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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瘦肉精監管整治工作的通知(濮政辦〔2009〕53號)

   2011-03-28 951
核心提示:  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瘦肉精學名鹽酸克侖特羅,國家明令禁止在飼料和動物

  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瘦肉精”學名鹽酸克侖特羅,國家明令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使用。受利益驅動,少數不法分子將“瘦肉精”用于動物養殖,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威脅。為了防止“瘦肉精”中毒等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確保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畜牧業生產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瘦肉精監管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09〕125號)精神,現就我市進一步加強“瘦肉精”監管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生豬生產是我市畜牧業的主導產業,每年外調生豬占生豬產量80%以上。生豬及豬肉質量安全關系著我市畜牧業的穩定發展,關系著我市的對外形象。加強生豬及豬肉安全監管責任重大、任務繁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站在講政治、保民生、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深刻認識“瘦肉精”對消費者身體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極端危害性,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千方百計做好“瘦肉精”監管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點,落實措施

  (一)強化養殖環節監管。各縣(區)要充分發揮基層動物防疫檢疫人員的作用,對行政區域內生豬養殖場戶特別是散養戶實行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監管到戶。基層動物防疫檢疫人員要對用藥、用料等各種記錄落實情況開展經常性檢查,指導監督養殖場戶科學用藥、用料,安全生產。對供京、供滬生豬養殖場戶實行登記管理,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駐人員實行“一對一”駐場監管。要廣泛發放質量安全告知書,與生豬養殖場戶簽訂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承諾書,全面落實質量安全承諾制度,規范生產行為,嚴防在生豬養殖環節添加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確保生豬生產安全。

  (二)加大監測檢驗力度。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擴大監測范圍,提高監測頻率,及時掌握和科學評估生豬及其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生豬檢疫監管要與“瘦肉精”監測同步,養殖企業在生豬出欄前要進行“瘦肉精”自檢或委托檢驗,嚴防有問題生豬出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對企業自檢或委托檢驗結果進行抽檢,對抽檢不合格的生豬不出具檢疫證明。要嚴格生豬屠宰場屠宰同步檢疫,嚴禁無耳標、無產地檢疫證的生豬進入屠宰環節。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積極開展“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檢測,嚴禁含“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豬肉流入消費市場。

  (三)嚴厲查處違法案件。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把查處違法案件作為監管整治工作的突破口,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設立舉報電話,強化社會監督,健全監管整治機制。對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單位和個人,公安等部門要依法立案偵查,嚴查嚴辦,快速處置。

  (四)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瘦肉精”中毒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一旦發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堅決、迅速、果斷地予以處置,將損失和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五)加強宣傳教育。要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瘦肉精”的危害性和監管整治“瘦肉精”的政策措施,積極營造監管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圍和強大聲勢。要正確引導輿論,規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實信息擴散流傳和個別媒體惡意炒作。要加強對生豬經紀人、屠宰企業、養殖場戶的培訓教育,切實增強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

  三、加強領導,密切協作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強化督導檢查,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抓好專項整治,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不法行為,嚴防“瘦肉精”中毒等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

  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做好“瘦肉精”監管整治工作的合力。畜牧部門要加大對飼料、獸藥等投入品和生豬養殖環節的監管,嚴格生豬產地檢疫,依法查處養殖環節添加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為。商務部門要加強對生豬屠宰企業的監管,嚴厲打擊私屠濫宰不法行為,加強屠宰環節的檢測,確保豬肉產品質量安全。工商部門要加強對豬肉流通環節的監管和生豬經紀人的管理,嚴厲打擊收購、經營含“瘦肉精”等不合格豬肉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生產、經營“瘦肉精”等興奮劑類藥物的監管,嚴防“瘦肉精”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豬養殖環節。公安機關要加強對涉嫌“瘦肉精”違法犯罪案件的立案偵破工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財政部門要根據《河南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9號)第十四條規定,把“瘦肉精”監督抽查檢測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瘦肉精”監管工作正常開展。

  二○○九年九月二日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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