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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安全監管局 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藏安監管〔2015〕33號)

   2019-06-17 952
核心提示:各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財政局: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監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
各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財政局:
 
    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監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2〕63號)有關規定,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財政廳結合西藏實際,制定了《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區安委會、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區安全監管局 區財政廳
 
    2 0 1 5 年 3月 30日
 
    區安全監管局辦公室 2015年 4月1日印發(共印20份)
 
    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安全生產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防范和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2〕6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發現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包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謊報和瞞報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安全監管部門)舉報。
 
    第二章    舉報范圍
 
    第三條  適用于本辦法的舉報范圍包括:
 
    (一)工礦商貿、危險化學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建設工程、煙花爆竹、特種設備等領域的生產經營企業和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二)消防領域、人員密集場所影響消防安全和可能引起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三)各行業領域企事業單位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傷、中毒、死亡事故(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等,事故責任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謊報和瞞報事故的行為;(四) 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不適用于本辦法的舉報包括:
 
    (一)對已經受理或正在查處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二)舉報人是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特定責任和義務的人(及其直系親屬);(三)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屬于各地、各行業安全監管部門沒有發現的,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查實,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
 
    第三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安全監管部門的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七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主要有:
 
    (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
 
    1.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決定、命令,制定或者采取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安全隱患的;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及相關證照、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通過不法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或者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證照后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3.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4.未依法提取安全費用,或者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5.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6.未按規定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7.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而持證上崗的,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未經考核合格而允許從業人員上崗作業的;8.未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9.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10.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11.設備、設施、場所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2.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而投入使用的;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檢測檢驗和氣瓶充裝的;13.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14.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15.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應急措施的;16.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場所與員工住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未保持安全距離,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住所出入口的;17.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未落實安全措施的;18.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生產職責和措施,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19.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20.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21.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定員進行生產的;22.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2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拖延不報、漏報、謊報和瞞報,或者組織、參與破壞事故現場、阻撓事故調查處理,或者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逃匿的;24.有其它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
 
    (二)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
 
    1.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從事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和檢驗工作的;2.出具虛假、不實的文件、報告、材料,造成安全隱患的;3.其它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 獎勵標準和原則
 
    第八條 安全監管部門依據舉報類別和查辦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案件情況,一次性獎勵舉報人員。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舉報各類生產經營企業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經執法機關查實后,每案獎勵舉報人獎金2萬元;2.舉報自然人從事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的,經執法機關查實后,每案獎勵舉報人獎金5000元(不包含事故隱患舉報);3.舉報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經有關部門核查屬實,每案獎勵舉報人獎金500至1000元;4.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經有關部門核查屬實,每案獎勵舉報人3000元至5000元;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經有關部門核查屬實,每案獎勵舉報人5000元至1萬元;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經有關部門核查屬實,每案獎勵舉報人1萬元至2萬元;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經有關部門核查屬實,每案獎勵舉報人3萬元;第九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十條 給予1000元以上(含1000元)獎勵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一條 實行“一案一獎”的原則。同一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的,原則上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其他人員給予表揚。對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的,獎金合計總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對同一非法違法行為分別同時向各級各相關部門舉報的,由案件牽頭查處部門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 政府提倡單位或者個人實名舉報,舉報者可以采用電話(12350)、信函、傳真、面談、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時,應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或者必要的證據,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干擾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獎金發放
 
    第十四條 審核發放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和罰沒款繳入國庫,案件查辦部門填寫《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案件登記表》(以下簡稱《舉報案件登記表》,見附表1)《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金審批表》 (以下簡稱《舉報獎勵金審批表》,見附表2),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出擬發金額,報查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
 
    (二)舉報獎金達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審定后,由同級財政部門把獎勵資金核撥到查辦部門,經查辦部門向舉報人兌現。獎金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舉報獎勵,由查辦部門先墊支,年終集中向同級政府請示批準后由同級財政一次性補撥墊支資金。
 
    (三)向舉報人支付獎勵資金時分下列不同情況辦理:
 
    1.舉報人自愿到場領取獎金的,由舉報人親自填寫《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金領取單》(見附表3)和提交領款人身份證復印件,經查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批準后,由查辦部門工作人員向領取人發放獎勵資金。
 
    2.舉報人不愿意到場領取獎金的,由舉報人電話、信息或書信向查辦部門的承辦案件人員指定銀行帳戶(含個人銀行卡號)作為收款帳號,查辦部門的承辦案件人員根據舉報人的指定擬出書面說明,注明舉報人電話號碼,指定帳號的具體日期和時間,使用的電話號碼,指定的收款人和帳號、卡號等事項,交查辦部門負責人和主要領導審核后,由查辦部門人員直接到舉報人指定銀行,向舉報人指定的帳號、卡號存入舉報人應獲得的獎金,資金存入憑證交回查辦單位的財務部門,經主要負責人復核簽字認可。
 
    上述獎金兌現后,財務人員將《舉報獎勵金審批表》的復印件和向舉報人支付獎金時的原始手續一并合存,作為記賬依據。
 
    第十五條 獲得獎勵的舉報人,應自接到案件處理結果通知之日起60天內完成領取獎勵金手續;逾期未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舉報人的資料,違者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認定由具體辦理案件的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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