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食品安全辦,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吉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及查辦大要案件補助辦法(試行)》已經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吉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及查辦大要案件補助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鼓勵群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激勵執法部門查辦食品大要案和疑難案件,改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辦案條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吉政發[2011]41號)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協助參與調查處理吉林省轄區內食品違法案件的舉報有功人員;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查處食品大要案和疑難案件的有功單位。
第三條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它形式向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舉報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且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四條查處食品大要案和疑難案件的有功單位是指查辦涉案金額較大、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給社會造成較壞影響的違法違規案件的辦案單位。
第五條縣級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對外公開舉報電話,明確舉報的受理范圍,依據各自職責受理食品案件的舉報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對食品安全舉報電話、舉報獎勵政策及舉報獎金的發放等有關情況的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
第二章 舉報獎勵范圍與條件
第七條各級食品安全辦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各自職責,受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舉報,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惡劣、性質嚴重、跨區域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舉報,可由上級食品安全辦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直接受理。
第八條舉報人舉報以下食品違法行為之一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或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使用回收食品或廢棄油脂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的,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肉類及其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舉報有功人員獲得獎勵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本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第十條新聞媒體主動向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監管部門提供案件線索并協助調查、未公開披露的案件,經查證屬實,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下列舉報情形不適用于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十二條受獎勵的舉報人應按照以下方式確認:
(一)舉報人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實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給予相應獎勵;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第三章 舉報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辦案單位調查處理的結論相符程度以及舉報人的配合情況,按照舉報案件等級和實際罰款金額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
具體舉報獎勵級別與標準為:
(一)一級舉報: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和相關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的,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
(二)二級舉報: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現場書證、物證,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相符的,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三)三級舉報:提供違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的,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
(四)對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后無實際罰款,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100—1000元獎勵。
第四章 查辦大要案件補助條件與經費保障
第十四條查辦食品大要案和疑難案件的有功單位獲得辦案補助,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涉案金額較大、跨區域、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給社會造成較壞影響的違法違規案件;
(二)所辦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準確;
(三)所辦案件中的罰沒財物管理無差錯。
第十五條獲得補助的辦案單位應按照以下方式確認:
(一)聯合執法辦案單位補助應由參與聯合執法單位根據承擔工作量的多少和責任的大小協商分配;
(二)涉及移送案件的辦案單位獲得補助參照第一款。
第十六條查辦食品大要案和疑難案件的補助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辦案單位實際經費需求審核安排。
第五章 獎勵和補助資金的管理與發放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和補助專項資金,由同級財政按年度核撥,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舉報獎勵和大要案件補助按照屬地管轄實施。同一舉報案件只實施一次獎勵補助。
第十九條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分別負責實施本級本行政區域的舉報獎勵和補助事實的審定、獎勵補助資金的管理與發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省食品安全辦負責審核獎勵、補助省直監管部門查辦的舉報;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查辦的舉報;跨地區或重大的食品安全舉報;省食品安全辦督辦的舉報。
第二十條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獎勵資金應設專戶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案件承辦單位應自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并填寫《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申請表》,向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二)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申請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獎勵申請的審定;舉報獎勵申請經批準后,由申報單位通知舉報有功人員。
(三)舉報有功人員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按規定方式和要求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應當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六章 責 任
第二十二條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發現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交由有關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查辦食品大要案和疑難案件的單位不得偽造事實、弄虛作假騙取補助。發現有上述情形,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情況,并及時組織人員查處。
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管部門,并報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同時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線索,應及時進行查處,不得伙同他人套取舉報獎勵。在辦理食品安全舉報案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