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履行職能的重要依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嚴禁越權發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必須合法、適當,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相抵觸,與同一級別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相沖突;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設定撤回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未經省政府同意不得設定行政收費,未經省政府或者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同意不得設定事業性收費;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變更或者終止執行既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和條件;不得將下級政府的法定職權規定由上級政府行使、將政府部門的法定職權規定由本級政府行使,將一個部門的法定職權規定由另一個部門行使。政府及其部門不得越權向黨的組織行文或在行文中對黨的組織提要求、作指示。嚴禁以部門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嚴控發文數量。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發文。對上級來文,要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對是否發文要深入研究、區別對待,不得照抄照搬照轉、簡單地以文件“貫徹”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對內容相近的要加強統籌綜合,能歸并的盡量合并發文。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未經本級政府授權,部門不得向下級政府下發文件。對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已公開發布的文件,不再翻印。
三、嚴把文件質量。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對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進行充分研究和論證,沒有必要或者條件不成熟的不得制定或者暫緩制定。強化大局意識,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吃透上級政策精神。強化問題導向,深入調查研究,找準突出問題,抓住主要矛盾,回應群眾關切,推動問題解決。強化精準發力,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提出既符合實際又能夠解決問題的實招、硬招、新招。強化務實管用,建立的制度要切實可行,采取的措施要具體明確,操作流程要清晰明了。強化嚴格規范,了解、掌握、運用好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規范和技術,確保政策措施表述嚴謹、周密,文字精練、準確。
四、嚴格制發程序。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制發,重要的行政規范性公文要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安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等,確保文件制定程序正當,制發工作規范有序。
五、認真評估論證。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對有關政策措施,特別是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政措施,由起草部門或者委托第三方,對實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等進行評估,對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要求等進行把關。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要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制度,并切實予以貫徹執行。
六、廣泛征求意見。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廣開渠道,察民情、聽民意、匯民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提高公眾參與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群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并明確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和期限。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咨詢協商、媒體溝通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建立意見和建議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反映集中的熱點問題應及時反饋公眾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不予采納的,要及時說明理由。
七、嚴格審查把關。起草部門要及時將送審稿、起草說明、政策解讀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并保證材料的完備性和規范性。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要對起草部門是否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起草、是否進行評估論證、是否廣泛征求意見等進行審核。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要對文件的制定主體、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更不得制發文件。文件內容涉及公平競爭事項的,負責公平競爭審查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對文件的內容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建立程序完備、權責一致、相互銜接、運行高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機制,文件起草部門、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負責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部門要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把好文件審查關。
八、堅持集體審議。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實行集體研究討論制度,防止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拍腦袋”決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經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未經集體審議決定不得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征求意見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體審議決定。集體審議要充分發揚民主,確保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參會人員意見、集體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要如實記錄,不同意見要如實載明,做到有據可查。主要領導不得在其他參會人員表態前發表傾向性的意見。
九、及時公開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經審議通過或批準后,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并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影響政府形象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要做好出臺時機評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強輿情收集,及時研判處置,主動回應關切,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社交媒體等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權威發布、信息共享、動態更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信息平臺,實現對文件的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十、實行動態管理。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有效期,有效期滿后,行政規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需要超過5年的,應當在文件中載明。未明確有效期的,有效期為5年。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清理工作機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級文件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對本地、本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十一、強化備案監督。要強化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決不許不報、漏報、瞞報,報而不審、流于形式,審而不糾。按照《安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196號)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送備案,主動接受監督。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省、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中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牽頭主辦部門負責報送備案。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件制定機關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管理該機關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還應當按《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政府負責備案審查的部門對備案的文件要切實擔負起審查的職責,對審查中發現的違法、不當的文件要按規定進行處理,并可采取適當方式予以通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不當的,可以向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備案機關要按規定進行處理。政府負責備案審查的部門要加強與黨委、人大備案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工作銜接機制,推動行政監督與司法監督形成合力。
十二、強化考核問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政府部門對本部門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進行糾正和查處。對問題頻發、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門,要通過約談或者專門督導等方式督促其整改,必要時向社會曝光,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對本地、本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開展自查自糾,發現違法、不當的,要及時修改、廢止。
