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地方標準管理,提高標準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復審、修訂、廢止,以及地方標準的實施和實施情況的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制定(含修訂,下同)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四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與貿易有關的強制性地方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報。
第五條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是重慶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組織制定地方標準,組織地方標準的實施,對重慶市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其中,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重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修訂和發布,市質監局負責編號。工程建設、獸藥、環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估、醫療器械等地方標準由市質監局和相關部門聯合發布,市質監局負責編號。
重慶市各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在本部門本行業開展標準化研究,提出地方標準項目建議,承擔草擬地方標準的任務,負責在本部門、本行業實施地方標準,依法在本部門、本行業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重慶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可以承擔本專業技術領域內地方標準的起草任務,同時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地方標準的技術歸口工作。
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及標準化組織積極承擔或者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 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
第六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地方標準的強制性條款必須執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屬于技術要求,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
(三)地方難以統一實施的技術要求的;
(四)在全市范圍內不具有普遍性的;
(五)已公布實施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第三章 項目計劃
第九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立項。
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可以向市質監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
公民或組織均可以向市質監局提交地方標準項目的書面建議。
第十條 申請地方標準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書(附件1);
(二)重慶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草案;
第十一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當年的立項申請。
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可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市質監局組織重慶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有關專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立項申請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立項申請的審查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市質監局可以根據需要召開論證會,對立項申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論證,并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論證會可以根據情況邀請行業管理部門、科研院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企業、用戶、消費者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和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沒有明確的技術內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四)未與相關部門、相關行業協調,或者沒有形成一致意見的;
(五)與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系不緊密的。
第十三條 市質監局根據立項審查或者論證會的意見,確定地方標準制定項目,編制《重慶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年度計劃》。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年度計劃應確定標準項目名稱、項目類別、性質、計劃起止時間、制定或修訂、主管部門、主要起草單位。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應按計劃進度完成。未能按計劃進度完成的項目,應當向市質監局書面說明情況和原因,延期不得超過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終止項目。
終止項目確需繼續制定的,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立項。
第十五條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可以進行下列調整:
(一)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標準的重大項目,可以增補;
(二)情況發生變化,已不適宜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應當終止;
(三)無法完成的項目,由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提出項目終止的書面申請,報市質監局批準,或者由市質監局直接終止項目;
(四)主要起草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由原起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市質監局批準。
第四章 起草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組,起草組應當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和標準化專業人員組成,負責標準草案的編制,并對其質量及技術內容全面負責。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一)批準立項一個月內制定具體的標準起草計劃;
(二)督促標準起草組按照計劃完成標準起草工作;
(三)落實標準起草經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組織完成標準草案的征求意見、送審和報批等工作;
(五)其他應當由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承擔的工作。
第十八條 起草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試驗驗證;
(二)充分協調標準各相關方,實現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強調部門或者行業利益;
(三)不得設定有地方保護、阻礙市場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競爭等內容的條款;
(四)不得設定部門管理權限;
(五)符合WTO/TBT相關原則要求;
(六)標準編寫應當符合GB/T 1和相關標準編寫的要求;
(七)充分考慮標準的實施。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起草組應當按照標準起草計劃完成標準草案和標準編制說明,并經起草單位審查通過后,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過程說明
1、任務來源,起草單位,協作單位,主要起草人;
2、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
3、主要起草過程;
4、制定標準的原則和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的關系;
(二)技術性說明
1、主要條款的說明,主要技術指標、參數、試驗驗證的論述;
2、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依據和結果以及涉及專利技術的處理情況說明;
3、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說明采標程度,以及國內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4、作為推薦性標準或者強制性標準的建議及其理由;
5、貫徹標準的措施建議;
6、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征求相關方的意見。
市質監局也可以根據需要直接組織征求意見。
強制性地方標準應在市質監局網站(www.cqzj.gov.cn)公開征求意見,期限為30天。
標準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會議和書面等多種形式,聽取有關部門、企業、技術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方的意見。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當召開會議,征求有關方面的專家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意見。
