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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遵府辦發〔2011〕114號)

   2011-08-08 832
核心提示: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現將《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現將《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市食安辦
 
  (2011年5月30日)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關于加強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黔食安委發〔2011〕1號)的規定,現就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的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監管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安全主體責任,健全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監管體系,堅持監督管理和扶持發展相結合,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統籌兼顧,依法監管,有效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監管原則。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堅持科學管理,正確引導,逐步規范,扶持發展的監管原則。同時,為方便監管相對人、提高監管效率,堅持一個主體以一個監管部門為主進行依法監管,其他部門密切配合的原則。
 
  二、部門監管職責
 
  在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頒布前,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關于加強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城市管理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按本《意見》明確的監管職責,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證其所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
 
  (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1.有固定場所(包括前店后廠),其生產加工的食品僅限于在本場所銷售,且不提供就餐服務場所及設施,也不提供集體用餐配送服務的,由工商部門負責。
 
  2.有固定場所(包括前店后廠),其生產加工的食品僅限于在本場所銷售,并提供就餐服務場所及設施,或提供集體用餐配送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
 
  3.有固定場所(包括前店后廠),其食品生產加工與銷售地點相分離的(不含快餐外賣服務),如熟肉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糕點加工、米粉米皮加工等,由質監部門負責。
 
  (二)對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1.符合城市管理部門規定設置的有相對固定攤位的食品攤販,按照分段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部門:
 
  (1)凡是現場制售食品以及銷售非自制食品的食品攤販,加工、銷售的食品僅限在本攤銷售,不提供現場就餐服務場所及設施的,如糕點攤、燒烤攤、炒貨攤、其它食品銷售攤等,由工商部門負責。
 
  (2)凡是現場制售食品的攤販,加工的食品僅限在本攤銷售,并提供就餐服務場所及設施的,如夜市大排檔、早點攤、盒飯攤等,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
 
  2.對流動食品攤販,如沿街、沿路及市場周邊流動食品攤販經營行為,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3.未設城管部門的鄉鎮集鎮上的流動食品攤販,由工商部門負責。
 
  以上各部門要特別加強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和查處取締,堅決制止影響兒童、中小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三)農牧部門負責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等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查結果要及時向工商等部門通報。
 
  三、證照辦理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是否應辦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一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未作規定。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食品安全法》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因此,在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頒布前,對本《意見》所指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暫不辦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對于本《意見》所指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工商營業執照辦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決定。
 
  四、清理登記,落實責任
 
  (一)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職責,安排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實施方案,對轄區內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展開“拉網式排查”、“地毯式清理”的摸底登記活動。在清理登記的基礎上,按照本《意見》明確的各部門職責,確定各部門的具體監管對象。
 
  (二)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各縣、區(市)對應的部門,分別對其轄區內的所有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全面清理登記,并如實填寫本《意見》所附表冊,并將登記、匯總表冊報所在地食安委辦。
 
  (三)各縣、區(市)食安委辦要認真對照審核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填報的表冊,若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同一監管對象所界定的監管部門不同的,由各縣、區(市)食安委辦研究指定監管部門,確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全面覆蓋和無縫對接的目標落到實處,堅決杜絕職責不清、相互推諉的情況發生。
 
  (四)各縣、區(市)食安委辦的具體落實情況,由各縣、區(市)食安委辦在2011年7月31日前匯總上報市食安委辦。相關登記表、匯總表詳見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是當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盲點和難點。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統一協調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加強合作,健全長效機制,協調聯動,形成工作合力,既統一行動,又各司其職,切實防止推諉扯皮現象,努力實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全面覆蓋和無縫對接。
 
  (二)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確定相應監管部門,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予以支持。對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由當地政府指定監管,或組織相關部門,通過聯合執法和綜合整治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三)各級政府及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積極指導、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依法改進生產條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四)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履行法定職責。不履職或履職不到位的,將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5條及其實施條例第61條的規定予以問責。
 
  (五)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有關名詞解釋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加工場所,且生產與銷售地點分離、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
 
  (二)食品攤販:指在街頭或其他公共場所不定點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個人。
 
  (三)提供餐館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附件:1.   落實食品加工小作坊監管單位登記表.doc
 
  2.   落實食品攤販監管單位登記表.doc
 
  3.   落實食品加工小作坊監管單位匯總表.doc
 
4.   落實食品攤販監管單位匯總表.doc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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