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2021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以下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一、堅持黨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領導
立法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將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立法工作體現黨的主張,反映人民意志,適應廣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立法引領、規范、推動改革發展。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規的配套規章和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同級黨委(黨組)。
二、落實立法工作責任
各單位要切實維護規章制定計劃的嚴肅性,落實立法工作責任,確保計劃項目按時保質完成。各牽頭起草單位要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規定,及時向市司法局報送年內審議項目的起草工作計劃,特別是要成立由本單位法制機構和相關業務處室參加的立法工作小組,并指定專人負責起草工作。同時,各牽頭起草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送審時間向市司法局報送年內審議項目的規章送審稿和其他有關材料。年內審議項目的牽頭起草單位和市司法局應確保在2021年內提請市政府審議規章草案,牽頭起草單位向市司法局報送送審稿后,應協助和配合該局做好文稿修改工作;適時審議項目的牽頭起草單位應制定立法工作推進計劃,明確每月的工作任務,符合送審條件的,經與市司法局協商一致后,向該局報送送審稿;調研項目的牽頭起草單位應對涉及的主要問題和擬確定的主要制度開展進一步調研、論證工作。市司法局要切實加強對政府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對不符合要求的送審稿應退回起草單位重新研究。
三、堅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各單位在規章起草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廣州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遵循依法立法原則,有關權利義務規范設置內容應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規章送審稿的內容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依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在向市司法局送審時一并報送公平競爭審查表。各單位在規章調研、論證工作中,要堅持問題導向,找準主要問題,積極創新制度措施,突出廣州特色,推動我市制度建設出新出彩。各單位要切實執行民主立法有關規定,將規章草案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并通過召開行政相對人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見。各單位要積極拓展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主動征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相關企業等對規章草案的意見,增強政府立法的民主性。特別是有關立法草案內容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要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和指導組織召開立法聽證會。
四、充分溝通協調
在起草過程中,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牽頭起草單位應主動溝通協調,相關單位應予以配合;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牽頭起草單位應在上報規章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在審核過程中,市司法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握好、協調好單位間的分歧意見;經充分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要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市政府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3月3日
廣州市2021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
一、年內審議項目(8件)
序號 | 項目名稱 | 牽頭起草單位 | 送審時間 | 備注 |
1 | 廣州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辦法 | 市司法局 | 2021年3月 | 制定 |
2 | 廣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管理規定 | 越秀區政府 | 2021年6月 | 制定 |
3 | 廣州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 | 市衛生健康委 | 2021年1月 | 修訂 |
4 | 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2021年3月 | 修訂 |
5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2021年6月 | 修訂 |
6 | 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2021年3月 | 廢止 |
7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2021年6月 | 廢止 |
8 | 根據國家、省的要求清理政府規章 | 市司法局及相關單位 | 機動項目 |
二、適時審議項目(11件)
序號 | 項目名稱 | 牽頭起草單位 | 備注 |
1 | 根據國家及省、市的要求制定政府規章 | 機動項目 | |
2 | 廣州市政務數據管理規定 |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 制定 |
3 | 廣州市革命遺跡發掘保護利用辦法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制定 |
4 | 廣州市公共場所外文標識使用管理規定 | 市政府外辦 | 制定 |
5 | 廣州市職業教育促進辦法 | 市教育局 | 制定 |
6 | 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 市司法局 | 修訂 |
7 | 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 | 市司法局 | 修訂 |
8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修訂 |
9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修訂 |
10 | 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市生態環境局 | 修訂 |
11 | 廣州市測繪管理辦法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修訂 |
三、調研項目(13件)
序號 | 項目名稱 | 牽頭起草單位 | 備注 |
1 | 廣州市教育督導規定 | 市教育局 | 制定 |
2 | 廣州市健康促進管理規定 | 市衛生健康委 | 制定 |
3 | 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 制定 |
4 | 廣州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規定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制定 |
5 | 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制定 |
6 | 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修訂 |
7 | 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修訂 |
8 |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 | 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 修訂 |
9 | 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 市司法局 | 修訂 |
10 | 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修訂 |
11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市交通運輸局 | 修訂 |
12 | 廣州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市交通運輸局 | 修訂 |
13 | 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 市市場監管局 | 修訂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