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和目的)
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舉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規范本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舉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有功人員實施獎勵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財行[2001]1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被舉報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進行調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后,利用公共財政資金,對舉報違法活動的有功人員,根據其申請,經審核同意,發放獎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獎勵部門)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12365申訴舉報中心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外受理社會公開舉報的窗口。
本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明確舉報獎勵的受理部門,明確專人負責,建立健全受理舉報登記、核查、處理、獎勵、答復、統計等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獎勵受理部門和領獎方法。
第四條(舉報有功人員定義)
本辦法所稱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具實名向本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且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五條(除外條款)
下列舉報的人員不適用舉報有功人員的規定:
(一)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
(三)屬申訴案件的舉報人或其委托人;
(四)對被舉報方提出民事賠償的舉報人或其委托人;
(五)為被假冒方有償開展打假活動的打假代理機構及打假者;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不適用情形。
第六條(保密義務)
實施獎勵應該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二章 舉報獎勵的條件及原則
第七條(獎勵適用范圍)
舉報下列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屬于質量技術監督管轄范圍內的,可以予以獎勵:
(一) 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印刷偽造和冒用廠名、廠址和產地的產品及包裝物、標識物的;
(二) 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印刷偽造和冒用質量標志的產品及包裝物、標識物的;
(三)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的;
(四)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
(五) 生產、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六) 生產、銷售過期失效、變質產品的;
(七)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而未取得許可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八) 取得許可證或者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
(九) 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的;
(十一)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其中第(七)項至第(十一)項,僅限于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家用電器、兒童玩具、勞動防護用品、汽車配件、低壓電器、建筑鋼材、人造板、扣件、電線電纜、燃氣器具;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
國家質檢總局對《特別規定》適用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獎勵等級劃分)
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配合情況,將舉報分為4個有功等級:
(一) 一級舉報。舉報涉及的違法事實完全清楚,已提供現場物證、書證等直接證據(包括進出貨發票、合同、帳冊等)并協助現場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包括被舉報人名稱、涉案產品、涉案地點、違法行為等)完全相符。
(二) 二級舉報。舉報涉及的違法事實基本清楚,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等重要證據并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包括被舉報人名稱、涉案產品、涉案地點、違法行為等)基本相符。
(三) 三級舉報。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核實,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舉報情報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
(四) 四級舉報。僅提供部分物證等查辦線索,但未經過核實,為懷疑、推測性舉報。
第九條(獎勵標準劃分)
對舉報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至(六)項違法活動的有功人員按照《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財行[2001]175號)規定的獎勵標準執行。
對舉報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七)至(十一)項違法活動的有功人員根據不同情況,依據查獲的假冒偽劣產品貨值大小,一次性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于貨值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含15萬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按照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貨值6%,4%,3%,1%給予獎勵;
(二)對于大案要案,質量技監部門已經實施行政處罰的,按照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貨值5%,3%,2%,0.5%給予獎勵,但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最多不超過50000元;未作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案件的貨值以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的貨值金額為準;無法確定貨值或沒有貨值但違法行為情節比較嚴重的,根據舉報有功等級按500元、300元、200元、100元分別給予獎勵。
第十條(多人舉報獎勵原則)
多人聯名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按一次舉報進行獎勵,由舉報方共同書面委托的人員申請領取。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查處舉報案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實名舉報的第一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對其他舉報人,對查清案件有突出貢獻的,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酌情給予獎勵。
對同一案件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
第三章 舉報獎勵的程序
第十一條(獎勵的初步審查)
具實名舉報案件的辦案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是否應給予舉報獎勵、獎勵等級以及金額的建議。法制部門(法制員)應當對辦案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預審。
案件審理委員會在審理舉報案件時應該對上述意見進行審查,明確是否給與獎勵和擬定的獎勵等級、獎勵金額。
第十二條(獎勵的通知)
對于符合以下獎勵條件的舉報案件,舉報獎勵受理部門應當在結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舉報人案件處理結果、擬定的獎勵等級及金額。
(一) 舉報事項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二) 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屬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轄的;
(三) 有明確、具體的違法主體;
(四) 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
(五) 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的;
(六) 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的;
(七) 符合獎勵標準的。
第十三條(獎勵申請的期限)
舉報有功人員可以依據《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財行[2001]175號)和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舉報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應當在知道案件處理結果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獎勵申請。知道案件處理結果日期以《舉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處理結果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除特殊情況外,逾期不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舉報有功人員可以以書面形式自愿放棄獲得獎勵。
第十四條(獎勵申請程序)
