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目的
為了規范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浙江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水生動物疫病、致病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質傳入我國,保障進境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和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44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浙江局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浙江局轄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包含淡水和海水魚類、軟體類、甲殼類等水生動物及鱉、蛇、鱷魚等兩棲和爬行類動物。
(三)職責與權限
浙江局動植物監管處(以下簡稱“浙江局動植處”)主管浙江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各指定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口岸機構)負責本口岸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檢疫審批
(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貿易合同簽訂前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申請單位首次辦理進口檢疫審批的,必須先辦理審批需要的數字證書,并使用數字證書登陸www.itownet.cn,向入境口岸機構提交網上申請。《檢疫許可證》由口岸機構受理申請,浙江局動植處初審合格后報質檢總局審批。
(二)對于質檢總局要求扣檢的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各局應要求進口企業自備進境水生動物暫存場所,并參照進境水生動物隔離場要求對存放場所進行考核和管理,對考核和日常監管合格的方可受理申請辦理進境檢疫許可證。
(三)申請單位申請《檢疫許可證》時,應當使用活水生動物的HS、CIQ編碼,沒有單獨編碼的,可以使用活、鮮混合編碼;對于產地和輸出國家(或地區)不一致的水生動物,應當提供詳細運輸路線(包括運輸情況、包裝信息等);有中轉的,必須注明中轉期間是否換包裝等;對捕撈的水生動物,應當提供捕撈具體海域信息,養殖的水生動物,必須提供境外官方批準的養殖場信息,對質檢總局已注冊并公布的養殖場和中轉場,必須注明注冊場編號。
(四)同一收貨人再次從同一國家或地區進口同一產品時,應當附上一次《檢疫許可證》的核銷情況。
(五)口岸機構對《檢疫許可證》申請量大而使用少的申請單位要加嚴管理。
三、檢驗檢疫
(一)報檢及受理
1.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水生動物進境前或進境時向口岸機構報檢,并在首次報檢前持相關資料向口岸機構辦理進口企業備案。
2.口岸機構對收貨人提供的《檢疫許可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書正本、貿易合同、提單、裝箱單、發票等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并對《檢疫許可證》進行網上數量核銷。
(二)入境口岸現場檢驗檢疫
1.證書核查:口岸機構指定專人負責進境食用水生動物隨附衛生證書核查,要按照質檢總局已經確認的進境水生動物衛生證書樣本的格式和內容,或登錄《國外官方檢疫證書分析及驗證識別管理系統》(http://10.37.0.1/ciqcert/)查看證書樣本,對出證機構、貨物信息、運輸路線、簽證人員、印章、證書文體、防偽標識等全面核查。凡是與質檢總局下發樣本不一致的(包括有關信息填寫不全及不規范的)均視為無效證書,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同一國家存在多個版本證書的以及證書嚴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2.核查貨證:包括品種、數(重)量、包裝、輸出日期、運輸工具信息、輸出國家或地區、中轉國家或地區等。
3.包裝和標簽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好,發現包裝破損并有裝載水灑漏的,要求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對包裝容器進行清理、更換包裝或者對破損包裝內的水生動物作銷毀處理;包裝容器上是否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文或英文標識,標明水生動物的品名學名、產地、養殖或包裝企業注冊登記編號等內容(活魚運輸船、活魚集裝箱等難以加貼標簽的除外)。
4.臨床檢查:水生動物的活力、死亡率、體表等健康狀況,需要時可以打開內包裝檢查。
5.包裝用水或冰、鋪墊材料:檢查是否帶有土壤或危害動植物和人體健康的有害生物;現場如需要開拆包裝加水或者換水的,所用水必須達到中國規定的漁業水質標準。
6.裝載進境水生動物的外包裝、運輸工具和裝卸場地等被污染場所和器具應當在口岸機構監督下進行防疫消毒處理;要求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對廢棄的原包裝、裝載用水或冰和鋪墊材料作消毒處理。
7.對已經死亡的水生動物,由口岸機構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
(三)采樣
口岸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進境水生動物年度疫病監測和安全風險監控計劃,以及質檢總局有關文件等要求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實施采樣,樣品加封CIQ封條后送檢;并按規定出具《抽/采樣憑證》,隨附樣品填寫委托單送實驗室檢驗。
(四)放行
1.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經入境口岸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并按有關規定實施抽樣后,由口岸機構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予以放行。
