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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18-04-20廢止】

   2015-04-03 539
核心提示: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各餐飲服務單位:  《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辦法(試
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各餐飲服務單位:
 
  《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15年3月9日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2015年第9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7日
 
  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實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量化分級管理是本市食品監管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落實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強化執法監管,結合風險評估原則和經營者客觀實際情況,對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分級,并將有關情況進行社會公示的管理制度。
 
  量化分級評定結果是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綜合水平的客觀反映。
 
  第三條  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蓋、公開透明、量化評價、動態評定、鼓勵進步”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單位是指我市已經取得許可資質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及單位食堂。
 
  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企業暫不評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我市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辦法制定、組織實施和督查指導。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結合工作實際情況,組織人員參與特大型餐飲、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中央廚房等重點業態、重點單位的量化分級評定與核準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量化分級評審委員會,負責轄區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組織、協調和最終等級評定等工作。
 
  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藥監管所負責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評定初審工作。
 
  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監管科負責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管理復核工作。
 
  第七條  各直屬分局參照上述規定,負責本轄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級與評定標準
 
  第八條  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級分為場所等級和管理等級。
 
  場所等級,是指餐飲服務單位的營業場所建筑布局、設備設施等硬件情況的綜合評價等級。場所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級,分別用A、B、C三個字母表示。評定項目主要包括:場所環境、設施設備和檢驗運輸等。
 
  管理等級,是指餐飲服務單位實施進貨驗收、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等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的綜合評價等級。管理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級,分別用三星(★★★)、二星(★★)和一星(★)三種圖形表示。評定項目主要包括:許可管理、人員管理、采購貯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等。
 
  檢查評定項目中帶*項的內容為關鍵項,其余項目為一般項。
 
  被評定單位如存在不涉及的檢查內容項,設為合理缺項,不計入評分。
 
  第九條  場所等級評定,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按照《餐飲服務單位場所等級評定表》(附件1)現場監督檢查后評分。
 
  評定分數=(實得總分/應得總分)*100+加分項分數
 
  評定分數大于等于90分,為優秀;低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為良好;低于75分,為一般。
 
  有1個關鍵項不合格的,不評定為優秀;有2個關鍵項不合格的,不評定為良好。
 
  第十條  管理等級評定,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按照《餐飲服務單位管理等級評定表》(附件2)現場監督檢查后評分。
 
  評定分數=(實得總分/應得總分)*100+加分項分數
 
  評定分數大于等于90分,為優秀;低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為良好;低于75分,為一般。
 
  有1個關鍵項不合格的,不評定為優秀;有2個關鍵項不合格的,不評定為良好。
 
  自評定期前6個月有食物中毒事件發生或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罰款及以上行政處罰的,評定為最低等級。
 
  《餐飲服務單位場所等級評定表》和《餐飲服務單位管理等級評定表》可單獨或同時使用。
 
  第十一條  量化分級評定結果標識詳見附件3。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單位自新申辦取得許可資質之日起4個月內,完成初次等級評定。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三條  等級評定初審。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藥監管所工作人員(應2人以上)按照《餐飲服務單位場所等級評定表》及《餐飲服務單位管理等級評定表》所載明的檢查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初審評定。
 
  評定表應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等級評定復核。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監管科負責組織人員對食藥監管所初審評定結果進行復核。
 
  第十五條  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評審委員會根據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復核評定規則,并對重點經營業態、重點單位進行終審評定。
 
  第十六條  各直屬分局參照上述規定,制定量化分級評審程序。
 
  第十七條  等級評定公示。評定結果以量化分級公示牌的形式進行公示,公示牌的大小及式樣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統一制定(詳見附件3)。
 
  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公示牌應擺放、懸掛、張貼在餐飲服務單位門口、大廳等顯著位置,嚴禁涂改、遮蓋。
 
  評定結果錄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信息化管理系統,并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官網公示。
 
  第五章  動態評定
 
  第十八條  量化分級動態評定按照主動評定和依申請評定原則進行。
 
  主動評定,是指量化分級管理評定和現場檢查、監督抽檢、食物中毒、投訴舉報及案件查處等行政執法行為相銜接。初次評定后,對餐飲服務單位每12個月至少進行一次量化分級評定。
 
  依申請評定,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餐飲服務單位的升級申請,對其場所等級、管理等級重新評定。同一企業12個月內申請升級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評定等級發生變化時,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收回原等級標識,并發放新的等級標識。
 
  第十九條  對經調查核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的餐飲服務單位,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外,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再次進行量化分級評定。
 
  按照《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餐飲服務單位信用評定為一級失信的單位,管理等級評定不得評為優秀,二級(含)以上失信的單位,管理等級評定不得評為良好。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單位申請量化分級升級評定的,應填寫《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升級申請表》(見附件4),并如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核實發現餐飲服務單位申請材料不實的,30個工作日內不再接受餐飲服務單位的評定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按照本辦法客觀、公正開展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附件1和附件2所列項目開展量化分級檢查評定的,等同于《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全項目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評定表項目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進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餐飲服務單位場所等級評定表
 
  2.餐飲服務單位管理等級評定表
 
  3.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評定標識和公示牌示例
 
  4.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升級申請表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五年 月 日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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