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局(分局),市局稽查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以及山東省質監局關于委托加工備案的有關規定,現對《煙臺市食品委托加工備案工作程序》作如下修改:
第五條第6款修改為:“被委托企業所在地食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證明(山東省內的企業提供)。委托企業為煙臺市范圍內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也需要提供企業所在地食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證明。”
同時對委托加工備案申請書的格式進行了調整,樣式附后。
附件:1.《煙臺市食品委托加工備案工作程序》
2.委托加工備案申請書
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煙臺市食品委托加工備案工作程序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委托加工備案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119號公告)以及《關于做好委托加工備案工作的通知》(魯質監監便字(2005)290號)、《關于對從事食品委托加工企業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魯質監食便字(2007)408號)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于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企業。
第三條 委托加工食品可以由有證企業委托有證企業、無證企業委托有證企業,不得委托無證企業生產加工食品。
第四條 委托雙方應按照規定到雙方企業所在地市級質監部門申請備案。
第五條 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首次提出備案申請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加工備案申請書;
2、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加蓋企業公章);
3、公證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證書復印件。
4、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5、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方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提供);
6、被委托企業所在地食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證明(山東省內的企業提供)。委托企業為煙臺市范圍內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也需要提供企業所在地食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證明。
以上材料均一式四份(委托雙方企業均在煙臺市范圍內的一式三份),公證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證書需提供原件確認。
第六條 被委托企業所在地食品監管部門對企業是否具備生產委托加工產品的資質進行確認,并在監管證明中說明情況。
第七條 被委托企業應按規定保存每批次委托加工產品的生產記錄、檢驗記錄和留存樣品。留存樣品保存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留存樣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條 對已從事委托加工備案的企業,備案期滿后繼續申請辦理備案手續的,除第五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備案有效內委托加工生產情況說明1份(加蓋雙方企業公章);
2、委托加工的每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各1份(加蓋雙方企業公章);
3、被委托企業在煙臺市轄區內的,提交備案有效期內質監部門對委托加工生產食品的監督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監督檢驗的產品批次應與前款的委托加工批次相對應。
4、食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證明中應包括以下內容:委托加工企業是否納入監管范圍、委托加工企業是否履行備案承諾、是否按備案標注方式進行標注、被委托企業是否按規定保存委托加工產品的相關記錄及留存樣品等。
第九條 食品委托加工產品標注式樣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有證企業委托有證企業:
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以及生產企業(被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2、無證企業委托有證企業:
標注委托方名稱、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3、委托企業名稱和被委托企業名稱為同一字號;
4、產品標注式樣上應標明食品的產地。
第十條 委托加工合同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2、合同中應有委托加工產品標注方式條款;
3、依照《合同法》應包括的內容。如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第十一條 市質監局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
第十二條 一次備案期限不超過6個月,企業的委托加工備案合同期限超過6個月的,需分段另行延續備案手續;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及其材料的有效時限不能滿足備案6個月的,備案期限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及其材料的有效時限為準。
第十三條 辦理委托加工備案不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委托加工備案申請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