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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粵工商食字〔2011〕67號)

   2011-03-21 294
核心提示:  根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

  根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發放許可證的對象、范圍

  (一)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二)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三)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僅由其分支機構執《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的,該企業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四)從事下列食品流通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1.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2.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3.銷售食用農產品;

  4.法律法規另有特別規定的。

  (五)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管轄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的原則。

  實行證照分離、先證后照的原則。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再申辦營業執照。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管轄和權限。

  食品流通許可證實行屬地管理。省、市兩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統一領導、指導和監督。食品經營主體所在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機構負責受理和發證工作,食品流通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工作。新設食品經營企業屬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轄的,應當先到登記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再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派下屬工商所以該機關的名義具體負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的受理、審核和發證工作,并予以公告。

  東莞、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分局和其它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的非行政區劃設置的工商分局,由該分局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義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廣州、深圳、佛山市順德區的食品流通許可管轄分工分別由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決定。

  三、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符合的條件

  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1.經營場所與有毒物質(農藥、化合物、氣體等)的生產或產生作用的場所保持安全的距離,處于廢水、廢氣、有機廢物、排污、垃圾堆放處理、粉塵等污染源影響范圍之外;

  2.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

  3.地面、墻面、頂面應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鋪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4.食品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分(隔)開;

  5.有倉儲場所的,食品存放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1.有相應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不得用藥滅鼠;

  2.配有食品陳列或擺放設備;

  3.經營散裝食品配有洗手設備和存放垃圾的容器;大中型商場、超市設置更衣間,并有洗手、消毒以及處理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是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確定的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的負責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食品安全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業主承擔。

  食品經營企業還應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

  2.庫房管理制度;

  3.食品衛生保障制度;

  4.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1.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擺放;

  2.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接觸食品的人員、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3.食品不能與有毒有害物質(農藥、化學危險品等)同店經營。

  四、食品流通許可事項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負責人以及有效期限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方式和經營項目。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三種類別核定。經營乳制品或嬰幼兒乳粉的,核定為乳制品。登記注冊部門核準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時按經營項目核定。

  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新增食品流通許可項目的營業執照期限低于3年或申請人申報的經營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營業執照期限或申請人申報的經營期限核定。企業分支機構核定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能超過該企業的有效期限。

  五、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經營企業提交);

  8.食品類別申報表;

  9.委托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項目中申請增加食品流通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者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及所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二)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2.許可證正、副本;

  3.變更事項相關材料:

  變更名稱的,應提交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變更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新場所的場地使用證明、新場所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改變后的經營場所,已不屬于原許可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到改變后的經營場所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辦理檔案遷移手續。

  變更負責人的,應提交相關決議或證明,以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個體工商戶變更負責人須先辦理注銷再重新設立。

  變更許可范圍的,涉及食品類別改變的應提交新的食品類別申報表,涉及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改變的應提交新的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4.委托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2.許可證正、副本;

  3.委托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部門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申請延續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延續許可申請書》;

  2.許可證正、副本;

  3.委托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并持作廢聲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申請補辦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2.在報刊上刊登的作廢聲明;

  3.負責人身份證明;

  4.委托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六)食品經營者《衛生許可證》到期、變更原衛生許可證許可事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七)申請人在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撤回申請書》,許可機關終止辦理許可申請。

  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法人企業由法定代表人簽字,非法人企業由企業負責人簽字,個體工商戶由業主簽字,或者由經他們委托的委托代理人簽字。

  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六、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程序

  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程序:申請——受理(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許可范圍的,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審查、審核(審核申請材料和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發證或駁回申請(予以核準的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不予核準的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

  (一)申請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縣、區工商局(分局)或經委派的所在地工商所辦理。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還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提交申請。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聯系方式及通訊地址。

  (二)審查

  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核查。

  1.書面審查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進行書面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出具《受理通知書》的情形:

  ①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審核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②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對更正后的材料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2)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情形: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②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審核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不出具通知書的情形: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提交申請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現場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1)經營散裝食品或者經營項目增加散裝食品的;

  (2)經營散裝食品變更經營場所的;

  (3)藥店兼營食品的;

  (4)許可機關認為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因遺失《衛生許可證》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延續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進行現場核查時,許可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到現場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填寫《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必要時許可機關可委派工商所或分局進行現場核查。受委派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核查表報送許可機關。

  (三)發證或駁回申請

  對申請人直接到許可機關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并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以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符合許可條件、許可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申請材料原件,并且提交的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一致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許可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或者提交的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應當按新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辦理。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申請人憑《受理通知書》及身份證件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駁回申請通知書》。