2.對質檢總局有扣檢要求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將貨物調運至暫存場所,實驗室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實驗室要優先安排對扣檢水生動物進行檢測,盡快檢測和出具結果(自接到樣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結果),確保合格水生動物的鮮活度和市場價值。
(五)不合格處理
1.現場查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口岸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口岸機構的監督下,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1)無有效《檢疫許可證》的;
(2)無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檢驗檢疫證書的;
(3)貨證不符的,包括品種不符、數量明顯多于證書載明數量、偽報用途等;
(4)臨床檢查發現異常死亡并查明出現水生動物疫病臨床癥狀的;
(5)臨床檢查發現死亡率超過50%的。
2.實驗室檢測不合格的,口岸機構應當督促收貨人立即主動召回不合格食用水生動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3.發現有偽造、變造和倒賣檢驗檢疫單證的,按《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4.口岸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不合格信息上報浙江局動植處以便及時上報質檢總局動植司。
(六)資料歸檔
檢驗檢疫過程中的所有單證、原始記錄、有關資料等應當按相關規定存檔。檢驗檢疫原始記錄應當真實、全面地反映檢驗檢疫的實際情況,保證檢驗檢疫記錄的原始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四、監督管理
(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收貨人監管
口岸機構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收貨人的經營檔案(包括進境水生動物的報檢號、品名、數/重量、輸出國家或地區、境外注冊養殖和包裝企業及注冊號、進境水生動物流向等信息)進行定期審核,審核不合格的,責令整改,收貨人應當至少保留經營檔案2個月。
口岸機構應當根據檢驗檢疫和日常監管情況對進境水生動物收貨人進行信用分級管理。對弄虛作假的,或者未有效落實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收貨人,口岸機構可以降低其信用等級,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進口報檢資格。
(二)安全風險監控和疫病監測
質檢總局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實施安全風險監控和疫病監測制度,浙江局組織口岸機構按照質檢總局年度安全風險監控計劃和疫病監測計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三)風險預警
質檢總局根據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中發現的問題、國內外相關官方機構或組織通報的風險信息以及國內外市場發生的問題等,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警示通報,口岸機構根據要求采取提高監控比例、扣留檢測直至暫停進口等風險控制措施。
(四)暫存場所監管
水生動物扣檢期間,口岸機構要加強對暫存場所的監管,避免進口企業換貨、私自銷售。對違反規定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進行處理和處罰。
(五)不合格召回
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收貨人應當主動采取召回、銷毀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收貨人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收貨人召回并降低其信用等級。
五、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4.《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二)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
1.《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25號令)文號
2.《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44號令)
3.《出入境動植物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國質檢動〔2002〕80號)
4.《關于印發<進出境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質檢動〔2007〕586號)
5.《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工作的通知》(國質檢動函〔2008〕618號)
6.《關于加強泰國斑節對蝦和菲律賓螃蟹有關疫病檢測的通知》(國質檢動函〔2012〕58號)
7.《關于加強進境水生動物衛生證書核查的緊急通知》(國質檢動函〔2012〕181號)
8.《關于加強進境水生動物口岸查驗等工作的通知》(質檢動函〔2013〕338號)
9.《質檢總局動植司關于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實施指定口岸制度的通知》(質檢動函〔2014〕210號)
10.質檢總局關于安全風險監控和疫病監測的文件規定
(三)中國與輸出國家或地區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
(四)《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列明的要求
六、附則
(一)本規范未盡事宜,按質檢總局和浙江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規范所引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可能會被修改,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當探討使用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三)本規范由浙江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四)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一)目的