書面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30天。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涉及修改重要技術指標時,應附上必要的技術數據。逾期未復函的按無異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對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說明理由,并填寫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2)。
第二十三條 地方標準送審稿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由主管部門統一報送市質監局審查。
有重慶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的,應由該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簽署意見。
報送標準送審稿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審查的公文;
(二)重慶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意見;
(三)標準送審稿及其電子文本;
(四)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五)意見匯總處理表;
(六)等同或修改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附標準原文及譯文各一份;
(七)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一份;
(八)主要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及參考文獻的文本。
第五章 審查
第二十四條 市質監局負責組織對地方標準送審稿的審查。
市質監局標準化處應當在接到地方標準送審稿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的內容為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是否齊備。經初步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告知標準起草單位補充材料或者進一步修改。
第二十五條 地方標準的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形式。
會議審查由市質監局確定專家,組成地方標準審查組。審查組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7人。審查組包括行業管理部門、科研院所、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等相關領域的專家。
第二十六條 地方標準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準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協調性;
(二)標準的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情況,標準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三)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強制性條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文本編寫的規范性。
第二十七條 市質監局主持地方標準審查會議。
市質監局直接或委托有關單位將審查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有關材料在召開標準審查會議五日前提交給標準審查組專家。
審查會議應聽取起草組介紹標準起草過程、標準主要內容的確定依據、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并對標準文本逐條進行審查。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協調一致,應有不少于審查專家組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強制性標準應由審查專家組一致同意為通過。
審查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會議時間、參加單位、審查意見、是否通過的結論等內容,由審查組長代表審查組簽字,并附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附件3)。
地方標準起草組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
專家審查意見為不通過的,地方標準起草組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后重新審查。
第六章 批準、發布和備案
第二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將標準報批稿報市質監局批準、發布。
報批標準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批標準的公文;
(二)地方標準報批稿(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本;
(三)標準編制說明(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本;
(四)標準審查會議紀要及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
(五)與貿易有關的強制性地方標準,應按照有關強制性標準通報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地方標準報批稿由市質監局根據審查會意見進行復核。
地方標準報批稿未按照審查會意見進行修改的,應由市質監局告知標準起草單位進一步修改。
地方標準報批稿符合審查會意見的,由市質監局標準化處出具書面復核意見。
第二十九條 市質監局批準重慶市地方標準。
環境保護地方標準應報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質監局統一編號,并與市環境保護局聯合發布。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由市質監局負責編號,市衛生局發布。
市建設委員會作為地方標準項目主管部門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應由市質監局統一編號,并與市建設委員會聯合發布。
經批準的地方標準,應當在五日內統一編號、發布。
地方標準的編號方法按照國家《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的批準、發布實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地方標準發布后30日內,市質監局應當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出版印刷和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地方標準應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公告后一個月內印刷。
第三十三條 地方標準的檔案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檔案管理辦法》執行,由市質監局負責歸檔。
以下材料應當歸檔:
(一)地方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
(二)地方標準發布公告
(三)地方標準備案公告
(四)地方標準復審建議、報告及結果公告
(五)地方標準廢止公告
市質監局應當及時在網站上公布地方標準目錄和強制性地方標準全文。
第八章 標準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 強制性地方標準應有足夠的實施過渡期,一般不少于六個月。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相關地方標準發布后,做好宣貫和實施工作。定期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實施效果評估,及時向市質監局反饋標準實施中的情況及問題。
第三十六條 市質監局應及時收集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有關標準問題。對重要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市各有關標準化科研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學會及其他中介組織應當積極主動地開展或參與地方標準的宣貫,開展標準化咨詢、培訓等技術服務。
第九章 標準的復審
第三十七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定期復審,并向市質監局提出復審建議。復審建議包括是否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建議,以及主要理由。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復審。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相關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
市質監局根據實際情況,可直接確定需要復審的地方標準和承擔單位。
第三十八條 市質監局根據復審建議,確定地方標準的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并公布:
(一)不需要修改仍適用的地方標準確認繼續有效;標準編號不變,在公布的地方標準目錄上注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標準再版時,在地方標準封面編號下注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由市質監局列入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修訂的標準順序號不變,把年號修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需要廢止的地方標準,由市質監局公告廢止。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日,均指工作日。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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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地方標準管理,提高標準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復審、修訂、廢止,以及地方標準的實施和實施情況的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制定(含修訂,下同)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四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與貿易有關的強制性地方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報。
