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商務部將在全國實行《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認真做好《隨附單》實施組織工作
建立和實施《隨附單》制度,是加強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嚴格規范酒類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偽劣酒流入市場,切實維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深刻領會實施《隨附單》制度的重要意義,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把《隨附單》制度落到實處。
二、明確職責,積極推進《隨附單》制度
(一)《隨附單》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類商品上先行實施。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應納入酒類批發經營者范圍,依照《辦法》提供《隨附單》。
(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地隨附單編號報送到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公室。
(三)《隨附單》實行全國統一格式,由商務部統一印制表樣(格式及有關說明詳見附件),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制《隨附單》。
三、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認真梳理,統籌規劃,積極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隨附單》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宣傳《辦法》和《隨附單》制度,對相關酒類經營者進行培訓,保證《隨附單》制度深入實施。
(二)嚴格督促酒類經營者實施《隨附單》制度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主動開具隨附單,要單隨貨走;酒類零售經營者(含賓館、飯店等)應主動索取隨附單,要一貨一單。批發、零售經營者要妥善保管《隨附單》,建立臺帳,嚴格管理,并不得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隨附單。凡不執行《隨附單》制度相關要求的經營者,一經查實,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三)嚴格審核免用《隨附單》的申請。對免用《隨附單》的企業進行初審,主要審核企業溯源內容和溯源制度全面達到《辦法》的相關要求。對審查合格的企業,要及時報送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公室確認。
(四)加強部分地方已有溯源單據與《隨附單》的銜接。已建立溯源制度的省份,可繼續實行原有的管理辦法,暫以原來的單據代替《隨附單》。但在印制新的溯源單據時,要按照《辦法》要求制作、編號。
附件: 《隨附單》格式及有關說明
商務部
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
《隨附單》格式及有關說明

二、《隨附單》有關說明
(一)《隨附單》原則上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為售貨單位留存;第三聯為隨貨同行。各地要對《隨附單》存根進行管理。
(二)《隨附單》規格原則上要求為A5(14.8cm*21cm)合訂本,每本50套。
(三)《隨附單》編號采用12位阿拉伯數字,前兩位為省別編號,后10位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隨附單》前兩位省別編號為: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內蒙古自治區,21-遼寧省,22-吉林省,23-黑龍江省,31-上海市,32-江蘇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東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廣東省,45-廣西壯族自治區,46-海南省,50-重慶市,51-四川省,52-貴州省,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區,61-陜西省,62-甘肅省,63-青海省,64-寧夏回族自治區,6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66-新疆生產建設兵團,71-大連市,72-寧波市,73-廈門市,74-青島市,75-深圳市。
(四)《隨附單》中“品名”、“規格”欄內填寫酒類商品,不與其他商品混合填寫。
(五)《隨附單》中“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欄內,進口酒類填寫灌裝日期。
(六)《隨附單》須按商務部下發的帶有防偽標志的表樣印制。
(七)《隨附單》無售貨單位蓋章無效。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商務部將在全國實行《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認真做好《隨附單》實施組織工作
建立和實施《隨附單》制度,是加強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嚴格規范酒類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偽劣酒流入市場,切實維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深刻領會實施《隨附單》制度的重要意義,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把《隨附單》制度落到實處。
二、明確職責,積極推進《隨附單》制度
(一)《隨附單》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類商品上先行實施。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應納入酒類批發經營者范圍,依照《辦法》提供《隨附單》。
(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地隨附單編號報送到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公室。
(三)《隨附單》實行全國統一格式,由商務部統一印制表樣(格式及有關說明詳見附件),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制《隨附單》。
三、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認真梳理,統籌規劃,積極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隨附單》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宣傳《辦法》和《隨附單》制度,對相關酒類經營者進行培訓,保證《隨附單》制度深入實施。
(二)嚴格督促酒類經營者實施《隨附單》制度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主動開具隨附單,要單隨貨走;酒類零售經營者(含賓館、飯店等)應主動索取隨附單,要一貨一單。批發、零售經營者要妥善保管《隨附單》,建立臺帳,嚴格管理,并不得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隨附單。凡不執行《隨附單》制度相關要求的經營者,一經查實,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三)嚴格審核免用《隨附單》的申請。對免用《隨附單》的企業進行初審,主要審核企業溯源內容和溯源制度全面達到《辦法》的相關要求。對審查合格的企業,要及時報送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公室確認。
(四)加強部分地方已有溯源單據與《隨附單》的銜接。已建立溯源制度的省份,可繼續實行原有的管理辦法,暫以原來的單據代替《隨附單》。但在印制新的溯源單據時,要按照《辦法》要求制作、編號。
附件: 《隨附單》格式及有關說明
商務部
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
《隨附單》格式及有關說明

二、《隨附單》有關說明
(一)《隨附單》原則上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為售貨單位留存;第三聯為隨貨同行。各地要對《隨附單》存根進行管理。
(二)《隨附單》規格原則上要求為A5(14.8cm*21cm)合訂本,每本50套。
(三)《隨附單》編號采用12位阿拉伯數字,前兩位為省別編號,后10位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隨附單》前兩位省別編號為: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內蒙古自治區,21-遼寧省,22-吉林省,23-黑龍江省,31-上海市,32-江蘇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東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廣東省,45-廣西壯族自治區,46-海南省,50-重慶市,51-四川省,52-貴州省,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區,61-陜西省,62-甘肅省,63-青海省,64-寧夏回族自治區,6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66-新疆生產建設兵團,71-大連市,72-寧波市,73-廈門市,74-青島市,75-深圳市。
(四)《隨附單》中“品名”、“規格”欄內填寫酒類商品,不與其他商品混合填寫。
(五)《隨附單》中“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欄內,進口酒類填寫灌裝日期。
(六)《隨附單》須按商務部下發的帶有防偽標志的表樣印制。
(七)《隨附單》無售貨單位蓋章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