為了規范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浙江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水生動物疫病、致病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質傳入我國,保障進境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和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44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浙江局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浙江局轄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包含淡水和海水魚類、軟體類、甲殼類等水生動物及鱉、蛇、鱷魚等兩棲和爬行類動物。
(三)職責與權限
浙江局動植物監管處(以下簡稱“浙江局動植處”)主管浙江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各指定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口岸機構)負責本口岸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檢疫審批
(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貿易合同簽訂前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申請單位首次辦理進口檢疫審批的,必須先辦理審批需要的數字證書,并使用數字證書登陸www.itownet.cn,向入境口岸機構提交網上申請。《檢疫許可證》由口岸機構受理申請,浙江局動植處初審合格后報質檢總局審批。
(二)對于質檢總局要求扣檢的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各局應要求進口企業自備進境水生動物暫存場所,并參照進境水生動物隔離場要求對存放場所進行考核和管理,對考核和日常監管合格的方可受理申請辦理進境檢疫許可證。
(三)申請單位申請《檢疫許可證》時,應當使用活水生動物的HS、CIQ編碼,沒有單獨編碼的,可以使用活、鮮混合編碼;對于產地和輸出國家(或地區)不一致的水生動物,應當提供詳細運輸路線(包括運輸情況、包裝信息等);有中轉的,必須注明中轉期間是否換包裝等;對捕撈的水生動物,應當提供捕撈具體海域信息,養殖的水生動物,必須提供境外官方批準的養殖場信息,對質檢總局已注冊并公布的養殖場和中轉場,必須注明注冊場編號。
(四)同一收貨人再次從同一國家或地區進口同一產品時,應當附上一次《檢疫許可證》的核銷情況。
(五)口岸機構對《檢疫許可證》申請量大而使用少的申請單位要加嚴管理。
三、檢驗檢疫
(一)報檢及受理
1.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水生動物進境前或進境時向口岸機構報檢,并在首次報檢前持相關資料向口岸機構辦理進口企業備案。
2.口岸機構對收貨人提供的《檢疫許可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書正本、貿易合同、提單、裝箱單、發票等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并對《檢疫許可證》進行網上數量核銷。
(二)入境口岸現場檢驗檢疫
1.證書核查:口岸機構指定專人負責進境食用水生動物隨附衛生證書核查,要按照質檢總局已經確認的進境水生動物衛生證書樣本的格式和內容,或登錄《國外官方檢疫證書分析及驗證識別管理系統》(http://10.37.0.1/ciqcert/)查看證書樣本,對出證機構、貨物信息、運輸路線、簽證人員、印章、證書文體、防偽標識等全面核查。凡是與質檢總局下發樣本不一致的(包括有關信息填寫不全及不規范的)均視為無效證書,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同一國家存在多個版本證書的以及證書嚴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2.核查貨證:包括品種、數(重)量、包裝、輸出日期、運輸工具信息、輸出國家或地區、中轉國家或地區等。
3.包裝和標簽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好,發現包裝破損并有裝載水灑漏的,要求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對包裝容器進行清理、更換包裝或者對破損包裝內的水生動物作銷毀處理;包裝容器上是否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文或英文標識,標明水生動物的品名學名、產地、養殖或包裝企業注冊登記編號等內容(活魚運輸船、活魚集裝箱等難以加貼標簽的除外)。
4.臨床檢查:水生動物的活力、死亡率、體表等健康狀況,需要時可以打開內包裝檢查。
5.包裝用水或冰、鋪墊材料:檢查是否帶有土壤或危害動植物和人體健康的有害生物;現場如需要開拆包裝加水或者換水的,所用水必須達到中國規定的漁業水質標準。
6.裝載進境水生動物的外包裝、運輸工具和裝卸場地等被污染場所和器具應當在口岸機構監督下進行防疫消毒處理;要求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對廢棄的原包裝、裝載用水或冰和鋪墊材料作消毒處理。
7.對已經死亡的水生動物,由口岸機構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
(三)采樣
口岸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進境水生動物年度疫病監測和安全風險監控計劃,以及質檢總局有關文件等要求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實施采樣,樣品加封CIQ封條后送檢;并按規定出具《抽/采樣憑證》,隨附樣品填寫委托單送實驗室檢驗。
(四)放行
1.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經入境口岸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并按有關規定實施抽樣后,由口岸機構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予以放行。
2.對質檢總局有扣檢要求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將貨物調運至暫存場所,實驗室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實驗室要優先安排對扣檢水生動物進行檢測,盡快檢測和出具結果(自接到樣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結果),確保合格水生動物的鮮活度和市場價值。
