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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衛生安全基本條件(試行)

   2014-03-17 468
核心提示:湖北省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小作坊應符合本基本條件的要求。  1原輔料管理  采購的原料、輔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
湖北省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小作坊應符合本基本條件的要求。
 
  1   原輔料管理
 
  采購的原料、輔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證產品。
 
  1.1  原料
 
  應具有應有的色、香、味和組織形態特征,無腐敗、霉變、腐蝕,不含有毒有害物質,無明顯外來雜質。
 
  1.2  輔料(添加物質)
 
  對輔料實行動態備案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對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質的種類、來源、用途、用量等使用情況到本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關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的規定。
 
  1.3  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
 
  嚴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
 
  建立回收食品登記銷毀制度,記錄回收食品登記銷毀情況。
 
  1.4  生產加工用水
 
  生產加工食品用水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1.5  原輔料記錄和臺帳
 
  應保存采購的原輔料生產者相關證照、采購發票、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憑證,建立原輔料進貨臺帳,做好采購、使用記錄。
 
  2    生產加工場所
 
  2.1  場所環境
 
  生產區應與生活區有效隔離。
 
  生產區應排水暢通,無積水,防止害蟲孳生;距離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廁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
 
  生產區外部周邊環境應整潔、衛生,無有害氣體、煙塵、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
 
  2.2  生產區
 
  2.2.1 地面
 
  應進行地面硬化處理,宜采用地磚、混凝土或其它硬質材料鋪設。地面無毒無害,易排水、不透水、不積水,排水終端口應設置地漏。
 
  2.2.2 門窗
 
  應嚴密、不變形,開閉自如。應設置防塵、防蚊蠅、防鼠設施,紗門窗應便于拆裝、清洗、消毒。
 
  2.2.3 墻壁
 
  應平整、光潔,無脫落。主要生產和包裝場地宜用瓷磚或其它無毒防腐材料裝修。
 
  2.2.4 屋頂
 
  應無毒、無異味,不吸水,無脫落,防落塵,能防止害蟲隱匿和灰塵積聚。
 
  2.2.5 衛生設施
 
  應在生產區進口處設置水沖式洗手設施,專用的洗滌消毒、干手用品齊備。
 
  2.2.6 其它
 
  生產區應采光、通風良好;生產工藝布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排煙、排水等設施設置合理,運轉正常。
 
  3   生產加工設施及工具
 
  應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加工設施和工具。
 
  凡直接接觸食品物料的設施、工具,必須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吸水的材料制成。生產加工過程中重復使用的設施、工具應便于清洗、消毒。
 
  4    生產加工衛生管理
 
  4.1  衛生管理制度
 
  應制定科學、規范、有效的衛生管理制度。明確衛生職責,確定管理、工作內容,指定專、兼職人員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4.2  人員衛生管理
 
  4.2.1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人員應經衛生知識培訓,持有具有資質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健康證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
 
  4.2.2 凡出現黃疸、腹瀉、嘔吐、發熱、可見感染的皮膚損傷、耳眼鼻溢液等癥狀者,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4.2.3 從事食品成品包裝的人員上崗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鞋和口罩,手指甲應修剪整齊,不得藏污納垢,不得佩戴飾物。
 
  在工作前、便后及其他可能污染雙手的活動后,應洗凈雙手。
 
  4.3  生產加工設施、工具衛生管理
 
  應定期對生產加工設施、工具進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GB14930.1、GB14930.2的規定。
 
  應對洗滌、消毒后的設施和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除殘留藥劑對食品的污染。
 
  4.4   污水污物、除蟲滅害管理
 
  4.4.1 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應經排污設施及時排出生產現場,并做適當處理,在排污出口處設置網罩,防止鼠害。
 
  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污物應置于帶蓋的專用容器中,做到班產班清,并定期對容器清洗、消毒。
 
  4.4.2 應定期對生產區及周邊環境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采用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鼠類、蚊蠅、昆蟲的聚集和孳生。
 
  除蟲滅害藥劑應專柜存放、專管專用、正確使用,防止二次污染。
 
  5    產品包裝、標識、檢驗、儲運、銷售
 
  5.1  產品包裝
 
  產品的包裝或盛裝容器嚴禁使用非食品用包裝物包裝食品,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的規定。采購的包裝容器和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證產品。盛裝產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須經過嚴格的清潔消毒,儲運時,應有妥善的密封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應保存采購的包裝容器和材料生產者相關證照、采購發票、檢驗合格證明等憑證,做好采購、使用記錄。
 
  5.2  產品標識
 
  產品標識標注必須真實,應標注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凈含量以及配料清單等基本信息,同時還應標明經允許銷售的區域范圍。
 
  5.3  產品檢驗
 
  應當對出廠產品的標識、感官、商品量等進行出廠檢驗。產品經檢驗合格,方能銷售。
 
  5.4  產品儲運
 
  應有相對獨立、固定的原輔料、成品儲存場地,儲存物須離地離墻,便于通風換氣,有防鼠、防蟲措施。
 
  運輸工具應符合衛生要求,運輸作業應防止污染。
 
  不得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混貯混運。
 
  5.5  產品銷售
 
  應保存產品銷售憑證,建立產品銷售臺帳。
 
  產品只在承諾的限定區域內銷售。
 
  附件:
 
  4GBT  23734-2009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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