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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25號)

   2015-05-20 839
核心提示: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激發市場社會活力、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減少權力尋租空間、消除滋生腐敗土壤,確保行政審批在法治軌道運行,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堅持依法審批。嚴格落實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范行政審批受理、審查、決定、送達等各環節,確保行政審批全過程依法有序進行。
 
  堅持公開公正。依法全面公開行政審批信息,切實保障申請人知情權,規范行政裁量權,實行“陽光審批”。
 
  堅持便民高效。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程序,優化審批流程,依法限時辦結,縮短辦理時間,提高審批效率。
 
  堅持嚴格問責。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審批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二、規范行政審批行為
 
  (一)統一行政審批事項。按照依法設定、統一規范和信息公開的要求,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庫。各地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應與市(州)級和縣(市、區)級行政審批事項通用目錄保持一致,并結合簡政放權要求、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機構及職能調整等情況,及時清理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2015年底前全省各級行政審批事項實現編碼管理,2016年實現二維碼、條形碼管理。
 
  (二)深入推進集中審批。各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要將行政審批職能、審批事項和審批人員向一個內設機構集中,向政務服務中心(大廳)進駐,實現一樓式辦公、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務。推進開發區行政審批便利化改革,對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評價等共性前置評價以開發區為單位統一辦理。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成立行政審批局,探索“一枚印章管審批、一個窗口辦完事”的運行機制。
 
  (三)全面推進網上審批。進一步完善省級網上審批系統和網上辦事大廳功能,積極推行網上集中預受理和預審查,實行網上咨詢、申報、受理和辦復,不斷擴大網上審批覆蓋面和辦理率。建立省、市(州)、縣(市、區)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電子政務平臺,夯實三級聯動審批基礎。2015年全面實現省級網上行政審批系統與相關部門自建系統數據對接,具有不同層級聯合審批職能的部門實現系統數據互聯互通。2016年實現各級政府行政審批職能部門與各地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系統數據對接、信息共享。
 
  (四)大力推進并聯審批。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互為前置條件,由一個部門牽頭受理并轉相關部門分別提出審核意見后統一辦理,實行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時辦理、限時辦結。推行聯合圖審、聯合踏勘、聯合驗證、多證聯辦等方式,落實審批超時默認制、聯合審批缺席默認制、現場勘查“一車行”,提高行政審批效率。2015年實現投資項目網上聯合審批省、市、縣三級全覆蓋。2016年實現省級所有聯審事項網上并聯審批。
 
  (五)推行受理單制。全省2015年全面實行行政審批受理單制,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政府部門決定的行政審批,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六)落實辦理時限承諾制。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明確辦理時限,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事項作出決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長審批時限;依法可延長審批時限的,要按程序辦理。建立審批時限預警制,針對審批事項辦理進度,實行分級預警提醒。依法需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備案項目要即來即辦。對政府鼓勵的事項,建立“綠色通道”,實行特事特辦。對批準的事項,要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頒發批準文書;不予批準的,要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書面決定并告知理由。積極探索推進跨區域審批、全程代辦、預約審批等審批方式,向社會提供多方位審批服務。
 
  (七)編制服務指南。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承擔的每一項行政審批事項編制服務指南,列明審批事項名稱、設定依據、適用區域、實施審批主體、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基本流程、審批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決定證件、年檢年報要求、重要說明及注意事項等內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見錯誤示例,做到具體翔實、一目了然,內容發生變更時要及時修訂。服務指南擺放要方便申請人取用,并在部門網站顯著位置公布,提供電子文檔下載服務。
 
  (八)制定審查工作細則。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承擔的審批事項制定審查工作細則,逐項細化明確審查環節、審查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廉政風險點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后果等。嚴格規范行政裁量權,對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審查衡量標準的遵照執行,只作原則性規定、審批部門具有自由裁量權的,以分檔數據量化、典型實例對照等方式,對審批裁量依據進行細化明確,實現裁量標準具體、清晰、可對照、無歧義,做到同標準審核、無差別審批。審查人員要嚴格按細則辦事,不得擅自增設或減少審批條件、隨意抬高或降低審批門檻。
 
  (九)規范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務院“五個一律”要求,全面清理本地、本系統審批項目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對確需保留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2015年底前各地統一制定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凡未列入保留目錄的,不得作為前置條件實施。清理取消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初審轉報環節,法律法規未明確需由市(州)、縣(市、區)初審或審核的,由省直部門直接受理、辦理。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監管平臺,嚴格依法加強監管,破除中介服務壟斷,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規范中介服務收費,引導制定行業服務標準,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三、強化監督問責
 
  (一)主動公開行政審批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設立咨詢臺、在線咨詢、熱線電話、電子郵箱等方式,及時公開行政審批事項信息和相關辦理流程及要求,為申請人提供全程咨詢服務,依法保障申請人知情權,實行“陽光審批”。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對申請人提出的是否受理、進展情況、未予批準原因等問題,要有問必答、耐心說明;難以即時答復的,要明確答復期限;未予批準的,要在決定書中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明確各層級監督責任,重點檢查申請人知情權落實情況、審批時限執行情況、違規操作及不當行為情況等。全面推行電子監察,加強對行政審批過程的監控、跟蹤、預警、催辦和督辦。建立健全申請人評議制度,向社會公布本部門舉報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審改辦要牽頭建立完善行政審批投訴受理、調查、處理辦法,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
 
  (三)開展績效評估。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科學制定績效考評指標,從執行政策、信息公開、規范運行、改革創新等方面,細化、量化考評指標,建立共性指標與個性指標相結合、過程指標與結果指標相結合的指標體系,探索引入第三方機構科學評估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效,增強考評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四)嚴格責任追究。對違反行政審批相關規定、失職瀆職的經辦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高度重視。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是簡政放權、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是轉變政風、密切聯系群眾的重要舉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負責、專題研究,精心組織、扎實推進,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二)建立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計劃,明確責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省審改辦要加強與各地、各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做好組織協調、培訓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跟蹤了解相關情況,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三)狠抓落實。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在2015年9月底前將本部門制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審查工作細則等送省審改辦備案。每年1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和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將上一年度本地區、本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工作情況報省審改辦。省政府將適時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2015年5月10日


 
地區: 湖北
標簽: 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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