第五條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是重慶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組織制定地方標準,組織地方標準的實施,對重慶市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其中,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重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修訂和發布,市質監局負責編號。工程建設、獸藥、環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估、醫療器械等地方標準由市質監局和相關部門聯合發布,市質監局負責編號。
重慶市各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在本部門本行業開展標準化研究,提出地方標準項目建議,承擔草擬地方標準的任務,負責在本部門、本行業實施地方標準,依法在本部門、本行業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重慶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可以承擔本專業技術領域內地方標準的起草任務,同時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地方標準的技術歸口工作。
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及標準化組織積極承擔或者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 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
第六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地方標準的強制性條款必須執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屬于技術要求,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
(三)地方難以統一實施的技術要求的;
(四)在全市范圍內不具有普遍性的;
(五)已公布實施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第三章 項目計劃
第九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立項。
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可以向市質監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
公民或組織均可以向市質監局提交地方標準項目的書面建議。
第十條 申請地方標準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書(附件1);
(二)重慶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草案;
第十一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當年的立項申請。
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可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市質監局組織重慶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有關專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立項申請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立項申請的審查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市質監局可以根據需要召開論證會,對立項申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論證,并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論證會可以根據情況邀請行業管理部門、科研院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企業、用戶、消費者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和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沒有明確的技術內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四)未與相關部門、相關行業協調,或者沒有形成一致意見的;
(五)與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系不緊密的。
第十三條 市質監局根據立項審查或者論證會的意見,確定地方標準制定項目,編制《重慶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年度計劃》。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年度計劃應確定標準項目名稱、項目類別、性質、計劃起止時間、制定或修訂、主管部門、主要起草單位。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應按計劃進度完成。未能按計劃進度完成的項目,應當向市質監局書面說明情況和原因,延期不得超過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終止項目。
終止項目確需繼續制定的,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立項。
第十五條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可以進行下列調整:
(一)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標準的重大項目,可以增補;
(二)情況發生變化,已不適宜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應當終止;
(三)無法完成的項目,由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提出項目終止的書面申請,報市質監局批準,或者由市質監局直接終止項目;
(四)主要起草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由原起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市質監局批準。
第四章 起草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組,起草組應當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和標準化專業人員組成,負責標準草案的編制,并對其質量及技術內容全面負責。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一)批準立項一個月內制定具體的標準起草計劃;
(二)督促標準起草組按照計劃完成標準起草工作;
(三)落實標準起草經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組織完成標準草案的征求意見、送審和報批等工作;
(五)其他應當由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承擔的工作。
第十八條 起草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試驗驗證;
(二)充分協調標準各相關方,實現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強調部門或者行業利益;
(三)不得設定有地方保護、阻礙市場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競爭等內容的條款;
(四)不得設定部門管理權限;
(五)符合WTO/TBT相關原則要求;
(六)標準編寫應當符合GB/T 1和相關標準編寫的要求;
(七)充分考慮標準的實施。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起草組應當按照標準起草計劃完成標準草案和標準編制說明,并經起草單位審查通過后,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過程說明
1、任務來源,起草單位,協作單位,主要起草人;
2、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
3、主要起草過程;
4、制定標準的原則和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的關系;
(二)技術性說明
1、主要條款的說明,主要技術指標、參數、試驗驗證的論述;
2、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依據和結果以及涉及專利技術的處理情況說明;
3、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說明采標程度,以及國內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4、作為推薦性標準或者強制性標準的建議及其理由;
5、貫徹標準的措施建議;
6、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征求相關方的意見。
市質監局也可以根據需要直接組織征求意見。
強制性地方標準應在市質監局網站(www.cqzj.gov.cn)公開征求意見,期限為30天。
標準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會議和書面等多種形式,聽取有關部門、企業、技術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方的意見。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當召開會議,征求有關方面的專家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意見。
