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食品生產經營領域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嚴厲打擊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強化社會監督,創造全社會共同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 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制度適用于農業、商務、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舉報案件以及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案件的督辦工作。
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查處和獎勵工作,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明確舉報的受理范圍。
三、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對各類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案件進行登記備案,負責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案件的督辦工作。
四、財政部門設立食品安全質量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預算安排,專款專用。
五、舉報途徑:
(一)來人舉報;
(二)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舉報;
(三)信函舉報;
(四)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部門移交的由個人舉報立案查處的案件;
(五)其它途徑。
六、舉報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它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七、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并在2個工作日內報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并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辦結所受理的舉報。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九、舉報獎勵級別和獎勵額度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一級舉報及獎勵: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并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并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該案貨值的4%及以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級舉報及獎勵: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并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并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按該案貨值的2%及以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三級舉報及獎勵: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按該案貨值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萬元。
四級舉報及獎勵:對執法機關查處后涉案貨物價值較低或無涉案貨物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100—1000元獎勵。
十、有獎舉報原則:
(一)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三)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四)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五)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或泄露舉報人有關信息。
十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如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也應給予獎勵。
十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擬獎勵舉報人的相關情況報告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符合獎勵條件的,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時通報同級財政部門,由其按期核撥獎金到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專戶。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通知舉報人,舉報人在接到通知之日后1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領取。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十三、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每季度末定期召開市財政局、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共同參與的市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會審工作例會,統一核定獎勵標準及金額。
十四、下列舉報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被侵權方及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十五、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查的;
(三)泄露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十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在本辦法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細則。
十七、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主要監管部門舉報電話
區農委: 58121920
區商務局: 58252428
區工商分局: 12315
區質監局: 12365
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61001315
萬州區檢驗檢疫局 58201311[打印][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