苯乙醇胺A、班布特羅、鹽酸齊帕特羅、鹽酸氯丙那林、西布特羅、溴布特羅、酒石酸阿福特羅、富馬酸福莫特羅、鹽酸可樂定、鹽酸賽庚啶。
 
    4、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藥外的所有促生長類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農業農村部第194號公告):桿菌肽鋅預混劑;黃霉素預混劑;維吉尼亞霉素預混劑;那西肽預混劑;阿維拉霉素預混劑;吉他霉素預混劑;土霉素鈣預混劑;金霉素預混劑;恩拉霉素預混劑;亞甲基水楊酸桿菌肽預混劑;喹烯酮預混劑。
 
    文件下載:   關于進一步加強獸藥飼料監管推進畜禽健康養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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