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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規定(國檢監[1993]125 號)【廢止】

   2005-03-17 633
核心提示: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商檢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衛生注冊工作。國家商 檢局設在各地的商檢局(簡稱商檢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對國外衛生注 冊的預審上報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簡稱申請單位)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向當地商檢機 構提出向國外衛生注冊申請:

  一、具有與生產相適應的有關產品生產設施,有穩定的原料來源,并有對申請注冊 國的產品出口或意向性協議。

  二、出口食品生產、衛生質量管理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管理要求》及進口 國的衛生要求。

  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制訂有質量管理手冊并能有效執行。

  四、生產企業一年來未發生質量事故,或其產品質量無消費者或用戶投訴。

  五、生產企業獲得商檢部門頒發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證書。

  第四條 申請單位按要求填寫“向國外衛生注冊申請書”(一式二份),向當地商 檢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提供工廠平面圖、工藝流程圖、質量手冊、衛生注冊編號及主要 生產工序的彩色壓膜照片。

  第五條 商檢機構接到申請書后,按本文第三條規定進行預審,符合條件的上報國 家商檢局。

  第六條 國家商檢局接到商檢機構的報告后,派出評審員進行工廠審查,符合條件 的推薦給進口國主管當局。對不符合條件的終止評審,并建議申請單位整改,達到要求 后可重新申請。

  第七條 進口國要求來華檢查或復查的,由國家商檢局組織進行,對檢查或復查合 格確認的,國家商檢局公布獲準注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名單。

  第八條 獲準注冊企業的名稱和編號屬該企業專有,其它單位不得使用或冒用。

  第九條 獲準注冊企業的出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 生注冊登記細則》執行。

  第十條 經監督抽查發現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商檢機構應及時提出限期改進意見。 經改進仍達不到條件的,報國家商檢局審查同意后吊銷衛生注冊證書和編號。

  第十一條 進口國來華檢查、復查、商檢機構監督檢查及國家商檢局抽查,應作好 記錄,并由參加檢查者及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實施,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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