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藥監局,各區縣衛生局,市衛生監督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規范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局
2013年3月26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以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當向本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一)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北京市地方標準的;
(二)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北京市地方標準的。
在沒有統一整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前,現行有效的國家食品質量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屬于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形。
與食品安全無關的內容和指標,不屬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內容。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負責新資源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受理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除前款規定之外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受理工作。
第四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人員應當嚴肅認真、恪盡職守,保守秘密。
第五條 集團公司或者連鎖公司所制定的適用于本公司統一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或者連鎖公司總部,或者授權其所屬任一生產企業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該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注明適用的各企業名稱以及注冊地址。
委托生產食品的,無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時,由受委托方辦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委托行業協會、學會、技術機構等有相應技術能力的第三方編制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草案。
第六條 報送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除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基本生產工藝以及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等技術要求;
(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規定。
第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備案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前,應當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審查,實行組長負責制。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查小組成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成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從事食品安全領域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不得少于5人;
(二)直接參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起草的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小組成員參加審查。
審查小組應當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定的安全性、必要性、合法性以及標準格式等規范性內容和技術要求內容進行論證、審查,同時出具結論性審定意見及審定紀要。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符合科學、安全的原則,不得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相抵觸。
標準審查必須經審查小組全體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市衛生行政部門建立食品安全標準專家庫,企業在組織標準審查時可以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
第八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四位年號),并遵守企業標準號編號規則的要求。
第九條 報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時,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符合規定的格式要求:
(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附表1);
(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及電子版;
(三)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編制說明及電子版;
(四)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定紀要;
(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定人員意見表;
(六)產品技術要求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七)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生產食品的,同時提供委托方營業執照和委托協議(合同);
(八)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九)新資源食品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應提供衛生部的公告證明材料復印件。
企業提交的上述資料(除前款第二項一式五份外)應當一式兩份。新辦企業可免于提交前款第(七)項中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但應提交工商行政部門預先核準名稱證明。
屬于委托辦理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代理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延續備案或修訂備案的,應當同時提交原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
提交上述材料的復印件應加蓋食品生產企業單位印章,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編制說明應當詳細說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定過程,以及與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國外標準的比較情況。
(一)說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定過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起草過程等有關情況;
(2)說明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詳細生產工藝;
(3)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編制原則,與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關系及貫徹執行情況;
(4)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定過程中進行驗證的情況;
(5)實施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設備和人員等方面的情況。
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北京市地方標準的,應說明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依據情況。
(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編制中的標準比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有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進行比較;
2.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與國際標準進行比較;
3.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的,應當與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進行比較,優先選擇發達國家或者與我國國情相近的國家或地區;
4.沒有任何可參照或借鑒的標準時,應當與原料、加工工藝相近的標準進行比較。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確保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先進性,確保根據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所生產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對其實施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憑證及受理憑證都不是保證企業食品安全的證明文件,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嚴格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接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二條 報送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主要負責人應當是法人代表授權人,以及非法人單位、個體單位的實際經營者。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材料時,應當對提交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依法不需要備案的,應當即時告知當事人不需備案;情況復雜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不需備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立即或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補正;
(三)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受理其備案。
第十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備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查看,符合要求的,應當準予備案,并在標準文本封面加蓋備案章,標注備案號。
標注的備案號和加蓋的備案章作為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憑證,由備案受理部門發放。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號的編排格式:(北京市國標行政區劃(區、縣)代碼)(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代號)。
第十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在做出準予備案20個工作日內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傳送至北京衛生信息網(http://www.bjhb.gov.cn/),供公眾免費查閱,并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信息。
企業要求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企業標準內容的,應當在備案時提出書面意見,并同時提供可向社會公開的企業標準文本。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進行復審: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時;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作了修訂的;
(三)企業生產工藝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改變時;
(四)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生產許可證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如法人代表、地址、營業執照注冊名稱變更等);
(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的。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經復審后應提出確認、修訂或廢止的明確結論。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并經復審確認需要延續備案的,應填寫《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延續備案表》(附表2),在備案有效期屆滿20個工作日前辦理延續備案手續。備案號應更新年號,其他編號按申辦年度排序,原備案號自動廢止。
逾期未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延續備案,該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號在有效期屆滿后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 經復審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當在修訂后按照以下方式辦理備案:
(一)屬于本辦法第十七條(一)至(三)項情形的,辦理重新備案手續,原備案號自動廢止;
(二)屬于本辦法第十七條(四)項情形的,企業應當填寫《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修訂報告單》(附表3),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號不變。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已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通知企業及時修訂,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通報。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重新備案。