各地、各部門要將貫徹本通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及時報省法制辦。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31日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履行職能的重要依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嚴禁越權發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必須合法、適當,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相抵觸,與同一級別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相沖突;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設定撤回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未經省政府同意不得設定行政收費,未經省政府或者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同意不得設定事業性收費;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變更或者終止執行既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和條件;不得將下級政府的法定職權規定由上級政府行使、將政府部門的法定職權規定由本級政府行使,將一個部門的法定職權規定由另一個部門行使。政府及其部門不得越權向黨的組織行文或在行文中對黨的組織提要求、作指示。嚴禁以部門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嚴控發文數量。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發文。對上級來文,要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對是否發文要深入研究、區別對待,不得照抄照搬照轉、簡單地以文件“貫徹”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對內容相近的要加強統籌綜合,能歸并的盡量合并發文。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未經本級政府授權,部門不得向下級政府下發文件。對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已公開發布的文件,不再翻印。
三、嚴把文件質量。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對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進行充分研究和論證,沒有必要或者條件不成熟的不得制定或者暫緩制定。強化大局意識,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吃透上級政策精神。強化問題導向,深入調查研究,找準突出問題,抓住主要矛盾,回應群眾關切,推動問題解決。強化精準發力,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提出既符合實際又能夠解決問題的實招、硬招、新招。強化務實管用,建立的制度要切實可行,采取的措施要具體明確,操作流程要清晰明了。強化嚴格規范,了解、掌握、運用好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規范和技術,確保政策措施表述嚴謹、周密,文字精練、準確。
四、嚴格制發程序。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制發,重要的行政規范性公文要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安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等,確保文件制定程序正當,制發工作規范有序。
五、認真評估論證。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對有關政策措施,特別是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政措施,由起草部門或者委托第三方,對實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等進行評估,對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要求等進行把關。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要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制度,并切實予以貫徹執行。
六、廣泛征求意見。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廣開渠道,察民情、聽民意、匯民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提高公眾參與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群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并明確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和期限。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咨詢協商、媒體溝通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建立意見和建議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反映集中的熱點問題應及時反饋公眾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不予采納的,要及時說明理由。
七、嚴格審查把關。起草部門要及時將送審稿、起草說明、政策解讀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并保證材料的完備性和規范性。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要對起草部門是否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起草、是否進行評估論證、是否廣泛征求意見等進行審核。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要對文件的制定主體、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更不得制發文件。文件內容涉及公平競爭事項的,負責公平競爭審查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對文件的內容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建立程序完備、權責一致、相互銜接、運行高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機制,文件起草部門、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負責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部門要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把好文件審查關。
八、堅持集體審議。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實行集體研究討論制度,防止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拍腦袋”決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經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未經集體審議決定不得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征求意見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體審議決定。集體審議要充分發揚民主,確保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參會人員意見、集體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要如實記錄,不同意見要如實載明,做到有據可查。主要領導不得在其他參會人員表態前發表傾向性的意見。
九、及時公開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經審議通過或批準后,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并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影響政府形象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要做好出臺時機評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強輿情收集,及時研判處置,主動回應關切,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社交媒體等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權威發布、信息共享、動態更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信息平臺,實現對文件的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十、實行動態管理。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有效期,有效期滿后,行政規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需要超過5年的,應當在文件中載明。未明確有效期的,有效期為5年。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清理工作機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級文件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對本地、本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十一、強化備案監督。要強化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決不許不報、漏報、瞞報,報而不審、流于形式,審而不糾。按照《安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196號)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送備案,主動接受監督。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省、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中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牽頭主辦部門負責報送備案。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件制定機關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管理該機關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還應當按《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政府負責備案審查的部門對備案的文件要切實擔負起審查的職責,對審查中發現的違法、不當的文件要按規定進行處理,并可采取適當方式予以通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不當的,可以向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備案機關要按規定進行處理。政府負責備案審查的部門要加強與黨委、人大備案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工作銜接機制,推動行政監督與司法監督形成合力。
十二、強化考核問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政府部門對本部門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進行糾正和查處。對問題頻發、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門,要通過約談或者專門督導等方式督促其整改,必要時向社會曝光,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對本地、本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開展自查自糾,發現違法、不當的,要及時修改、廢止。
各地、各部門要將貫徹本通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及時報省法制辦。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