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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貫徹落實《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1〕1號)文件調整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

   2021-02-19 857
核心提示:省政府印發《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1〕1號)文件,決定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我局涉及事項為5項,均為
    省政府印發《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1〕1號)文件,決定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我局涉及事項為5項,均為修訂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其中行政許可1項,行政處罰4項。根據落實銜接意見,我局取消行政處罰4項,一并調整權責清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濟南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2月18日

 

序號

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

事項類型

取消的依據和理由

落實銜接意見

1

單池容積五百立方米以上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沼氣工程及日供氣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農村可再生能源秸稈氣化工程設計方案核準

行政許可

«山東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 (2007年11月23日 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一條: “建設 單池容積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氣工程及日供氣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稈氣化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由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予以核準.”

2020年7月24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改后的 «山東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中已無相關規定.

加強對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定期對農村沼氣工程的安全運行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加強沼氣工程單位的日常監管, 開展 “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2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 (場) 或 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技術人員未依法取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的處罰

行政處罰

原設定依據為 «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 (1998年   12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2011年 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修訂). 2019年12 月 16 日省政府第 57 次常務會議廢止了 «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新通過的 «山東省畜禽 屠宰管理辦法»中已無相關規定.

取消事項,及時調整刪除政務服務網、單位門戶網站內容,并向社會公布取消情況。

3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運載 生豬產品不符合 «山東省生豬屠 宰管理辦法»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原設定依據為 «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 (1998年   12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2011年 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修訂). 2019年12 月 16 日省政府第 57 次常務會議廢止了 «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新通過的 «山東省畜禽 屠宰管理辦法»中已無相關規定.

取消事項,及時調整刪除政務服務網、單位門戶網站內容,并向社會公布取消情況。

4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 (場) 或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拒絕為生豬飼養戶提供屠宰服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原設定依據為 «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 (1998年   12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2011年 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修訂). 2019年12 月 16 日省政府第 57 次常務會議廢止了 «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新通過的 «山東省畜禽 屠宰管理辦法»中已無相關規定.

取消事項,及時調整刪除政務服務網、單位門戶網站內容,并向社會公布取消情況。

5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 (場) 未按規定建立質量追溯制度的處罰

行政處罰

原設定依據為 «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 (1998年   12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2011年 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9年12 月 16 日省政府第 57 次常務會議廢止了 «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新通過的 «山東省畜禽 屠宰管理辦法»中已無相關規定.

取消事項,及時調整刪除政務服務網、單位門戶網站內容,并向社會公布取消情況。





 
地區: 山東 濟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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