申請獎勵的,舉報有功人員應當到市或者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獎勵受理部門(以下簡稱獎勵受理部門)填寫《舉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申請表》(以下簡稱《舉報獎勵申請表》)。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有效證件的原件及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獎勵受理和決定的作出)
獎勵受理部門收到獎勵申請后,應當對獎勵申請進行審查,填寫《舉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審查表》(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審查表》)。
舉報人對擬獎勵意見無異議的,獎勵受理部門經報請市或區、縣質量技監局分管領導同意后,作出獎勵的最后決定。
舉報人對擬獎勵意見有異議的,獎勵受理部門應當交辦案部門及法制部門(法制員)復核。必要時,獎勵受理部門可以提出再次召開案審會進行集體審理。獎勵受理部門應當依據案審會審理意見,確定獎勵的人員、等級和發放金額,報市或區、縣質量技監局分管領導作出獎勵的最后決定。
第十六條(領取獎勵的通知)
市或者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獎勵申請表》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獎勵或不予獎勵的決定,發出《舉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領取通知書》(以下簡稱《舉報獎勵領取通知書》)或《不予獎勵通知書》。
第十七條(領獎方式)
受獎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如下之一的領獎方式:
(一)自行領獎。即受獎人親自到查處舉報案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獎勵受理部門領獎,領取獎金時必須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舉報獎勵領取通知書》;
(二)委托領獎。即受獎人委托他人到查處舉報案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獎勵受理部門領獎,被委托人應提供舉報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并出具代理委托書及《舉報獎勵領取通知書》。
第十八條(領取獎勵的期限)
申請人應當自《舉報獎勵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最后1天為節假日的順延)向市或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獎勵受理部門領取獎金,除特殊情況外,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九條(獎勵檔案)
獎勵受理部門應當做好獎金發放記錄,建立獎勵檔案,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獎勵申請表、獎勵審查表、案件審理記錄、獎勵領取通知書、不予獎勵通知書、發放憑證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獎勵經費來源)
根據本辦法規定所發生的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資金,由案件查處單位編入本部門的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承擔并予以專項核撥。其中,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所屬的執法部門(包括市質量技監稽查總隊、市食品生產監督所、市纖維檢驗所)負責調查并依法查處的案件,根據本辦法所發生的獎勵資金,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實際發生數編入第二年部門預算,市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專項核撥;由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所屬食品生產監督所負責調查并依法查處的案件,根據本辦法規定所發生的獎勵資金,由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督所編入本部門預算,向區、縣財政部門上報,區、縣財政部門按規定專項核撥。
第二十一條(資金管理)
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實施獎勵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負責實施獎勵工作的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舉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處理結果通知書》
4.《舉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領取通知書》
5.《不予獎勵通知書》
【附件】《舉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說明
發布機構: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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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的法律、法規中涉及舉報獎勵制度的有三部。其中,只有《產品質量法》有配套的舉報獎勵辦法,即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聯合發布的《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財行[2001]175號)(以下簡稱“財行175號文”)。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特種條例》)沒有配套的獎勵辦法。由于缺乏細化的獎勵標準和獎勵程序規定,實踐中舉報獎勵制度的實施有很大的困難。
為了進一步激發人民群眾與違法活動斗爭的積極性,更好地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同時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舉報獎勵的行政行為,有必要制定《舉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辦法》的調整范圍
在草案起草過程中,編寫小組對涉及舉報獎勵的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進行了疏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有檢舉報且應當給予舉報獎勵。這種情況主要涉及三部法律、法規。即《產品質量法》第十條、《特別規定》第十九條、《特種條例》第九條。
二是法律、法規中規定了公民有檢舉權,但沒有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如:《食品衛生法》第五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認證證可條例》第五十六條、《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經討論,大家認為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是公民進行社會監督的一種形式,也是公民的權利。但是運用公共財政資金進行舉報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進行。因此,在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舉報獎勵制度的,一般不宜實施獎勵。
三是舉報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的獎勵有其特殊性。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上海市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簡陋鍋爐和非法改裝常壓鍋爐的規定》和《上海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等有關規定,有些區縣已經制定實施了舉報獎勵辦法,區縣財政部門已經有專項經費,制定全市統一的獎勵辦法條件尚未成熟。
綜上,《獎勵辦法》的制定主要是為了《產品質量法》和《特別規定》制定配套的舉報獎勵標準和獎勵程序、文書要求。
(二)關于獎勵的等級和標準
對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的有功人員,按照“財行175號文”的規定執行。
對舉報違反《特別規定》違法活動的有功人員,參照了“財行175號文”以及本市相關行政部門的獎勵標準作相應的設定。如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配合情況,將舉報分為4個有功等級。按照查獲貨值大小和舉報等級,設定不同比例的獎勵。《辦法》對大案要案獎勵作出3萬元限額的規定。對無法確定貨值或沒有貨值但違法行為情節比較嚴重的,根據舉報有功等級設定了100元至500元的獎勵。
對舉報違反《特種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特別規定》中已經涵蓋的,可以按照舉報違反《特別規定》的獎勵標準執行。對舉報《特別規定》未涉及的其他違法行為,另行規定。
(三)獎勵受理審核程序
《獎勵辦法》在設計獎勵受理審核程序時,遵循了“歸口管理與執法辦案相分離”的原則。歸口管理,有利于舉報獎勵各項制度的落實,形成相互的監督與制約。
在舉報獎勵審核過程中,參照案件審理的模式,既發揮承辦人員、法制人員、獎勵受理部門的作用,同時更加突出了案審會的作用。對于舉報獎勵的決定,要由案審會進行集體審理。通過集體審理,能夠充分考慮到舉報人、承辦人、法制人員多方意見,以利于行政機關全面作出處理決定。
《獎勵辦法》對程序作出了嚴格的規定。通過通知、受理、審查、決定多個環節,制定相應的工作文書,確保舉報人能夠依法行使權利,確保行政機關能夠依法客觀、公正地作出決定。
(四)關于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
《獎勵辦法》會財政局意見,進一步明確,根據本辦法規定所發生的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資金,由案件查處單位編入本部門的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承擔并予以專項核撥。具體來講,由市質監局所屬的執法部門(包括市質量技監稽查總隊、市食品生產監督所、市纖維檢驗所)負責調查并依法查處的案件,根據本辦法所發生的獎勵資金,由市質量技監局按實際發生數編入第二年部門預算,市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專項核撥;由各區(縣)質量技監局、食品所負責調查并依法查處的案件,根據本辦法規定所發生的獎勵資金,由各區(縣)質量技監局、食品所編入本部門預算,向區(縣)財政部門上報,區(縣)財政部門按規定專項核撥。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對獎勵資金實施單獨核算,嚴格按照財務會計核算規定進行會計業務處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發現問題,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