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級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各直屬單位、機關各科室:
根據工作需要,市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通報制度》和《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案件協查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0日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通報制度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充分發揮政府信息的曝光懲戒作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食品藥品違法案件是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結的適用一般程序的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行政處罰案件。
第三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把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通報作為政務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四條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級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違法案件按月上報給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以下案件必須在立案前、立案中、結案后及時上報。
(一)貨值十萬以上或社會影響較大案件;
(二)跨區市行政區域案件;
(三)市局交辦和督辦案件;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案件;
(五)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案件。
第五條威海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對全市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進行匯總、分析、篩查,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分類通報。
(一)案件分析通報:根據案源分類情況對各類案件的立案數、案件特點、發生原因、應采取的措施和提出的要求等進行通報。
(二)重大案件通報:根據案件性質對以下案件的涉案單位(人員)基本情況、違法違規事實、處理依據、處罰種類等情況進行通報。
1、無證生產經營案件;
2、罰沒款十萬以上或社會影響較大案件;
3、檢驗機構檢驗檢測不合格產品案件(中藥飲片貨值不足500元除外);
4、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案件。
第六條案件分析通報每半年通報一次,重大案件可根據工作需要、案件性質隨時通報。
第七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的,不予通報或部分通報。
第八條違法案件的通報信息由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稽查支隊統一發布。
第九條案件統計數據和統計分析材料由威海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統計并提供,通報稿起草完成并經分管局長審批后,按發文程序報局長簽發。
第十條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門戶網站開辟專欄,依法通報食品藥品違法案件。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通報的違法案件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發布機關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將行政處罰案件的上報和通報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并結合稽查執法檢查、案件督查督辦、年度目標考核等抽查案件上報和通報情況。
第十三條對轄區內發生的食品藥品重大事件、行政處罰案件隱瞞不報、漏報、遲報、誤報導致通報不及時或者沒有按要求進行通報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堅決糾正并嚴肅問責。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食品案件協查制度
第一條 為加大食品執法案件的查處力度,保證食品監督執法工作依法、準確、有效,規范執法程序,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案件協助調查管理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案件協查”是指本單位(提出協助調查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需要其他不相隸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機關(承辦協助調查機關),對某種食品、某個特定企業或某個管理相對人的行為進行確認,出具與案件調查取證有關材料的過程;或其他不相隸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需要我局出具與案件調查取證有關材料的相關規定的過程。
第三條協助調查應以加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的協助調查函及復函的方式進行,并應遵守公文管理、案件查辦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提出協查時應制作《協助調查函》,明確協助調查內容和確認事項,并注明聯系方式,由食品藥品稽查機構對外發出。
第五條發出協助調查函后,應電話告之對方注意收函并及時發出調查材料。
第六條因特殊原因需要直接到承辦協助調查機關轄區調查取證的,應符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管轄、移送的規定。
第七條緊急情況需要加急辦理的,應請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預先同承辦單位進行溝通,先行協查,后履行相應程序。
第八條稽查機構應根據執法辦案的需要提出協助調查要求,不得隨意或假借辦案的名義提出協助調查要求,違反此規定的,將進行批評教育,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九條案件協查的相關函件,不得復印提供給任何企業,擅自復印提供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協助調查函發出15個工作日后,未接到承辦協助調查機關所確認的材料,應直接向承辦協助調查機關查詢,也可以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詢。
第十一條發出的案件協查函和收到的協查復函應妥善存檔,作為查辦案件的證據。
第十二條稽查機構收到協助調查函后,有義務進行核查并復函。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助調查工作;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及時告之提出協助調查的機關并說明理由;若接到超出本機關職能的協助調查函,應于3日內將函件退回。
