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了做好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確保產品質量,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職能,依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9號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過氧乙酸產品的所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任何企業不得生產并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過氧乙酸產品。
1.3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過氧乙酸產品分三種型號 (見附件1,增補或調整品種時,另行通知)。
2 管理機構和檢驗單位
2.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為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下設的辦事機構。
2.2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危險化學品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審查部)設在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負責起草、組織宣貫《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實施細則要求對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和根據審查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審查、匯總申請取證企業的有關材料,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有關材料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產品審查分部的工作;承擔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它事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危險化學品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亞運村安慧里四區16號樓
郵政編碼:100723
電 話:010-84885201 84885009
傳 真:010-84885201
網 址:www.cpcia.org.cn
聯系人:陳瑞英
為了便于管理,危險化學品審查部下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有機產品審查分部(以下簡稱有機產品審查分部)。有機產品審查分部設在國家基本有機原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有機產品有關工作:負責起草、向企業宣講《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實施細則要求對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協助危險化學品審查部對審查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匯總申請取證企業的有關材料報危險化學品審查部;承擔危險化學品審查部交辦的其他事宜。
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申請;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的審查;配合組織做好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宣貫;負責對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以及查處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2.4 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工作由以下單位負責:
國家基本有機原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有機產品審查分部)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和平街北口 北京化工研究院
郵政編碼:100013
電 話:010-64270352
傳 真:010-6422866l
聯 系 人:范彥如
3 企業取得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3.2 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見附件1);
3.3 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3.4 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見附件2);
3.5 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測人員;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4 申請和受理
4.1 企業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4.1.2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補充表格(見附件3)一式三份;
4.1.3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
4.2 申請和受理程序
4.2.1 企業應到其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并按規定要求填寫和編制電子文本。申請書中"規格型號"一欄填寫所生產的產品規格,每一企業填寫申請書及補充表格一式三份,電子文本一份。
4.2.2 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4.1要求的申請材料報送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4.2.3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立即退回企業重新填寫。因退回申請材料而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4.3 無論企業經濟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凡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均可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
4.4 經濟聯合體有關企業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4.4.1 對于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聯合體的子公司或生產廠,應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經濟聯合體也可申請生產許可證,但必須將全部所屬子公司及生產廠在申請時注明,全部所屬子公司及生產廠都取得了生產許可證或經審查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時,經濟聯合體方可取證,只有以經濟聯合體的名稱出廠的產品,方可標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對于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聯合體的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可由經濟聯合體分別和每一分公司(生產廠、點)一起申請生產許可證(持經濟聯合體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該經濟聯合體的證明),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也可以由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生產許可證,但必須將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產廠、點在申請書時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產廠、點都必須接受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分別繳納相關費用,并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證,其產品可以標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5 企業生產條件審查
5.1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組,審查部負責推薦審查人員,審查組的組成應符合下述原則:
5.1.1 審查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見附件8)。所有審查組成員的身份應具有公正性,與企業有利益關系者,企業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審查組應由生產許可證審查員、具有化工專業能力的專家組成,必要時可商請相關產品審查部派專家參加;
5.1.3 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生產許可證審查員擔任;
5.1.4 審查組一般由2-4人組成。
5.2 現場審查
5.2.1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5.2.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確定現場審查日程安排,制定審查計劃,并提前通知企業。
5.2.3 現場實際審查時間一般為1-3天。
5.2.4 審查組的現場審查活動應覆蓋企業生產條件中有關申證產品的全部要求,按《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見附件4)進行審查,并做好記錄。審查組組長應確保審查活動符合審查計劃要求。
5.2.5 審查組在現場審查結束前向企業報告審查情況。對現場審查合格企業中所存在的問題,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審查組提交整改報告。
5.2.6 對于已提出申請且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受理的企業,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業生產條件審查應按不合格處理。
5.2.7 對于生產條件審查不合格的企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生產條件審查后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6 產品抽樣與檢驗
6.1 對于生產條件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在現場審查同時,根據《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封樣規定》(見附件6)抽樣,并填寫抽樣單(見附件7)一式三份(一份留企業,二份寄或隨樣品送檢驗單位),審查組應對抽樣過程的真實性負責。
6.2 因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技術、安全原因,審查組不能抽樣或抽樣后企業不能送樣的,審查組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有關規定,在保證工作進度的前提下,協調安排產品檢驗工作。
6.3 企業應在封樣后15日內將樣品送(寄)至檢驗機構。
6.4 檢驗單位在收到企業送交的抽樣產品后,應確保產品檢驗活動符合《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規則》(見附件5)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任務,并提交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一式三份(受檢企業1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2份)。檢驗單位應對檢驗報告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6.5 對于已提出申請且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受理的企業,如不接受或不配合產品檢驗應按不合格處理。
6.6 對于不合格的企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之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7 審定與發證
7.1 證書填寫方式:填寫證書時,"產品名稱"一欄填寫過氧乙酸(具體申請型號),每個企業一張證書。
7.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記錄、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申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名單并申證材料一式二份報送有機產品審查分部。
7.3 有機產品審查分部配合危險化學品審查部對企業的申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并協助危險化學品審查部完成綜合評審并視具體情況實施抽查。
7.4 危險化學品審查部應根據綜合評審情況,制定按比例抽查的抽查計劃,經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審核,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抽查情況經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核實,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7.5 危險化學品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的申請、審查材料之日起45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并申請書(原件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記錄(原件一份)、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原件一份)、產品檢驗報告(原件一份)、抽樣單(原件一份)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7.6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接到危險化學品審查部匯總的合格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7.7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定。
7.8 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和公告。
7.9 經審定,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將上報材料退回危險化學品審查部。
8 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8.1 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五年,自證書批準之日算起。
8.2 申請取證企業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其產品在自受理通知書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不以無證論處。
8.3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準發生改變的,由審查部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并組織補充審查。
8.4 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應在變化后3個月內向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重新進行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審查合格后,按第7條程序審批更換證書。
8.5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將更名申請報告、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以及原發生產許可證證書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更換證書。
8.6 企業應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登報聲明,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將報刊原件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補領證書。
8.7 獲得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為:XK13-×××-×××××
其中,XK表示生產許可證標記,13表示行業編號,×××表示產品編號,×××××表示證書編號。
8.8 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轉讓他人使用。
8.9 銷售過氧乙酸產品的企業,應保證所出售的產品已獲取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8.10 參加生產許可證工作的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見附件8)中關于工作紀律的規定,違者要按規定嚴肅處理。
9 收費辦法
9.1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向有關部門繳納費用。
9.2 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
9.3 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生產許可證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9.4 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公告費由獲證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9.5 費用的收取方式按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精神執行。
9.6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1996]1500號文《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核定73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標準向檢驗機構交付。
9.7 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出臺新的收費辦法或調整收費標準時,自物價管理部門的文件下發之日起,按新規定執行。
10 附則
10.1 本實施細則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2003)58號文批準正式實施。
10.2 本實施細則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10.3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過氧乙酸產品申證單元、規格型號、產品標準及相關標準
2.過氧乙酸產品生產企業應具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
3.《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補充表格
4.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
5.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規則
6.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封樣規定
7.過氧乙酸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登記表
8.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