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黃酒產品是指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麥等為主要原料,經蒸煮、加曲、糖化、發酵、壓榨、過濾、煎酒、貯存、勾兌等工藝生產的釀造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申證單元為1個,即黃酒。
在食品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黃酒。只進行黃酒加工灌裝,不進行原酒加工的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上注明的產品名稱為黃酒(加工灌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1504。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 基本生產流程 下載.doc
(二)關鍵控制環節。
1.發酵過程的時間和溫度控制。
2.酒的勾兌配方控制。
3.容器清洗控制。
4.成品酒殺菌溫度和殺菌時間的控制。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成品酸敗問題。
2.成品感官及主要質量指標不合格。
3.成品中有異物殘留。
4.成品微生物超標,以及出現渾濁等問題。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黃酒生產企業除必須具備必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當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原輔料庫、生產車間、檢驗室和成品庫。生產區應設置原料處理、制曲(外購曲除外)、糖化發酵、壓榨、勾兌、洗瓶(非瓶裝酒除外)及灌裝間。
制曲間應滿足制曲過程中必要的溫度、濕度、面積、空間、通風的要求。嚴格控制培養溫、濕度,保證曲種在無污染和良好環境中生長、繁殖。
黃酒企業如有廢水、廢氣排放的,應有廢水、廢氣處理系統,并經常維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廢水、廢氣的排放應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黃酒加工灌裝企業生產區應設置勾兌、洗瓶(非瓶裝酒除外)及灌裝間,其他條件應等同于黃酒生產企業要求。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制曲設備(外購曲除外);2.浸米設備;3.蒸煮設備;4.糖化發酵設備;5.固液分離壓榨設備;6.過濾設備;7.殺菌設備;8.貯酒設備;9.勾兌配酒設備;10.容器清洗設備(瓶裝酒至少具備半自動洗瓶設備及燈檢設備);11.生產瓶(袋)裝酒企業還必須具備a.定量灌裝、包裝設備;b.封口設備;c.生產日期標注設備。
黃酒加工灌裝企業必須具備上述6~11的必備生產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2758-1981《發酵酒衛生標準》,GB10344-1989《飲料酒標簽標準》,GB17946-2000《紹興酒(紹興黃酒)》,GB/T13662-2000《黃酒》,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生產黃酒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生產上使用的主要原料應符合GB2715-1981《糧食衛生標準》的規定;不得使用發霉、變質或含有毒、有害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原料。酒藥、麥曲、麩曲、酒母、包裝容器等均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生產酒藥、麥曲、麩曲、酒母以及培菌、制酒、酒母的原料,投產前必須經過檢驗或篩選處理,不合格者不準投入生產。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選用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水浴鍋;(四)電爐;(五)計量器具;(六)酒精計(分度值0.2);(七)測酒精度用溫度計(分度值0.1℃);(八)酸度計(精度0.02pH);(九)滅菌鍋;(十)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十一)微生物培養箱;(十二)電冰箱。
七、檢驗項目及判定原則
(一)檢驗項目。
黃酒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黃酒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3 | 總糖 | √ | | √ | |
4 | 非糖固形物 | √ | √ | √ | |
5 | 酒精度 | √ | √ | √ | |
6 | 總酸 | √ | √ | √ | |
7 | 氨基酸態氮 | √ | √ | √ | |
8 | 揮發酯 | √ | √ | * | 紹興酒(紹興黃酒)檢驗項目 |
9 | pH | √ | | √ | |
10 | 氧化鈣 | √ | | √ | |
11 | β-苯乙醇 | √ | | * | 稻米類黃酒檢驗項目 |
12 | 食品添加劑(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鈉、甜蜜素等) | √ | √ | * | 其他食品添加劑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
13 | 黃曲霉毒素B1 | √ | √ | * | |
14 | 鉛 | √ | √ | * | |
15 | 菌落總數 | √ | √ | √ | |
16 | 大腸菌群 | √ | √ | * | |
17 | 標簽 | √ | √ | | |
注:1.依據標準:GB/T13662,GB17946,GB2758,GB2760,GB10344。2.標簽應標明產品名稱、凈含量、原料(原料與配料)、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執行產品標準號、酒精度、產品類型(或糖度)。產品執行標準中有質量等級的應標明質量等級。紹興黃酒還應標明原產地域產品標志,紹興加飯(花雕)酒應標明酒齡。
(二)判定原則。
1.符合發證條件
(1)檢驗項目全部合格。
(2)總糖、氧化鈣、β-苯乙醇3項指標中僅有1項不合格,其他檢驗項目均合格。
2.不符合發證條件
檢驗項目中除總糖、氧化鈣、β-苯乙醇以外的其他項目有1項或1項以上不合格,或3項指標(總糖、氧化鈣、β-苯乙醇)中有2項或2項以上不合格。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隨機抽取1種該企業的主導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抽取的該種產品的種類按袋裝、瓶裝、壇裝順序抽取。
對于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核查組在完成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工作后,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相同生產日期、相同質量等級,保質期內的合格產品。
(一)凈含量小于2000毫升的產品隨機抽取不少于16個包裝,且樣品總量不少于 3000毫升,抽樣樣品基數不少于200個包裝。
(二)凈含量大于等于2000毫升的產品,隨機抽取4個包裝,抽樣樣品基數不得少于50個包裝。
上述抽樣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當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封樣日期。抽樣單中應寫明產品類型(或糖分)、質量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