第十三條協查工作中發現有違反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函告提出協助調查機關外,還應按相關規定對本轄區所發生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稽查人員應認真對待協查工作,保證協助調查結果的準確。對由于承辦協助調查的工作人員疏忽大意或玩忽職守導致協助調查結果錯誤的,將按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工作需要,市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通報制度》和《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案件協查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0日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通報制度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充分發揮政府信息的曝光懲戒作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食品藥品違法案件是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結的適用一般程序的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行政處罰案件。
第三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把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通報作為政務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四條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級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違法案件按月上報給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以下案件必須在立案前、立案中、結案后及時上報。
(一)貨值十萬以上或社會影響較大案件;
(二)跨區市行政區域案件;
(三)市局交辦和督辦案件;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案件;
(五)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案件。
第五條威海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對全市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進行匯總、分析、篩查,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分類通報。
(一)案件分析通報:根據案源分類情況對各類案件的立案數、案件特點、發生原因、應采取的措施和提出的要求等進行通報。
(二)重大案件通報:根據案件性質對以下案件的涉案單位(人員)基本情況、違法違規事實、處理依據、處罰種類等情況進行通報。
1、無證生產經營案件;
2、罰沒款十萬以上或社會影響較大案件;
3、檢驗機構檢驗檢測不合格產品案件(中藥飲片貨值不足500元除外);
4、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案件。
第六條案件分析通報每半年通報一次,重大案件可根據工作需要、案件性質隨時通報。
第七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的,不予通報或部分通報。
第八條違法案件的通報信息由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稽查支隊統一發布。
第九條案件統計數據和統計分析材料由威海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統計并提供,通報稿起草完成并經分管局長審批后,按發文程序報局長簽發。
第十條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門戶網站開辟專欄,依法通報食品藥品違法案件。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通報的違法案件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發布機關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將行政處罰案件的上報和通報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并結合稽查執法檢查、案件督查督辦、年度目標考核等抽查案件上報和通報情況。
第十三條對轄區內發生的食品藥品重大事件、行政處罰案件隱瞞不報、漏報、遲報、誤報導致通報不及時或者沒有按要求進行通報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堅決糾正并嚴肅問責。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食品案件協查制度
第一條 為加大食品執法案件的查處力度,保證食品監督執法工作依法、準確、有效,規范執法程序,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案件協助調查管理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案件協查”是指本單位(提出協助調查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需要其他不相隸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機關(承辦協助調查機關),對某種食品、某個特定企業或某個管理相對人的行為進行確認,出具與案件調查取證有關材料的過程;或其他不相隸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需要我局出具與案件調查取證有關材料的相關規定的過程。
第三條協助調查應以加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的協助調查函及復函的方式進行,并應遵守公文管理、案件查辦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提出協查時應制作《協助調查函》,明確協助調查內容和確認事項,并注明聯系方式,由食品藥品稽查機構對外發出。
第五條發出協助調查函后,應電話告之對方注意收函并及時發出調查材料。
第六條因特殊原因需要直接到承辦協助調查機關轄區調查取證的,應符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管轄、移送的規定。
第七條緊急情況需要加急辦理的,應請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預先同承辦單位進行溝通,先行協查,后履行相應程序。
第八條稽查機構應根據執法辦案的需要提出協助調查要求,不得隨意或假借辦案的名義提出協助調查要求,違反此規定的,將進行批評教育,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九條案件協查的相關函件,不得復印提供給任何企業,擅自復印提供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協助調查函發出15個工作日后,未接到承辦協助調查機關所確認的材料,應直接向承辦協助調查機關查詢,也可以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詢。
第十一條發出的案件協查函和收到的協查復函應妥善存檔,作為查辦案件的證據。
第十二條稽查機構收到協助調查函后,有義務進行核查并復函。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助調查工作;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及時告之提出協助調查的機關并說明理由;若接到超出本機關職能的協助調查函,應于3日內將函件退回。
第十三條協查工作中發現有違反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函告提出協助調查機關外,還應按相關規定對本轄區所發生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稽查人員應認真對待協查工作,保證協助調查結果的準確。對由于承辦協助調查的工作人員疏忽大意或玩忽職守導致協助調查結果錯誤的,將按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