  許可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四)食品流通許可檔案遷移

  經營者改變經營場所,改變后的經營場所已不屬于原許可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到改變后的經營場所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檔案遷入手續。改變后的經營場所所在地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必要時)工作,并向申請人發出《食品流通許可檔案同意遷入通知書》。申請人憑《同意遷入通知書》到原許可機關辦理食品流通許可檔案遷出手續。許可檔案遷出機關經審核后,向申請人發出《食品流通許可檔案同意遷出通知書》,并自收到《同意遷入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檔案連同《檔案清查單》通過掛號郵寄或直接移交方式移送至遷入機關。遷入機關收到遷移檔案后填寫回執交回遷出機關,并通知申請人辦理相關許可證。

  七、日常監督檢查和信息通報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情況監督檢查通報機制。

  許可證審核機構應當把核發、撤銷、注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情況的食品經營者名單,及時告知企業監管機構。

  企業監管機構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審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是否屆滿。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應及時通知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機構,由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許可證注銷、吊銷手續,并將注銷、吊銷決定依法送達申請人。

  工商所(分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食品經營者的日常巡查,對食品經營者建立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將情況及時上報。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應當責令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注銷手續。許可機關決定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事由,并依法告知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下級工商部門要將本轄區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撤銷、注銷、吊銷等情況定期匯總上報給上一級工商部門。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的工作聯系,及時通報有關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任追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許可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依照本規定的職責和程序開展食品流通許可和監督檢查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許可證及相關文書的印制

  (一)許可證的印制。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樣式,由省工商局統一組織印制。

  (二)相關文書的印制。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等相關文書(附后)由省局制定,各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組織印制。

  十、檔案管理

  工商部門應按照審批權限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檔案按戶立卷,一次業務一卷,歸入主體檔案中。并按照“誰受理,誰收集,誰整理”的原則收集、整理和立卷,并在規定期限內交由檔案管理部門歸檔管理。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的歸檔材料要齊全、完整,字跡清晰,裝訂整齊。要按順序逐頁編碼,頁碼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編號,并根據編碼順序填寫目錄。設立、變更、注銷、撤銷、吊銷等資料分件歸檔,分別記錄件號。檔案移交時,應辦理移交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損毀食品流通許可檔案資料。借閱、抄錄、攜帶、復制食品流通許可檔案資料,應當按照各地市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和程序辦理。

  (一)食品流通許可檔案包含以下內容:

  1.卷宗封面、目錄;

  2.審核表、通知書等;

  3.名稱材料(《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4.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5.指定(委托)書(委托辦理的提交);

  6.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8.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經營企業提交);

  10.食品類別申報表;

  11.現場核查表(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的提交);

  12.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情況登記表;

  13.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二)食品流通變更許可檔案包含以下內容:

  1.卷宗封面、目錄;

  2.審核表、通知書等;

  3.變更申請書;

  4.指定(委托)書(委托辦理的提交);

  5.變更事項相關材料;

  6.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7.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情況登記表;

  8.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三)食品流通注銷許可檔案包含以下內容:

  1.卷宗封面、目錄;

  2.審核表、通知書等;

  3.注銷許可申請書;

  4.指定(委托)書(委托辦理的提交);

  5.《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6.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四)食品流通撤(吊)銷許可檔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1.卷宗封面、目錄;

  2.撤(吊)銷文書;

  3.《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4.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五)食品流通延續許可檔案包含以下內容:

  1.卷宗封面、目錄;

  2.審核表、通知書等;

  3.延續許可申請書;

  4.指定(委托)書(委托辦理的提交);

  5.《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6.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情況登記表;

  7.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六)食品流通許可證補辦檔案包含以下內容:

  1.卷宗封面、目錄;

  2.審核表、通知書等;

  3.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4.指定(委托)書(委托辦理的提交);

  5.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情況登記表;

  6.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七)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撤回檔案包含以下內容:

  1.卷宗封面、目錄;

  2.許可申請撤回申請書及審核件;

  3.指定(委托)書(委托辦理的提交)。

  十一、本細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文書: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申請人參考);2.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3.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包含的內容(供申請人參考);4.食品類別申報表;5.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6.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7.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8.食品流通延續許可申請書;9.食品流通許可證補辦申請書;10.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撤回申請書;11.指定(委托)書;12.審核意見表;13.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情況登記表;14.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15.受理通知書;16.不予受理通知書;17.駁回申請通知書;18.準予注銷許可通知書;19.食品流通許可檔案遷入、遷出通知書;20.食品流通許可檔案遷移通知、接收回執;21.辦理食品流通許可應補交的材料;22.食品流通許可檔案封面和封底(變更、注銷、撤[吊]銷、延續、補辦、撤回檔案參照此格式)},此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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