書面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30天。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涉及修改重要技術指標時,應附上必要的技術數據。逾期未復函的按無異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對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說明理由,并填寫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2)。
第二十三條 地方標準送審稿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由主管部門統一報送市質監局審查。
有重慶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的,應由該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簽署意見。
報送標準送審稿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審查的公文;
(二)重慶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意見;
(三)標準送審稿及其電子文本;
(四)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五)意見匯總處理表;
(六)等同或修改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附標準原文及譯文各一份;
(七)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一份;
(八)主要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及參考文獻的文本。
第五章 審查
第二十四條 市質監局負責組織對地方標準送審稿的審查。
市質監局標準化處應當在接到地方標準送審稿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的內容為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是否齊備。經初步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告知標準起草單位補充材料或者進一步修改。
第二十五條 地方標準的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形式。
會議審查由市質監局確定專家,組成地方標準審查組。審查組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7人。審查組包括行業管理部門、科研院所、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等相關領域的專家。
第二十六條 地方標準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準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協調性;
(二)標準的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情況,標準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三)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強制性條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文本編寫的規范性。
第二十七條 市質監局主持地方標準審查會議。
市質監局直接或委托有關單位將審查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有關材料在召開標準審查會議五日前提交給標準審查組專家。
審查會議應聽取起草組介紹標準起草過程、標準主要內容的確定依據、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并對標準文本逐條進行審查。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協調一致,應有不少于審查專家組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強制性標準應由審查專家組一致同意為通過。
審查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會議時間、參加單位、審查意見、是否通過的結論等內容,由審查組長代表審查組簽字,并附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附件3)。
地方標準起草組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
專家審查意見為不通過的,地方標準起草組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后重新審查。
第六章 批準、發布和備案
第二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將標準報批稿報市質監局批準、發布。
報批標準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批標準的公文;
(二)地方標準報批稿(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本;
(三)標準編制說明(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本;
(四)標準審查會議紀要及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
(五)與貿易有關的強制性地方標準,應按照有關強制性標準通報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地方標準報批稿由市質監局根據審查會意見進行復核。
地方標準報批稿未按照審查會意見進行修改的,應由市質監局告知標準起草單位進一步修改。
地方標準報批稿符合審查會意見的,由市質監局標準化處出具書面復核意見。
第二十九條 市質監局批準重慶市地方標準。
環境保護地方標準應報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質監局統一編號,并與市環境保護局聯合發布。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由市質監局負責編號,市衛生局發布。
市建設委員會作為地方標準項目主管部門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應由市質監局統一編號,并與市建設委員會聯合發布。
經批準的地方標準,應當在五日內統一編號、發布。
地方標準的編號方法按照國家《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的批準、發布實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地方標準發布后30日內,市質監局應當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出版印刷和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地方標準應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公告后一個月內印刷。
第三十三條 地方標準的檔案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檔案管理辦法》執行,由市質監局負責歸檔。
以下材料應當歸檔:
(一)地方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
(二)地方標準發布公告
(三)地方標準備案公告
(四)地方標準復審建議、報告及結果公告
(五)地方標準廢止公告
市質監局應當及時在網站上公布地方標準目錄和強制性地方標準全文。
第八章 標準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 強制性地方標準應有足夠的實施過渡期,一般不少于六個月。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相關地方標準發布后,做好宣貫和實施工作。定期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實施效果評估,及時向市質監局反饋標準實施中的情況及問題。
第三十六條 市質監局應及時收集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有關標準問題。對重要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市各有關標準化科研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學會及其他中介組織應當積極主動地開展或參與地方標準的宣貫,開展標準化咨詢、培訓等技術服務。
第九章 標準的復審
第三十七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定期復審,并向市質監局提出復審建議。復審建議包括是否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建議,以及主要理由。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復審。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相關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
市質監局根據實際情況,可直接確定需要復審的地方標準和承擔單位。
第三十八條 市質監局根據復審建議,確定地方標準的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并公布:
(一)不需要修改仍適用的地方標準確認繼續有效;標準編號不變,在公布的地方標準目錄上注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標準再版時,在地方標準封面編號下注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由市質監局列入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修訂的標準順序號不變,把年號修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需要廢止的地方標準,由市質監局公告廢止。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日,均指工作日。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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