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環保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強化社會監督,推進公眾參與,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對環保違法行為實行有獎舉報的規定(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4年12月15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對環保違法行為實行有獎舉報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本市生態環境,加強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推進公眾參與,加大執法力度,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環境,并有權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條 舉報范圍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由環境保護部門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書信、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環境污染問題。
第五條 舉報人應提供被舉報單位名稱、地址和基本違法事實描述等。舉報人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環保部門和經辦人員對所有舉報人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舉報材料及舉報人的情況向外界透露。
第六條 北京市環境保護投訴舉報電話咨詢中心(以下簡稱投訴舉報中心)負責案件受理、轉辦、督辦、組織發放獎金等。市環保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各區縣環保局按照職責分工承辦舉報案件,并按要求及時將辦理結果反饋至投訴舉報中心。
第七條 群眾舉報案件符合上述舉報條件,經查屬實且立案單次處罰3萬元以上的,給予舉報人獎勵,單筆最高不超過5000元。具體按以下標準獎勵:
(一)處罰額度25萬(含)以上的,獎勵5000元;
(二)處罰額度15-25萬(含)的,獎勵3000元;
(三)處罰額度10-15萬(含)的,獎勵2000元;
(四)處罰額度5-10萬(含)的,獎勵1000元;
(五)處罰額度3-5萬(含)的,獎勵600元。
1次性舉報1家企業多項或多家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按處罰總額計算獎金;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已被環境保護部門掌握的,不予獎勵;同一違法行為被多人舉報的,只對第一個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案件被查處后,該企業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并獲取相應獎勵。
第八條 每年第四季度對當年符合獎勵條件的案件進行梳理,確定獎勵對象、獎勵金額。當年截止日期之后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案件,劃歸下年度予以獎勵。
第九條 獎金以現場領取的形式進行發放。舉報人本人應按通知的時間,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并出示身份證原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投訴舉報中心負責代繳代扣。
第十條 違反下列情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的,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舉報人虛假、惡意舉報,嚴重擾亂舉報工作程序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為強化社會監督,推進公眾參與,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對環保違法行為實行有獎舉報的規定(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4年12月15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對環保違法行為實行有獎舉報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本市生態環境,加強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推進公眾參與,加大執法力度,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環境,并有權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條 舉報范圍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由環境保護部門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書信、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環境污染問題。
第五條 舉報人應提供被舉報單位名稱、地址和基本違法事實描述等。舉報人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環保部門和經辦人員對所有舉報人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舉報材料及舉報人的情況向外界透露。
第六條 北京市環境保護投訴舉報電話咨詢中心(以下簡稱投訴舉報中心)負責案件受理、轉辦、督辦、組織發放獎金等。市環保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各區縣環保局按照職責分工承辦舉報案件,并按要求及時將辦理結果反饋至投訴舉報中心。
第七條 群眾舉報案件符合上述舉報條件,經查屬實且立案單次處罰3萬元以上的,給予舉報人獎勵,單筆最高不超過5000元。具體按以下標準獎勵:
(一)處罰額度25萬(含)以上的,獎勵5000元;
(二)處罰額度15-25萬(含)的,獎勵3000元;
(三)處罰額度10-15萬(含)的,獎勵2000元;
(四)處罰額度5-10萬(含)的,獎勵1000元;
(五)處罰額度3-5萬(含)的,獎勵600元。
1次性舉報1家企業多項或多家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按處罰總額計算獎金;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已被環境保護部門掌握的,不予獎勵;同一違法行為被多人舉報的,只對第一個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案件被查處后,該企業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并獲取相應獎勵。
第八條 每年第四季度對當年符合獎勵條件的案件進行梳理,確定獎勵對象、獎勵金額。當年截止日期之后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案件,劃歸下年度予以獎勵。
第九條 獎金以現場領取的形式進行發放。舉報人本人應按通知的時間,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并出示身份證原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投訴舉報中心負責代繳代扣。
第十條 違反下列情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的,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舉報人虛假、惡意舉報,嚴重擾亂舉報工作程序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