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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認定 核銷程序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安辦〔2014〕35號)

   2019-06-12 877
核心提示: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安委會,市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認定核銷管理工作,現將《重慶
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安委會,市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認定核銷管理工作,現將《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認定核銷程序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8月11日
 
    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認定核銷程序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認定核銷管理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安監總統計〔2012〕98號)和《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制度》(渝安委〔2014〕1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認定核銷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認定核銷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認定。
 
    (一) 生產經營單位(包括企業法人、自然人、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個人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非法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二)應列入統計范圍的幾種特殊情形:
 
    1.在能夠預見或者能夠防范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因生產經營單位防范措施不落實、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災害引發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3.勞改系統生產經營單位人員或刑滿就業、勞教期滿企業留用人員及正在勞改、勞教中的人員發生的事故。
 
    4.專業救護隊救援人員參加事故搶險救援時發生的人身傷亡,不計入本次事故統計,列入次生事故另行統計。
 
    5.特種設備事故納入工礦商貿事故統計。
 
    6.由建筑施工單位(包括無資質的施工隊)承包的農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繕房屋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的事故;雖無建筑施工單位(包括無資質的施工隊)承包,但是農民以支付勞動報酬(貨幣或者實物)或者相互之間以互助的形式請人進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繕房屋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事故。
 
    (三)不列入統計范圍的幾種情形:
 
    1.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下、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工礦商貿事故。
 
    2.由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擊和地震等)直接引發的事故災難。
 
    3.事故發生后,經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并出具結案證明,確定事故原因是由人為破壞、盜竊等行為造成的,屬于刑事案件的事故。
 
    4.解放軍戰士,武警、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參加事故搶險救援時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5.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在外執行工作任務時,因擅自做與任務無關的事情而發生的事故,不納入統計范圍。
 
    6.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公安部門證明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屬實的事故。
 
    第四條  已報告并統計的事故,經調查后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予以核銷:
 
    (一) 一般事故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認定,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認后核銷。
 
    (二) 較大事故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認定,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認后核銷,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三) 重大事故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后,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核銷。
 
    (四) 特別重大事故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經國務院確認后,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核銷。
 
    第五條  全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全面、如實統計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對于不報、瞞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數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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