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有序發展,落實“規范化、生態化、無害化、資源化”的養殖場建設和監管要求,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畜禽養殖業規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遵守用地法規和選址要求
(一)規?;笄蒺B殖場(指豬舍面積200㎡以上或生豬存欄100頭以上的養殖場,其它畜禽養殖場的場舍面積和畜禽數量以生豬為例并按通行比例換算)的用地必須符合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守畜禽養殖用地相關法律法規,并經村民小組、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ǘ┬陆ā⒏慕?、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避開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畜禽禁養區域。需在畜禽禁養區域附近建設的,應建在畜禽禁養區域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場界與畜禽禁養區域的邊界距離不得小于500米。
?。ㄈ┰谛笄萁B區內有本地戶籍的農戶可以利用自留地自養少量畜禽。以戶(一個戶口本)為單位,每戶常年存欄生豬不得超過20頭,并應建有沼氣池,對畜禽污染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ㄋ模┙谷魏螁挝换騻€人在畜禽禁養區內從事除本條第三項規定以外的其它一切畜禽養殖活動。
?。ㄎ澹┮幠;B殖場選址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相鄰養殖場間距不得少于500米;
2.距離種畜禽場在1000米以上;
3.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4.距離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
5.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6.距離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7.距離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區500米以上。
(六)養殖場初步選址后,養殖場業主應向所在縣、區環保部門提出選址審核申請。經現場勘查后,所在縣、區環保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是否符合選址要求的批復。
(七)各縣、區應積極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建設集約化、規?;男笄蒺B殖場,逐步關閉和淘汰散養或小規模養殖場,引導和促進畜禽養殖業的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二、嚴格控制養殖規模,搞好衛生防疫
?。ㄒ唬└骺h、區要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規模,按照《惠州市生豬生產發展規劃和區域布局(2008~2020年)》的要求和相關規定,穩定并控制畜禽養殖總量。
?。ǘ╅_辦規?;笄蒺B殖場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縣、區畜牧獸醫部門申報并經批準。
?。ㄈ└骺h、區畜牧獸醫部門應對規模化養殖場的衛生、防疫設施的平面布局、必須具備的防疫設施(設備)依法依規提出明確要求。
?。ㄋ模B殖場總平面設計圖(防疫工程設計圖)須經所在縣、區畜牧獸醫部門審查、批準。
?。ㄎ澹B殖場項目及防疫工程項目竣工并獲得縣、區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后,開辦畜禽養殖場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本縣、區畜牧獸醫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發給《動物防疫合格證》。
三、嚴格環保審批,完善治污設施
?。ㄒ唬┮幠;B殖場在獲得本縣、區環保部門出具的選址認定批復后,應向所在縣、區環保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表》,并自行委托有資質的環評單位編制環評文件。
?。ǘB殖規模常年存欄生豬在3000頭以下的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養殖規模常年存欄生豬在3000頭以上的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并報所在縣、區環保部門審批。
?。ㄈ┮幠;B殖場必須執行畜禽污染防治設施(環保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ㄋ模┮幠;B殖場的開辦單位和個人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畜禽污染處理設施(環保設施)進行設計、施工。
(五)所有養殖場(戶)都必須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沼氣池。嚴格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97--2009)的規定,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畜禽污染防治設施(環保設施),經處理外排的污染物必須符合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
?。┮幠;B殖場(含畜禽污染治理設施)建成并領取《動物防疫合格證》后,開辦養殖場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縣、區環保部門申請試運行。
?。ㄆ撸┰囘\行期間,養殖場的開辦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委托環境保護監測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監測,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申領《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ò耍B殖場開辦單位和個人應在取得養殖場《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后方可正式運行。
四、建立長效機制,落實監管責任
?。ㄒ唬└骺h、區人民政府是畜禽養殖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將畜禽養殖場的監管納入縣、區和鄉鎮(街道)黨政一把手年度環保責任考核內容。
?。ǘ┘訌娧膊?,防止禁養區內非法畜禽養殖反彈,確保整治成果。由縣、區環保部門牽頭,協調建立覆蓋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村小組的畜禽養殖場監管信息網絡;設立并公開非法養殖場監督舉報電話;會同畜牧獸醫部門、鎮(街道辦事處)建立畜禽養殖場日常監管巡查制度。
?。ㄈ┬笄萁B區所在鄉鎮(街道)應設立畜禽禁養區界碑,在顯著位置張貼畜禽禁養區區域圖。
?。ㄋ模ι暾埥洜I范圍含有“畜禽養殖”的工商登記申請,工商部門需憑畜禽養殖《動物防疫合格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方可予以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五、本意見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本意見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九日
