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級有關部門,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
為切實加強全省安全生產統計工作,推進安全生產統計體系建設,促進安全生產統計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統計能力與統計數據質量,為全省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提供全面、科學的決策依據。現印發《四川省安全生產統計工作考核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四川省安全生產統計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安全生產統計工作,推進安全生產統計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統計能力與統計數據質量,為全省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提供全面、科學的決策依據,依據國家安全生產與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統計局有關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級有關部門、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安全生產統計管理部門。
第三條 安全生產統計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鼓勵安全統計創新,調動安全統計人員積極性。
第四條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調度統計處(統計中心)負責全省安全統計業務考核工作。
第五條 考核內容
1、貫徹執行安全統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2、安全統計相關制度規范的落實情況;
3、統計報表報送的及時性、內容完整性、數據準確性;
4、統計分析報告的質量和及時報送情況;
5、統計工作創新及安全統計保障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第六條 考核標準
1、年度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級有關部門、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按照《四川省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年度考核標準及評分表》(附件1)進行考核;
2、月度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統計工作月度考核標準及評分表》(附件2)進行考核;各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按照《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統計工作月度考核標準及評分表》(附件3)進行考核。
第七條 考核方式與評分辦法
1、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中央在川企業和省屬重點企業實行月度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月度考核按照考核標準逐月評分,按權重70%計入總分,年度考核按照考核標準在次年1月進行,按權重30%計入總分。各類報表均有一定基礎分,依據考核標準逐項評分,達不到標準的考核內容,從基礎分中扣除相應分數,扣完基礎分為止。
2、省級有關部門只進行年度百分制考核,基礎分為100分,依據考核標準逐項評分,達不到標準的考核內容,從基礎分中扣除相應分數。
3、考核結果分為三個等級。即先進單位(90分以上)、達標單位(60-89分)、不達標單位(60分以下)。
第八條 考核激勵約束機制
(一)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考核結果,對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先進單位和達標單位進行通報表彰。
獲表彰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在安全生產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二)依照國務院第493號令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評優資格。
1、在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漏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政執法、隱患排查治理、職業衛生健康、煤礦瓦斯抽采與利用、煤礦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情況等統計報表;
2、嚴重影響統計工作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統計工作考核表彰獎勵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為切實加強全省安全生產統計工作,推進安全生產統計體系建設,促進安全生產統計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統計能力與統計數據質量,為全省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提供全面、科學的決策依據。現印發《四川省安全生產統計工作考核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四川省安全生產統計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安全生產統計工作,推進安全生產統計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統計能力與統計數據質量,為全省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提供全面、科學的決策依據,依據國家安全生產與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統計局有關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級有關部門、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安全生產統計管理部門。
第三條 安全生產統計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鼓勵安全統計創新,調動安全統計人員積極性。
第四條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調度統計處(統計中心)負責全省安全統計業務考核工作。
第五條 考核內容
1、貫徹執行安全統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2、安全統計相關制度規范的落實情況;
3、統計報表報送的及時性、內容完整性、數據準確性;
4、統計分析報告的質量和及時報送情況;
5、統計工作創新及安全統計保障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第六條 考核標準
1、年度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級有關部門、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按照《四川省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年度考核標準及評分表》(附件1)進行考核;
2、月度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統計工作月度考核標準及評分表》(附件2)進行考核;各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按照《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統計工作月度考核標準及評分表》(附件3)進行考核。
第七條 考核方式與評分辦法
1、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中央在川企業和省屬重點企業實行月度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月度考核按照考核標準逐月評分,按權重70%計入總分,年度考核按照考核標準在次年1月進行,按權重30%計入總分。各類報表均有一定基礎分,依據考核標準逐項評分,達不到標準的考核內容,從基礎分中扣除相應分數,扣完基礎分為止。
2、省級有關部門只進行年度百分制考核,基礎分為100分,依據考核標準逐項評分,達不到標準的考核內容,從基礎分中扣除相應分數。
3、考核結果分為三個等級。即先進單位(90分以上)、達標單位(60-89分)、不達標單位(60分以下)。
第八條 考核激勵約束機制
(一)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考核結果,對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先進單位和達標單位進行通報表彰。
獲表彰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在安全生產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二)依照國務院第493號令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評優資格。
1、在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漏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政執法、隱患排查治理、職業衛生健康、煤礦瓦斯抽采與利用、煤礦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情況等統計報表;
2、嚴重影響統計工作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統計工作考核表彰獎勵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