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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85號)

   2006-02-25 459
核心提示: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8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現發布《20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8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現發布《200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見附件1),并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06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46種貨物(312個8位HS編碼),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玉米、大米、小麥、棉花、鋸材、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蠶絲類、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砂、銻(包括銻合金)及銻制品、氧化銻、鎢砂、仲鎢酸銨及偏鎢酸銨、三氧化鎢及藍色氧化鎢、鎢酸及其鹽類、鎢粉及其制品、鋅礦砂、錫礦砂、錫及錫基合金、白銀。

  (二)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是:藺草及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塊(粉)、滑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牛肉、豬肉、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石蠟、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鋅及鋅基合金、電子計算機、電風扇、自行車、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車架。其中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在2006年將實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頒布后,按新辦法執行。

  二、除對港澳出口的活牛、活豬、活雞實行全球許可證下的國別(地區)配額許可證管理外,其他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所列出口貨物均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

  三、對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銻砂、銻(包括銻合金)及銻制品、氧化銻、鎢砂、仲鎢酸銨及偏鎢酸銨、三氧化鎢及藍色氧化鎢、鎢酸及其鹽類、鎢粉及其制品、白銀實行國營貿易管理。

  四、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無論何種貿易方式,各授權發證機構均憑商務部下發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和招標辦公室出具的《申領配額招標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簽發出口許可證。

  五、自2005年6月1日起,礬土項下其他粘土(HS編碼2508400000)不再實施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六、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茶葉的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七、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下列貨物,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但本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的除外],發證機構憑出口配額、《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及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二)進口用于生產鉑金的原料加工復出口鉑金(鉑或白金),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三)進口原油加工復出口石蠟,進口含白銀貨物(銀粉、未鍛造銀等及銀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復出口白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鋅及鋅基合金,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其中,白銀《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憑商務部批件核發,發證部門加驗商務部批件。

  (四)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的《申領加工貿易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五)進口原油加工復出口成品油,免領成品油出口許可證。

  (六)本條第(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核發。《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超過次年2月底的,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核發至次年2月底,企業應于2月底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發證機構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的出口期限核發出口許可證。

  八、根據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6]2號)精神,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消耗臭氧層物質、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車架,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在商務部授權的發證機構辦理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附件2第1-23種),由商務部授權的邊境省、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除本條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貨物,一律免領出口許可證。

  九、為保證進出口許可證聯網核銷的實施,對不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貨物,發證機構在簽發出口許可證時必須在許可證“備注”欄內填注“非一批一證”。

  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的貨物為:

  (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

  (二)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

  (三)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

  (四)大米、玉米、小麥、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

  “非一批一證”的出口許可證,可在同一口岸多次報關,但不得超過十二次。當十二次報關后,出口許可證雖有余額,海關停止接受報關。

  十、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貨樣廣告品須憑出口許可證出口。

  十一、對涉及出口許可證管理的紡織品目錄另行公告。

  十二、我國政府在對外援助項下提供的本目錄產品(監控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除外)不納入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本目錄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2005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同時廢止。

  附件 1、200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2、2006年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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