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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環辦發〔2016〕78號)

   2019-06-10 325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環境保護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環境保護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及
各市、縣(區)環境保護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環境保護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年10月8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環境保護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161號)、《關于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5〕3062號)、《關于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41號)、環境保護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區環保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的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國控、區控重點企業和地方重點企業應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
 
    國控、區控重點企業是指評價年度環境保護部、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下達的重點監控企業名單所列企業。國控、區控重點企業因停產、關閉或搬遷而不參評的,地市環保局應向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提交說明材料。
 
    地方重點企業是指市級環保部門依據“屬地管理”原則,按本轄區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負荷排序,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之和達到當地排污總量80%以上所確定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評、屬地確認、市局亮牌、三級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結果反映企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環保信用狀況。
 
    第五條評價采用百分制的方法。依據評價標準,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按優劣等級分為綠色、藍色、黃色、紅色、黑色五個等級。
 
    第六條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組織開展全區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定發布全區統一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方法、評價標準、評價指標體系,建設環保信用管理系統,監督指導市、縣(市)環境保護局開展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工作。
 
    各市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環境保護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轄區內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縣(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轄區內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的初評工作,負責轄區內企業環保信用動態修復核查和信用管理。地級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審核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及動態修復結果,指導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工作,監督指導所轄縣(市)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評價實施
 
    第七條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執行以下程序:確定參評企業→歸集企業環保信用信息→初評企業環保信用等級→告知企業初評結果→復核并向企業反饋意見→審核確定評價結果→發布評價結果。
 
    第八條信息歸集按照“業務誰主管,信息誰歸集”的原則進行。各級環保部門應當依照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的規定歸集企業基礎類信息、污染防治類信息、環境管理類信息、社會影響類信息。根據信息的產生周期、更新頻率和使用情況,環保信用信息歸集頻次分為年報、半年報、季報、實時更新等形式。
 
    第九條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環境保護局應公開轄區內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條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后,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及時收集企業和社會對評價結果的反映,適時組織核查,監督企業整改存在的問題,促進企業增強環保守法意識。
 
    第十一條各地市環境保護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環境保護局匯總、審核市本級和所屬各縣(市)當年工作開展情況,每年3月1日前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第三章 信用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
 
    企業通過環保部門網站可以查詢本企業環保信用狀況。評價結果發布3個月后,企業可以就修復環保信用等級向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環保部門提出修復申請。
 
    第十三條企業向環保部門提出修復申請,須附具以下有針對性的材料:
 
    (一)建設項目環評批復;
 
    (二)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批復;
 
    (三)近3個月以來的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和監測臺帳;
 
    (四)固體廢物利用處置相關證明材料;
 
    (五)排污申報相關證明材料;
 
    (六)實施污染物減排工作情況材料;
 
    (七)其他問題整改情況材料。
 
    第十四條環保部門受理企業修復申請后,應當進行現場核查,作出核查結論。核查結論由受理單位告知企業。
 
    第十五條除黑色企業外,在環保信用信息公布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環保部門應當及時給予信用降級處理。
 
    (一)應急處置不力造成較大環境污染事故;
 
    (二)被責令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整頓;
 
    (三)因環境問題整改不力,引發群訪事件;
 
    (四)違法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
 
    (五)未完成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或減排工作存在弄虛作假的問題;
 
    (六)其他可降低其信用等級的情形。
 
    第四章 激勵與懲戒
 
    第十六條各級環保部門把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作為重要環境管理手段納入本部門依法行政、年度目標考核的重點內容之一。
 
    第十七條評為綠色和藍色等級的企業,環保部門依照規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勵性措施:
 
    (一)優先辦理環保行政許可;新建項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時,優先調劑使用儲備的排污總量指標;
 
    (二)對符合相關環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的申報項目優先安排資金支持;建議金融機構予以優惠貸款利率,保險機構降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三)優先安排符合環保科研指南的環保科研項目;
 
    (四)推薦納入政府采購合作伙伴名單;
 
    第十八條評為黃色等級的企業,環保部門依照規定可以采取增加監督性監測、監察頻次等警示性措施。
 
    第十九條評為紅色等級的企業,環保部門依照規定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暫停下一年度申報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資格,建議金融機構不予提供貸款支持,保險機構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二)加大監督性監測、監察頻次;
 
    (三)發生環境違法行為時,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同檔次的上限處罰;
 
    (四)取消各類由環保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資格,在其參加其他先進、榮譽評選時,提出否定意見。
 
    第二十條評為黑色等級的企業,環保部門依照規定采取第十九條懲戒性措施以外,還可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暫緩受理和審批該企業除污染治理設施和生態保護項目以外的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及其他行政許可;
 
    (二)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有關部門的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聯動懲戒機制,推動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應用,促進企業主動提升環保信用等級。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行為評價登記表
 
    2.企業環保信用信息歸集總表
 
    3.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等級標識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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