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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環保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用原則規定(試行)》及《常見水環境違法事實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津環保法〔2016〕29號)

   2019-06-05 260
核心提示:各區縣環保局,局機關各處室,有關直屬單位: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執行好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天津市水
各區縣環保局,局機關各處室,有關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執行好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規范水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實現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我局對環境行政執法中常見水環境違法事實進行了梳理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用原則規定(試行)》及《常見水環境違法事實裁量基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3月1日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用原則規定(試行)
 
    一、為貫徹落實《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范和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的通知》(環發〔2009〕24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有關規范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文件的通知》(環辦〔2009〕10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公正、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程序嚴格、教罰結合的原則。
 
    三、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四、《常見水環境違法事實裁量基準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針對常見水環境違法事實分為行為裁量基準和后果裁量基準。
 
    行為裁量基準是對常見水環境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分類確定不同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
 
    后果裁量基準是對所有水環境違法行為的共性后果,確定具有共性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
 
    違反多項裁量基準的,裁量基準累加計算。
 
    行為裁量基準和后果裁量基準共同組成對一項違法事實的最終裁量。
 
    五、實行行政處罰案件電子裁量,所有水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均應在行政執法及處罰支撐信息平臺上進行裁量。
 
    六、本規定及《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七、本規定及《裁量基準》自2016年3月1日起執行,我市原有水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與基準執行。
 
    常見水環境違法事實裁量基準(試行)
 
    一、行為裁量基準
 
    1、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分類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級

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水污染物

超總量

不足5%

一 般

5%及以上不足10%

較 重

10%及以上不足20%

嚴 重

20%及以上

特別嚴重

超過排放標準

pH值

大于等于5小于6、大于9小于等于10

一 般

大于等于4小于5、大于10小于等于11

較 重

大于等于2小于4、大于11小于等于12

嚴 重

大于等于0小于2、大于12小于等于14

特別嚴重

其他主要污染物

不足50%

輕 微

50%及以上不足100%

一 般

100%及以上不足200%

較 重

200%及以上不足300%

嚴 重

300%及以上

特別嚴重

日排水量

不足5噸

一 般

5噸及以上不足10噸 

較 重

10噸及以上不足20噸 

嚴 重

20噸及以上

特別嚴重

水污染物種類

二類污染物

較 重

一類污染物

嚴 重

不得檢出的因子 

特別嚴重

超標因子數量

一項

較 重

兩項

嚴 重

三項及以上

特別嚴重

 

2、違反環保許可證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級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不足1個月

一 般

1個月及以上不足2個月

較 重

2個月及以上不足3個月

嚴 重

3個月及以上

特別嚴重

3、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違法行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級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的等級

登記表

輕 微

報告表

一 般

報告書

嚴 重

項目建設進程

正在建設或者已經建成

較 重

已經投入試生產

嚴 重

已經正式投入生產使用

特別嚴重

4、違反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級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的等級

登記表

輕 微

報告表

一 般

報告書

嚴 重

項目建設進程

已經投入試生產

嚴 重

已經正式投入生產使用

特別嚴重

污染防治設施建設狀態

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要求建設

一 般

污染防治設施在建

較 重

污染防治設施未建設

嚴 重

5、違反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違法行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級

違反情形

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申報

一 般

拒絕申報

較 重

謊報

嚴 重

逾期時間

不足15天 

輕 微

15天及以上不足1個月 

一 般

1個月及以上不足2個月 

較 重

2個月及以上不足3個月 

嚴 重

3個月及以上

特別嚴重

 

6、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

分類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級

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

日排水量

不足5噸

一 般

5噸及以上不足10噸 

較 重

10噸及以上不足20噸 

嚴 重

20噸及以上

特別嚴重

水污染物種類

二類污染物

較 重

一類污染物

嚴 重

不得檢出的因子 

特別嚴重

超標因子數量

一項

較 重

兩項

嚴 重

三項以上

特別嚴重

7、違法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違法行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級

事故等級

一般事故

一 般

較大事故

較 重

重大事故

嚴 重

特大事故

特別嚴重

事故責任人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較 重

主管人員

嚴 重

8、違反自動監控環境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級

安裝狀態

功能未達要求 

一 般

數量未達到要求 

較 重

位置未達要求 

嚴 重

未安裝

特別嚴重

運行狀態 

安裝未聯網

一 般

運行不正常

較 重

記錄狀況 

保存不全 

一 般

未保存

較 重

9、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級

預案制定

不符合規范要求

較 重

未制定

嚴 重

處置情況

預案啟動不及時或未啟動預案 

較 重

應急措施不到位 

嚴 重

未采取應急措施

特別嚴重

10、違反水污染管理制度的其他違法行為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級

日排水量

不足5噸

一 般

5噸及以上不足10噸

較 重

10噸及以上不足20噸

嚴 重

20噸及以上

特別嚴重

水污染物種類

二類污染物

較 重

一類污染物

嚴 重

不得檢出 

特別嚴重

二、后果裁量基準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級

改正態度

立即改正

一般

改正不及時

較重

拒絕改正

特別嚴重

補救措施

完全消除違法后果

一 般

補救成效不明顯

較 重

補救無成效

嚴 重

無補救措施

特別嚴重

輿論影響 

區縣級媒體曝光

一 般

市級媒體曝光或者互聯網曝光但反響不強烈

較 重

互聯網門戶網站曝光并且反響強烈

嚴 重

中央媒體曝光

特別嚴重

公眾影響  

一次有效投訴       

輕 微

兩次有效投訴       

一 般

三次有效投訴       

較 重

四次有效投訴

嚴 重

1、五次及以上有效投訴或者造成群體上訪。

2、致使鄉鎮或者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及以上的。

3、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及以上的。

特別嚴重

直接經濟損失

不足1萬元   

輕 微

1萬元及以上不足5萬元

一 般

5萬元及以上不足10萬元

較 重

10萬元及以上不足20萬元

嚴 重

1、20萬元及以上。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及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及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及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及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及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及以上的。

特別嚴重

個人經濟損失

不足500元   

輕 微

500元及以上不足1000元

一 般

1000元及以上不足1萬元

較 重

1萬元及以上不足3萬元

嚴 重

3萬元及以上

特別嚴重

人員傷亡  

受傷人感覺輕度不適

輕 微

1人受傷入院診治        

一 般

2人受傷入院診治        

較 重

3人受傷入院診治

嚴 重

1、3人及以上受傷住院或發生造成人員死亡。

2、致使三十人及以上中毒的。

3、致使三人及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致使一人及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特別嚴重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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