第二十條 經復審需要廢止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企業應主動申請注銷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注銷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號:
(一)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
(二)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五)企業沒有按照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組織生產的,且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議注銷備案的;
(六)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
(七)企業主動申請注銷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
(八)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重新備案的。
第二十二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注銷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前,應當告知企業有聽證的權利。企業要求聽證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存在問題的,有權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或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延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或者注銷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告延續或者注銷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中弄虛作假的,衛生行政部門除注銷備案外,將把企業弄虛作假的行為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媒體通報,由監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并將企業的不良不法行為納入信用管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 2013年4月1日之前已經在質量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在備案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不需要重新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送備案。按規定需要重新備案或注銷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由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監部門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備 案 登 記 表
企業名稱 ________________
標準名稱 ________________
標準編號 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衛生局制
填表說明及注意事項
1.本表及所有備案資料均須打印。
2.本表填寫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寫此表前,請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
4.申請備案時,遞交材料為復印件時,應攜帶原件。
5.企業須在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20個工作日前,辦理延續備案手續;逾期不申請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延續備案,該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號在有效期屆滿后予以注銷。
6.與食品安全無關的指標,不屬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內容。
7.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憑證及其受理憑證都不是保證食品安全的證明文件,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嚴格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8.準予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全文將在北京衛生信息網上供公眾免費查閱。
請企業提供備案材料時,閱讀并注意以上事項。
請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一式五份附在此表后面,其它材料一式二份。
附表2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延續備案表
標準名稱和編號:
企業名稱:
請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一式五份附在此表后面。
備案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 備案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附表3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修訂報告單
標準名稱(標準號):
標準備案號:
此為第 號修訂單,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此表請填寫一式五份。
為規范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局
2013年3月26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以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當向本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一)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北京市地方標準的;
(二)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北京市地方標準的。
在沒有統一整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前,現行有效的國家食品質量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屬于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形。
與食品安全無關的內容和指標,不屬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內容。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負責新資源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受理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除前款規定之外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受理工作。
第四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人員應當嚴肅認真、恪盡職守,保守秘密。
第五條 集團公司或者連鎖公司所制定的適用于本公司統一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或者連鎖公司總部,或者授權其所屬任一生產企業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該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注明適用的各企業名稱以及注冊地址。
委托生產食品的,無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時,由受委托方辦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委托行業協會、學會、技術機構等有相應技術能力的第三方編制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草案。
第六條 報送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除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基本生產工藝以及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等技術要求;
(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規定。
第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備案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前,應當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審查,實行組長負責制。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查小組成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成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從事食品安全領域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不得少于5人;
(二)直接參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起草的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小組成員參加審查。
審查小組應當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定的安全性、必要性、合法性以及標準格式等規范性內容和技術要求內容進行論證、審查,同時出具結論性審定意見及審定紀要。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符合科學、安全的原則,不得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相抵觸。
標準審查必須經審查小組全體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市衛生行政部門建立食品安全標準專家庫,企業在組織標準審查時可以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
第八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四位年號),并遵守企業標準號編號規則的要求。
第九條 報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時,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符合規定的格式要求:
(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附表1);
(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及電子版;
(三)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編制說明及電子版;
(四)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定紀要;
(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定人員意見表;
(六)產品技術要求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七)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生產食品的,同時提供委托方營業執照和委托協議(合同);
(八)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九)新資源食品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應提供衛生部的公告證明材料復印件。
企業提交的上述資料(除前款第二項一式五份外)應當一式兩份。新辦企業可免于提交前款第(七)項中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但應提交工商行政部門預先核準名稱證明。
屬于委托辦理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代理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延續備案或修訂備案的,應當同時提交原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
提交上述材料的復印件應加蓋食品生產企業單位印章,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編制說明應當詳細說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定過程,以及與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國外標準的比較情況。
(一)說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定過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起草過程等有關情況;
(2)說明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詳細生產工藝;
(3)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編制原則,與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關系及貫徹執行情況;
(4)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定過程中進行驗證的情況;
(5)實施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設備和人員等方面的情況。
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北京市地方標準的,應說明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依據情況。
(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編制中的標準比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有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進行比較;
2.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與國際標準進行比較;
3.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的,應當與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進行比較,優先選擇發達國家或者與我國國情相近的國家或地區;