為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有序發展,落實“規范化、生態化、無害化、資源化”的養殖場建設和監管要求,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畜禽養殖業規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遵守用地法規和選址要求
(一)規?;笄蒺B殖場(指豬舍面積200㎡以上或生豬存欄100頭以上的養殖場,其它畜禽養殖場的場舍面積和畜禽數量以生豬為例并按通行比例換算)的用地必須符合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守畜禽養殖用地相關法律法規,并經村民小組、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ǘ┬陆ā⒏慕?、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避開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畜禽禁養區域。需在畜禽禁養區域附近建設的,應建在畜禽禁養區域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場界與畜禽禁養區域的邊界距離不得小于500米。
?。ㄈ┰谛笄萁B區內有本地戶籍的農戶可以利用自留地自養少量畜禽。以戶(一個戶口本)為單位,每戶常年存欄生豬不得超過20頭,并應建有沼氣池,對畜禽污染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ㄋ模┙谷魏螁挝换騻€人在畜禽禁養區內從事除本條第三項規定以外的其它一切畜禽養殖活動。
?。ㄎ澹┮幠;B殖場選址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相鄰養殖場間距不得少于500米;
2.距離種畜禽場在1000米以上;
3.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4.距離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
5.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6.距離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7.距離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區500米以上。
(六)養殖場初步選址后,養殖場業主應向所在縣、區環保部門提出選址審核申請。經現場勘查后,所在縣、區環保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是否符合選址要求的批復。
(七)各縣、區應積極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建設集約化、規?;男笄蒺B殖場,逐步關閉和淘汰散養或小規模養殖場,引導和促進畜禽養殖業的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二、嚴格控制養殖規模,搞好衛生防疫
?。ㄒ唬└骺h、區要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規模,按照《惠州市生豬生產發展規劃和區域布局(2008~2020年)》的要求和相關規定,穩定并控制畜禽養殖總量。
?。ǘ╅_辦規?;笄蒺B殖場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縣、區畜牧獸醫部門申報并經批準。
?。ㄈ└骺h、區畜牧獸醫部門應對規模化養殖場的衛生、防疫設施的平面布局、必須具備的防疫設施(設備)依法依規提出明確要求。
?。ㄋ模B殖場總平面設計圖(防疫工程設計圖)須經所在縣、區畜牧獸醫部門審查、批準。
?。ㄎ澹B殖場項目及防疫工程項目竣工并獲得縣、區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后,開辦畜禽養殖場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本縣、區畜牧獸醫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發給《動物防疫合格證》。
三、嚴格環保審批,完善治污設施
?。ㄒ唬┮幠;B殖場在獲得本縣、區環保部門出具的選址認定批復后,應向所在縣、區環保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表》,并自行委托有資質的環評單位編制環評文件。
?。ǘB殖規模常年存欄生豬在3000頭以下的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養殖規模常年存欄生豬在3000頭以上的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并報所在縣、區環保部門審批。
?。ㄈ┮幠;B殖場必須執行畜禽污染防治設施(環保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ㄋ模┮幠;B殖場的開辦單位和個人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畜禽污染處理設施(環保設施)進行設計、施工。
(五)所有養殖場(戶)都必須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沼氣池。嚴格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97--2009)的規定,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畜禽污染防治設施(環保設施),經處理外排的污染物必須符合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
?。┮幠;B殖場(含畜禽污染治理設施)建成并領取《動物防疫合格證》后,開辦養殖場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縣、區環保部門申請試運行。
?。ㄆ撸┰囘\行期間,養殖場的開辦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委托環境保護監測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監測,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申領《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ò耍B殖場開辦單位和個人應在取得養殖場《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后方可正式運行。
四、建立長效機制,落實監管責任
?。ㄒ唬└骺h、區人民政府是畜禽養殖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將畜禽養殖場的監管納入縣、區和鄉鎮(街道)黨政一把手年度環保責任考核內容。
?。ǘ┘訌娧膊?,防止禁養區內非法畜禽養殖反彈,確保整治成果。由縣、區環保部門牽頭,協調建立覆蓋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村小組的畜禽養殖場監管信息網絡;設立并公開非法養殖場監督舉報電話;會同畜牧獸醫部門、鎮(街道辦事處)建立畜禽養殖場日常監管巡查制度。
?。ㄈ┬笄萁B區所在鄉鎮(街道)應設立畜禽禁養區界碑,在顯著位置張貼畜禽禁養區區域圖。
?。ㄋ模ι暾埥洜I范圍含有“畜禽養殖”的工商登記申請,工商部門需憑畜禽養殖《動物防疫合格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方可予以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五、本意見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本意見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九日