(五)不合格處理
1.現場查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口岸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口岸機構的監督下,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1)無有效《檢疫許可證》的;
(2)無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檢驗檢疫證書的;
(3)貨證不符的,包括品種不符、數量明顯多于證書載明數量、偽報用途等;
(4)臨床檢查發現異常死亡并查明出現水生動物疫病臨床癥狀的;
(5)臨床檢查發現死亡率超過50%的。
2.實驗室檢測不合格的,口岸機構應當督促收貨人立即主動召回不合格食用水生動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3.發現有偽造、變造和倒賣檢驗檢疫單證的,按《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4.口岸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不合格信息上報浙江局動植處以便及時上報質檢總局動植司。
(六)資料歸檔
檢驗檢疫過程中的所有單證、原始記錄、有關資料等應當按相關規定存檔。檢驗檢疫原始記錄應當真實、全面地反映檢驗檢疫的實際情況,保證檢驗檢疫記錄的原始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四、監督管理
(一)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收貨人監管
口岸機構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收貨人的經營檔案(包括進境水生動物的報檢號、品名、數/重量、輸出國家或地區、境外注冊養殖和包裝企業及注冊號、進境水生動物流向等信息)進行定期審核,審核不合格的,責令整改,收貨人應當至少保留經營檔案2個月。
口岸機構應當根據檢驗檢疫和日常監管情況對進境水生動物收貨人進行信用分級管理。對弄虛作假的,或者未有效落實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收貨人,口岸機構可以降低其信用等級,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進口報檢資格。
(二)安全風險監控和疫病監測
質檢總局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實施安全風險監控和疫病監測制度,浙江局組織口岸機構按照質檢總局年度安全風險監控計劃和疫病監測計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三)風險預警
質檢總局根據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中發現的問題、國內外相關官方機構或組織通報的風險信息以及國內外市場發生的問題等,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警示通報,口岸機構根據要求采取提高監控比例、扣留檢測直至暫停進口等風險控制措施。
(四)暫存場所監管
水生動物扣檢期間,口岸機構要加強對暫存場所的監管,避免進口企業換貨、私自銷售。對違反規定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進行處理和處罰。
(五)不合格召回
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收貨人應當主動采取召回、銷毀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收貨人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收貨人召回并降低其信用等級。
五、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4.《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二)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
1.《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25號令)文號
2.《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44號令)
3.《出入境動植物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國質檢動〔2002〕80號)
4.《關于印發<進出境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質檢動〔2007〕586號)
5.《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工作的通知》(國質檢動函〔2008〕618號)
6.《關于加強泰國斑節對蝦和菲律賓螃蟹有關疫病檢測的通知》(國質檢動函〔2012〕58號)
7.《關于加強進境水生動物衛生證書核查的緊急通知》(國質檢動函〔2012〕181號)
8.《關于加強進境水生動物口岸查驗等工作的通知》(質檢動函〔2013〕338號)
9.《質檢總局動植司關于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實施指定口岸制度的通知》(質檢動函〔2014〕210號)
10.質檢總局關于安全風險監控和疫病監測的文件規定
(三)中國與輸出國家或地區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
(四)《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列明的要求
六、附則
(一)本規范未盡事宜,按質檢總局和浙江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規范所引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可能會被修改,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當探討使用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三)本規范由浙江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四)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