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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晉質監局發〔2013〕63號)

   2014-08-25 733
核心提示:各市質監局,太原高新區、經濟區質監局:  《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局務會
各市質監局,太原高新區、經濟區質監局:
 
  《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并報請省政府法制辦審核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請及時報告省局。
 
  鑒于各地情況不同,本辦法的規定要求較為宏觀和原則,各市(區)局可根據本辦法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更為具體性的規定要求。
 
  附件: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為規范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外的和非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生產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西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設區的市質量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市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等工作;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以及乳制品、酒類等須產業政策審批的食品,具體名單由市質量監督部門制定。
 
  第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產加工場所只能申領1張生產許可證,不得分裝和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在本行政區域內就近銷售,應當有包裝銷售,并采取適當的方式提供食品名稱、配料、執行標準、凈含量、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基本信息。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生產經營地方特色食品和傳統食品,承擔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第七條  生產加工場所內外應環境整潔,周圍不得有有害氣體、煙塵、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飼養家禽、寵物等,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
 
  第八條  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和貯存等專用固定場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設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員更衣盥洗、廢棄物暫存容器等衛生設施。
 
  第九條  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有關原輔材料,采購、食品安全和衛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十條  食品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取得有效健康證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專人對食品感官、凈含量等項目進行檢測。
 
  第三章  發證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提供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書(見附件1);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鄉鎮、街辦確認的生產場所用途合法使用證明;
 
  (四)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五)食品安全生產工藝要求及配方;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對符合受理要求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的有關規定由市質量監督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經現場審查,生產條件符合要求的,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法作出生產許可的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5 日內核發《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見附件2)。同時,將國家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書面告知送達,業主或負責人作出質量安全承諾(范本見附件3)。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生產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 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四章 證書使用和年度審核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證書由省級質量監督部門統一制作格式,統一編號要求(見附件4)。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生產的,應當在屆滿6 0日前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延續。期滿未申請延續換證的,視為無證生產加工;擬再生產加工的,應當重新申請發證。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書應在生產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明示加工許可品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須向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由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對其進行年審核查。
 
  第十八條  證書的變更、補發、注銷和年度審核等規定由市質量監督部門制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要按當地政府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監督檢查,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條  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要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制定培訓教育計劃,對從業人員開展年度教育培訓服務,提高其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法制意識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要定期開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或負責人的警示約談,引導其依法合規生產,對違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應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信息定期發布,建立健全監督管理記錄檔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三條  生產許可、培訓教育、監督檢查等所需費用由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積極協調同級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列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市質量監督部門要對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對未執行本辦法的部門和人員實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市、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下載:1、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證書格式
 
  3、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承諾書范本
 
  4、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要求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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