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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自治區安全監管系統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信息記錄、公開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示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安監政法〔2016〕118號)

   2019-06-21 619
核心提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自治區安全監管系統安全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自治區安全監管系統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信息記錄、公開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示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1月17日局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的政策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政策法規處反映;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平臺的技術問題,請及時與自治區安全生產統計信息中心聯系。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平臺投入使用前,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做好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信息的書面記錄。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平臺投入使用后,對2017年1月1日起的執法行為信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補錄。
 
    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投入使用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示信息通過文件交換或者其他方式送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人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單位。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0日
 
    自治區安全監管系統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信息記錄、公開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安全生產執法行為的信息記錄、公開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示管理,促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根據《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家、自治區信用信息記錄、公示、共享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信息的記錄、公開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公示。
 
    第三條  安全生產執法行為,是指安全監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實施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等管理相對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行為。
 
    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信息記錄,是指安全監管部門將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信息錄入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平臺。依法應當保密的執法行為信息,依照保密的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信息公開,是指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將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事故調查報告等信息主動公開。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示,是指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將情節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向社會公示,并抄送實施聯合懲戒的有關部門、單位。
 
    第四條  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信息公開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示應遵循依法規范、公平公正、及時全面、客觀真實、便于查詢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為執法人員配備執法記錄儀。執法人員在執行安全生產執法任務時,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
 
    第六條  記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全部或者部分內容:
 
    (一)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負責人等基本情況和受理時間;
 
    (二)申請材料和聯系方式;
 
    (三)專家技術審查報告;
 
    (四)專家現場審查方案、審查記錄、審查報告;
 
    (五)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聽證報告;
 
    (六)審查發現的問題;
 
    (七)申請人整改情況;
 
    (八)許可證、照、批準文件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書及決定日期;
 
    (九)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  記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負責人姓名等基本情況和檢查時間、檢查人;
 
    (二)被檢查人是個人的,為個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實施監督檢查的執法文書的內容。
 
    第八條  記錄事故調查處理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事故調查報告(含事故搶險救援內容);
 
    (二)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有關材料;
 
    (三)事故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
 
    (四)傷亡人員名單;
 
    (五)事故處理決定、批復;
 
    (六)其他與事故調查處理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九條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公開、公示自身產生的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信息。需要時,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公開、公示下級產生的執法行為信息。
 
    第十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八項;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中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決定;
 
    (三)第八條第一項。
 
    第十一條  安全監管部門對下列情節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公示: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累計死亡3人及以上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后,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嚴重超標,經安全監管部門指出或者責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被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照、批準文件的;
 
    (五)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照、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六)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服務,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七)拒絕配合事故調查,或者拒不履行事故善后職責,或者拒不接受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
 
    (八)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或者強令從業人員冒險救援,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
 
    相關單位存在前款違法行為的,同時記入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記錄。
 
    第十二條  情節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示工作,遵循以下程序作出公示決定:
 
    (一)每季度第一個月上旬,各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承辦機構提出擬公示信息并取得相對人陳述申辯材料,送法制機構(含承擔法制職責的機構,下同)復核;
 
    (二)法制機構自收到第一項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擬公示信息、陳述申辯材料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形成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建議公示信息,報請辦公會議研究;
 
    (三)辦公會議研究作出決定。
 
    法制機構應當根據辦公會議的決定,制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示信息,交承擔信息發布職責的機構發布,抄送投資、財政、人社、國土、工商、稅務、銀行、證券、保險等實施聯合懲戒部門、單位,必要時可抄送本級主要媒體。
 
    第十三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決定、監督檢查結束、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信息,錄入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平臺。
 
    任何人不得損壞、刪除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信息。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部門的許可業務機構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匯總安全生產許可事項,形成安全生產許可公開信息,交承擔信息發布職責的機構發布。
 
    安全監管部門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應當于監督檢查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匯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情況,形成監督檢查公開信息,交承擔信息發布職責的機構發布。
 
    安全監管部門承擔事故調查職責的機構,應當于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交承擔信息發布職責的機構發布。
 
    第十五條  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本政府部門網站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安全監管部門網頁上發布上一季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示信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示信息應當通過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傳送自治區或者地州市信用信息系統。
 
    行政許可、事故調查報告、監督檢查主動公開信息,在本政府部門網站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安全監管部門網頁發布。
 
    第十六條  安全監管部門主動公開的行政許可信息,在本政府部門網站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安全監管部門網頁公開期與許可有效期一致。
 
    安全監管部門公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示信息,自公示之日起為期1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示期間,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人被公示期間再次因情節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公示期延長為3年。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示期滿,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公示信息標注為期滿失效。
 
    第十七條  被公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公示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決定公示的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
 
    安全監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公示信息有誤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聯合懲戒的有關部門、單位;不予更正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公示信息出現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被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等被改變情形的,應當在公示內容中進行醒目標注。標注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內容、作出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把被公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人納入監管重點對象,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3日新安監統計〔2015〕51號發布的《安全生產非法違執法行為信息記錄和公示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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