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經濟開發區工商局:
先將《山西省工商局關于貫徹〈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山西省工商局關于貫徹〈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
山西省工商局關于貫徹
《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試行)
2012年9月2 8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 0 1 3年1月1日起施行。這為我省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對于提升我省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具有深遠的意義,全系統要加強對《辦法》的學習,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現結合工商實際,就貫徹該《辦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準確把握監管范圍,明確職責
《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非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各級工商部門在貫徹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應該具備以下條件及要求:
1、有經營管理者,且經營管理主體明確;
2、經營管理者是獨立法人或分支機構,持有合法證照:
3、經營管理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責任,能夠對入場經營者施行有效的管理。如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資格,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第一責任,定期檢查經營環境,建立經營檔案,了解進貨渠道,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制度,組織食品安全培訓,設置食品公示欄等。
4、具有固定的、合法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和經營設施須符合《食品安全法》遠離污染源等要求,并且遵守相關規定。
5、規模較大、食品生產經營數量品種較多的,應引導其辦理生產許可證,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二)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前店后坊,在許可時簡稱小作坊),應該具備以下條件及要求:
1、前店后坊要素是前面有商店,達到一定的經營面積,是合法經營主體,后坊是小手工業食品生產加工,用于前店零售;
2、前店和后坊必須是同一個生產經營主體。依法取得經營證照,對其生產經營行為及食品質量安全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生產經營場地較小、從業人員較少、食品成份構成比較簡單、工藝比較簡單、生產經營產品比較單一;
(三)非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以下簡稱食品攤販),應該具備以下條件和要求:
1、經營者為一人或夫妻二人等固定人員,屬自然人,對其生產經營行為及食品質量安全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無固定經營場所、在固定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經營固定品種食品;
3、現場銷售終端食品,無食用消費設施。
二、依法實施許可登記,嚴格準入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對食品攤販生產經營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各級工商部門除按照《辦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實施許可或登記事項外,實際工作中還須把握以下幾點要求:
1、小作坊以及食品攤販在申請許可或登記時,應當提供食品安全承諾書,進行備案,小作坊和前店后坊要分類標注許可,明確其所承擔的第一責任;
2、小作坊在申請辦理許可時,應當提供其食品成份、生產加工工藝等說明,有生產標準的,還應當提供其生產標準,并進行備案;
3、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其小作坊生產加工場所應設置隔離后,方可辦理許可;
4、小作坊配料成份、工藝和添加劑比較復雜的,應要求其對自身生產經營食品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自檢,自檢結果須在工商部門備案;食品攤販銷售預包裝食品,要有質量合格證明,并符合預包裝食品的有關規定;
5、小作坊辦理許可時,應按照《辦法》規定進行實地勘察,實地勘察時,須由兩名執法人員進行;
6、食品攤販辦理登記時,應將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等資料備案;
7、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在許可或登記時,須提交身體健康證明,并每年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對未能提供身體健康證明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8、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市縣,有當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食品攤販實施監管。
9、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許可證或登記證以及表格,由省工商局統一印制。
三、嚴格監管責任、實施屬地管理
1、各級工商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落實《辦法》的精神,在當地政府領導下,自覺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對轄區內的小作坊、小攤販要實行網格化責任監管,做到網定格、格定人、人定責,不漏一戶一店、不少一攤一人,實現全覆蓋監管。
2、縣級工商部門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要按照“誰許可、誰登記、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實施常態化監管,生產經營者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經營事項;要做到嚴格把關、嚴格標準、定位準確、可控可管,確保食品安全。
3、在市場巡查和監管時,對納入許可和登記的小作坊、食品攤販,要加強法律、法規教育;要定期約談,采取單獨或集中約談的方式,召集生產經營者進行工作詢問、座談、警示,糾正不足,互相借鑒;對一些小、遠、散的小作坊、小攤販生產經營者,要定期不定期的進行電話詢訪,以便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要組織消費者回訪,及時了解消費者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的意見和建議,從而做好預防性的監督管理;
4、強化小作坊、食品攤販的專項整治行動。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有計劃地開展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專項整治執法行動;管理中要以幫扶為主,加強行政指導;執法中要依法行政、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巡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及時改進和完善管理細則,有效提升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效能。
