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實施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其中,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當地農業部門受理;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當地質監部門受理;對食品流通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當地工商部門受理;對餐飲服務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當地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受理;對生豬屠宰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當地商務部門受理;對食品進出口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受理。
第四條 舉報途徑包括:
(一)來人當面舉報;
(二)電話、傳真舉報;
(三)網絡舉報;
(四)信函舉報;
(五)其他途徑。
第五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暢通舉報渠道,明確受理范圍,并按照“首問負責”的原則,指定專人負責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食品安全舉報,應當詳細記錄相關情況,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食品安全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食品安全舉報,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對涉及多個部門的重大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報告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協調處理。
第七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和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收購非備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備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購非備案企業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銷售、使用未報檢或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口食品等非法進出口、逃避檢驗檢疫的行為;
(六)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等偽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八)違法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十)未取得《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
(十一)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舉報內容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調查屬實,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且屬于舉報獎勵范圍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舉報獎勵額度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并能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貨值的5%及以下給予獎勵;
(二)能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并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能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貨值的3%及以下給予獎勵;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貨值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四)舉報的違法案件貨值較小或無涉案貨物的,可視情節給予50元至200元的獎勵。
第十條 對舉報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違法行為和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黑窩點”、“黑作坊”的舉報人,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員,按舉報獎勵比例的上限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財政部門審批,獎勵金額不受限制。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對象一般應為實名舉報人。對匿名舉報的案件,經查證屬實并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也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內容不同的,依據貢獻大小在一個案件獎勵額度內分別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已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意見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審核結果。經審核后,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舉報人實施獎勵。獎勵資金由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先行墊付。
第十五條 省級舉報獎勵資金在省財政預算中安排,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定期向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據實撥付舉報獎勵資金,并向省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并參照省獎勵程序實施舉報獎勵。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通知其領獎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應當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八條 舉報獎勵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居住地、舉報內容等情況。
第二十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舉報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的行政部門和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三)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二十二條 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在新聞調查中提供案件線索或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