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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調整《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中抗(抑)菌制劑毒理學指標檢測方法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1〕57號)【2014-06-27廢止】

   2011-04-22 56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經我部組織專家論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經我部組織專家論證,現將《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衛監督發〔2009〕105號)中“附件1表3抗(抑)菌制劑檢驗項目及要求”中“注4”修改為:“說明書中標明用于皮膚的抗(抑)菌制劑應進行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于使用后及時清洗的可只進行暴露時間為2小時的急性皮膚刺激試驗;說明書中標明用于粘膜的抗(抑)菌制劑應進行眼刺激性試驗,用于陰道粘膜的抗(抑)菌制劑還應進行陰道粘膜刺激性試驗”。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相關鏈接: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衛監督發〔2009〕105號)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2011年4月發布和實施的食品相關法規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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