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督檢查內容、依據
內容:全省范圍內所有的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自建設施供水(包括學校自備供水,下同)的衛生管理情況,飲用水水質衛生狀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
二、監測內容與方法
(一)監測范圍
1、城市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各區、市政府所在地城區的市政水廠(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單位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2、農村集中式供水水質衛生監測:村鎮集中式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監測出廠水。
(二)監測點布設
每個集中式供水單位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出廠水設1個監測點,地級市市政管網末梢水每市隨機抽檢10個監測點,縣(市、區)所在地市政管網末梢水抽檢3個監測點,二次供水單位每單位設1個監測點。
監測點數量可依照具體情況酌情增加。所設監測點應能基本反映出本地飲用水水質情況,能覆蓋當地飲用不同類型水源的人群。
(三)監測方法
1、監測頻次
城市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每年開展兩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村鎮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每年不少于1次;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當地應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增加監測頻次及相關指標項目。
2、水樣采集和保存
按《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水樣的采集與保存》(GB/T5750.2-2006)進行。
3、監測項目
(1)城市市政水廠:出廠水監測《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中表1、表2所列指標,其中飲用水消毒劑常規指標和消毒副產物指標視使用消毒劑的具體情況而定;管網末梢水和二次供水測定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游離余氯等7項指標。
(2)村鎮集中式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監測色度、渾濁度、臭和味、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pH、總硬度、鐵、錳、砷、氟化物、硝酸鹽、氯化物、硫酸鹽、耗氧量、氨氮、游離余氯等17項指標。
(3)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4)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適用于當地水質的水質指標。
4、檢測方法
按《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5750-2006)進行。
三、組織分工
(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衛生監督機構、疾病控制機構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組織、協調、督導本轄區監督監測工作實施,保證各項計劃、任務和整治措施得到落實。
(二)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現場監督檢查、水質監測點布設和現場采樣工作、取證及違法案件的查處、檢查結果的匯總工作。要規范監督檢查工作程序和記錄,加強對檢查結果的審核。
(三)各級疾病控制機構負責水樣采集容器的準備和水質檢測工作,并按時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供水質檢測報告。
四、時間安排
2010年6月,各地進行本次監督檢查的培訓及準備工作;6月-10月按照計劃的內容和范圍進行監督檢查和水質監測;11月20日前各省轄市衛生局將本次監督檢查報表和工作總結上報省衛生廳衛生監督處(含電子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根據本計劃要求,結合2009年飲用水衛生專項監督檢查發現的突出問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要積極爭取財政投入,為開展水質衛生監測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監督檢查中的突出問題和監測結果應報告當地政府,通報有關部門。
(二)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認真開展監督檢查,消除飲用水衛生安全隱患。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等規定,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設施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全面掌握當地飲用水衛生狀況,查清供水設施底數,指導供水單位規范衛生管理。監督檢查要以供水單位落實衛生管理制度、開展水質消毒處理和水質監測情況等為重點,對發現的問題,要責令供水單位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實,堅決查處違法行為,消除飲用水衛生安全隱患,確保不發生飲用水污染事件。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時上報。
(三)各地在監督檢查中注重調查研究,認真總結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為進一步健全監管制度、完善機制措施、提高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提供理論和實踐支持。
我廳將適時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聯系人:張宏朝
聯系電話:0371-65897951,65897910
電子郵箱:hnwsjdzf@163.com
附表:1. 2010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管理情況檢查匯總表
2. 2010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管理檢查情況匯總表
3. 2010年學校自備供水衛生管理情況檢查匯總表
4. 2010年供水單位監督檢查行政處罰情況匯總表
5. 2010年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結果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