先將《山西省工商局關于貫徹〈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山西省工商局關于貫徹〈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
山西省工商局關于貫徹
《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試行)
2012年9月2 8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 0 1 3年1月1日起施行。這為我省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對于提升我省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具有深遠的意義,全系統要加強對《辦法》的學習,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現結合工商實際,就貫徹該《辦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準確把握監管范圍,明確職責
《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非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各級工商部門在貫徹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應該具備以下條件及要求:
1、有經營管理者,且經營管理主體明確;
2、經營管理者是獨立法人或分支機構,持有合法證照:
3、經營管理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責任,能夠對入場經營者施行有效的管理。如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資格,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第一責任,定期檢查經營環境,建立經營檔案,了解進貨渠道,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制度,組織食品安全培訓,設置食品公示欄等。
4、具有固定的、合法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和經營設施須符合《食品安全法》遠離污染源等要求,并且遵守相關規定。
5、規模較大、食品生產經營數量品種較多的,應引導其辦理生產許可證,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二)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前店后坊,在許可時簡稱小作坊),應該具備以下條件及要求:
1、前店后坊要素是前面有商店,達到一定的經營面積,是合法經營主體,后坊是小手工業食品生產加工,用于前店零售;
2、前店和后坊必須是同一個生產經營主體。依法取得經營證照,對其生產經營行為及食品質量安全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生產經營場地較小、從業人員較少、食品成份構成比較簡單、工藝比較簡單、生產經營產品比較單一;
(三)非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以下簡稱食品攤販),應該具備以下條件和要求:
1、經營者為一人或夫妻二人等固定人員,屬自然人,對其生產經營行為及食品質量安全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無固定經營場所、在固定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經營固定品種食品;
3、現場銷售終端食品,無食用消費設施。
二、依法實施許可登記,嚴格準入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對食品攤販生產經營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各級工商部門除按照《辦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實施許可或登記事項外,實際工作中還須把握以下幾點要求:
1、小作坊以及食品攤販在申請許可或登記時,應當提供食品安全承諾書,進行備案,小作坊和前店后坊要分類標注許可,明確其所承擔的第一責任;
2、小作坊在申請辦理許可時,應當提供其食品成份、生產加工工藝等說明,有生產標準的,還應當提供其生產標準,并進行備案;
3、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其小作坊生產加工場所應設置隔離后,方可辦理許可;
4、小作坊配料成份、工藝和添加劑比較復雜的,應要求其對自身生產經營食品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自檢,自檢結果須在工商部門備案;食品攤販銷售預包裝食品,要有質量合格證明,并符合預包裝食品的有關規定;
5、小作坊辦理許可時,應按照《辦法》規定進行實地勘察,實地勘察時,須由兩名執法人員進行;
6、食品攤販辦理登記時,應將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等資料備案;
7、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在許可或登記時,須提交身體健康證明,并每年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對未能提供身體健康證明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8、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市縣,有當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食品攤販實施監管。
9、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許可證或登記證以及表格,由省工商局統一印制。
三、嚴格監管責任、實施屬地管理
1、各級工商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落實《辦法》的精神,在當地政府領導下,自覺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對轄區內的小作坊、小攤販要實行網格化責任監管,做到網定格、格定人、人定責,不漏一戶一店、不少一攤一人,實現全覆蓋監管。
2、縣級工商部門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要按照“誰許可、誰登記、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實施常態化監管,生產經營者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經營事項;要做到嚴格把關、嚴格標準、定位準確、可控可管,確保食品安全。
3、在市場巡查和監管時,對納入許可和登記的小作坊、食品攤販,要加強法律、法規教育;要定期約談,采取單獨或集中約談的方式,召集生產經營者進行工作詢問、座談、警示,糾正不足,互相借鑒;對一些小、遠、散的小作坊、小攤販生產經營者,要定期不定期的進行電話詢訪,以便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要組織消費者回訪,及時了解消費者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的意見和建議,從而做好預防性的監督管理;
4、強化小作坊、食品攤販的專項整治行動。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有計劃地開展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專項整治執法行動;管理中要以幫扶為主,加強行政指導;執法中要依法行政、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巡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及時改進和完善管理細則,有效提升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