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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監聯[2006]632號)

   2015-07-16 962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增強產業政策的執行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增強產業政策的執行效力,充分發揮生產許可制度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中的作用,防止重復建設,有效解決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問題,堅決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嚴把市場準入關,把符合產業政策作為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必要條件。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中貫徹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執行《目錄》淘汰類規定:
 
  (一)對生產屬于《目錄》列明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的企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把關,不得受理生產企業的辦證申請。
 
  (二)對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產品屬于《目錄》規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銷獲證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同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其產品尚未達到《目錄》規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銷獲證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同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三)對應當注銷生產許可證的情況,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按照規定,提出注銷建議,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辦理注銷生產許可證手續。
 
  二、對投資建設《目錄》限制類所列的國家禁止投資項目的企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得受理其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三、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證明文件的,企業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需要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產業政策工作部門)出具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
 
  (一)企業在《目錄》發布實施前建設的生產項目,在《目錄》發布實施后提出辦證申請的;
 
  (二)對已經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改制、重組、兼并等,重新設立企業,并提出辦證申請的;
 
  (三)企業收購(包括異地收購)已經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破產、倒閉企業,并提出辦證申請的;
 
  (四)已經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搬遷(包括跨省搬遷),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企業依法提出重新辦證申請的;
 
  (五)已經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對原生產能力改造升級后,提出辦證申請的;
 
  (六)其他需要對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作出判斷的情況。
 
  四、對以上需要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提供符合產業政策證明文件的企業辦證申請,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企業向所在(或遷入)省份的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提出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的書面核查申請。
 
  (二)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收到企業的核查申請后,負責組織對申請企業的核查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和《目錄》等有關政策要求,對企業生產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以及審批過程、建設時間、生產能力進行審核。經核查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出具企業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作為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依據。
 
  對企業由于改制、重組、并購、搬遷、改造等需要申請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重點審核是否違背《目錄》投資新建限制類項目,是否增加了屬于限制類的生產能力,是否按規定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等。屬于增加限制類生產能力,沒按規定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企業,不予辦理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
 
  (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的證明文件和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規定,正式受理企業的辦證申請。
 
  五、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中,涉及對《目錄》的含義進行解釋的問題,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政策司)進行解釋。
 
  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要依據各自職責,加強配合,互相協作,共同貫徹落實好國家產業政策。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標簽: 生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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