4.沒有任何可參照或借鑒的標準時,應當與原料、加工工藝相近的標準進行比較。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確保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先進性,確保根據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所生產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對其實施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憑證及受理憑證都不是保證企業食品安全的證明文件,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嚴格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接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二條 報送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主要負責人應當是法人代表授權人,以及非法人單位、個體單位的實際經營者。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材料時,應當對提交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依法不需要備案的,應當即時告知當事人不需備案;情況復雜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不需備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立即或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補正;
(三)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受理其備案。
第十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備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查看,符合要求的,應當準予備案,并在標準文本封面加蓋備案章,標注備案號。
標注的備案號和加蓋的備案章作為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憑證,由備案受理部門發放。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號的編排格式:(北京市國標行政區劃(區、縣)代碼)(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代號)。
第十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在做出準予備案20個工作日內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傳送至北京衛生信息網(http://www.bjhb.gov.cn/),供公眾免費查閱,并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信息。
企業要求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企業標準內容的,應當在備案時提出書面意見,并同時提供可向社會公開的企業標準文本。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進行復審: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時;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作了修訂的;
(三)企業生產工藝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改變時;
(四)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生產許可證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如法人代表、地址、營業執照注冊名稱變更等);
(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的。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經復審后應提出確認、修訂或廢止的明確結論。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并經復審確認需要延續備案的,應填寫《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延續備案表》(附表2),在備案有效期屆滿20個工作日前辦理延續備案手續。備案號應更新年號,其他編號按申辦年度排序,原備案號自動廢止。
逾期未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延續備案,該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號在有效期屆滿后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 經復審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當在修訂后按照以下方式辦理備案:
(一)屬于本辦法第十七條(一)至(三)項情形的,辦理重新備案手續,原備案號自動廢止;
(二)屬于本辦法第十七條(四)項情形的,企業應當填寫《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修訂報告單》(附表3),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號不變。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已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通知企業及時修訂,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通報。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重新備案。
第二十條 經復審需要廢止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企業應主動申請注銷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注銷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號:
(一)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
(二)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五)企業沒有按照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組織生產的,且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議注銷備案的;
(六)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
(七)企業主動申請注銷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
(八)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重新備案的。
第二十二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注銷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前,應當告知企業有聽證的權利。企業要求聽證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存在問題的,有權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或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延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或者注銷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告延續或者注銷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中弄虛作假的,衛生行政部門除注銷備案外,將把企業弄虛作假的行為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媒體通報,由監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并將企業的不良不法行為納入信用管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 2013年4月1日之前已經在質量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在備案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不需要重新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送備案。按規定需要重新備案或注銷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由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監部門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接收編號: 企標( )第 號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備案號: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備 案 登 記 表
企業名稱 ________________
標準名稱 ________________
標準編號 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衛生局制
填表說明及注意事項
1.本表及所有備案資料均須打印。
2.本表填寫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寫此表前,請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
4.申請備案時,遞交材料為復印件時,應攜帶原件。
5.企業須在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20個工作日前,辦理延續備案手續;逾期不申請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延續備案,該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號在有效期屆滿后予以注銷。
6.與食品安全無關的指標,不屬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內容。
7.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憑證及其受理憑證都不是保證食品安全的證明文件,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嚴格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8.準予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全文將在北京衛生信息網上供公眾免費查閱。
請企業提供備案材料時,閱讀并注意以上事項。
標準名稱 | |||
食品安全國家 標準或地方標準 | 沒有( ) 嚴于( ) | ||
類別 | 制定( ) 修訂重新備案( ) | ||
適用的食品 | |||
食品生產企業名稱 | |||
地 址 及 郵 編 | |||
電 話 | 傳 真 | ||
聯 系 人 | 手 機 | ||
電子郵箱 | |||
備案單位保證書 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單位保證: 一、本備案登記表中所填寫的內容、所附的資料(包括研究和檢驗數據)均為真實,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實之處,本單位愿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二、按照本備案標準生產的食品不含有未經許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劑和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劑。 三、本單位將按照備案標準組織生產,并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 備案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 備案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
本備案單位保證所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確認后在各項前的□內打“√”) □ 1.以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為依據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要求。 □ 2.所提交的備案標準內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要求。 □ 3.食品原料符合相關質量安全要求,未使用非食品原料,未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 4.未使用未經衛生部批準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量、使用范圍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 5.生產環境和工藝安全可靠,不會對食品產品造成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 □ 6.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設備、洗滌劑和消毒劑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 7.如為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營養成分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
適用本標準的食品是否委托生產 □是 □否 (如是,請注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稱及地址): |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
附表2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延續備案表
標準名稱和編號:
企業名稱: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號: | |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時間: | 年 月 日 |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延續備案時間: | 年 月 日 |
經復審確認該標準繼續有效,申請延續備案。 |
備案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 備案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附表3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修訂報告單
標準名稱(標準號):
標準備案號:
此為第 號修訂單,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變更前內容 | 變更后內容 |
備案企業(蓋章) | |
備案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